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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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珠字〔2010〕16号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2010年10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是指民营资本或境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建市30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取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就业的主要载体、增加税收的重要渠道、自主创新的主力军。

但与全省整体水平及珠三角其他城市相比,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

2009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25.2%,比重明显偏低,民营企业整体素质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是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是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的主要抓手,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途径。

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抢抓《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的战略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坚持引进增量与培育存量并重、壮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民营经济的整体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珠海经济建设的新亮点,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的强大动力。

3.目标任务。

到2015年,民营经济比重明显提升,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33%,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三足鼎立的格局;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全市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00户以上,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5户以上,上市民营企业达到30户以上,省百强民营企业达到5—8户;民营经济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管理上台阶的发展新局面。

二、抓重点,突出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

4.区域布局。

实施“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

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发挥与港澳产业衔接的优势,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民营经济总部基地;香洲区重点建设民营服务业聚集区和文化产业基地;斗门区和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区重点建设民营企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区重点建设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基地和民营科技产业园;万山区重点建设民营企业现代旅游基地和仓储基地。

5.产业重点。

发挥民营经济的优势,鼓励民营资本投向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游艇制造、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耗材等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会议展览、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动漫、信息服务、数字内容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特色种植、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生态农业。

三、抓引进,加大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力度

6.积极引进总部民营企业。

修订市总部经济政策,鼓励各区出台针对性强、有吸引力的总部经济政策,对进入珠海的总部型民营企业,给予土地供应、办公用房补助、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高级人才子女入学等系列优惠政策。

7.重点引进龙头民营企业。

引进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高的龙头民营企业,出台专项政策,在项目的引入期、建设期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投产起连续3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可补助给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财税分配体制承担。

对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高、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最高额可达1亿元,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优惠政策。

8.大力引进科技型民营企业。

发挥我市的空间优势、载体优势,吸引科技型民营企业进入珠海。

完善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入驻后3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宽带通讯费用补助。

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

科技人才公寓分配向科技型民营企业倾斜。

9.鼓励创办民营经济实体。

支持本地居民、海外归国人员、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民营经济实体。

完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服务等支持。

加强创业项目推介和扶持,鼓励在“专精特新”领域创新创业。

市政府每两年评选“创业之星”,表彰奖励创业成功典范。

四、抓培育,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0.积极培育民营经济领军骨干企业。

结合实施“7.50工程”,积极培育一批各行业领军骨干民营企业。

重点支持各细分行业的冠军企业做强做大。

对省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着力解决增资扩产、科技研发、上市融资、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

加强政银企合作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领军骨干民营企业发放大额中长期贷款。

11.重点培育“两少两有两高”民营科技企业。

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培育“种苗工程”,选择一批“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市、区联动,专人跟踪服务,解决这批企业在发展壮大中遇到的用地难、融资难、引进人才难等实际问题,使这批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竞争力不断提升、效益显著提高,成为珠海民营经济发展的亮点。

12.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完善以市、区、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鼓励检测机构、公共实验室、高校、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各项有偿或无偿的公共服务。

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每年根据其服务情况给予财政资助。

13.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化发展。

大力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从“小、散、乱”向集群化发展。

推动园区外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集聚,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形成集约发展。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配套协作,优先安排土地和各类生产要素供给,延伸产业链和产品链,实现“抱团发展”,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五、抓提升,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14.支持民营企业研发和技改。

把提高自主创新水平作为提升民营经济的主要途径来抓。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并可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并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可给予最高20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对省百强民营企业、市十强民营企业、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可给予加分。

指导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15.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市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从市外新引进并在我市首次办理复评的给予同样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和参与标准制订,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活动的民营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函〔2008〕120号)给予资助。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16.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向产业链中高端发展,从单纯加工制造向研发、营销延伸。

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型。

引导商贸、餐饮、旅业等传统服务行业的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引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模式。

结合“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及“三旧”改造,引导民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和异地改造提升,加快现代物流、现代商贸、金融、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17.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

开展民营企业“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试点,提升制造、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政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六、抓环境,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洼地”

18.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指导、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建立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机制。

帮助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

建立企业危机应急处理援助机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应对突发危机事件。

19.优化民营经济投资环境。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和文化事业,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允许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开办养老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参股和兴办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确定“珠海市民营企业综合负担水平低于周边城市”的原则,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洼地”。

20.优化民营企业政务服务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程序。

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代办,建立完善面向企业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服务“绿色通道”,提升行政服务效率。

重点项目审批阶段政府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服务。

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设立抵押登记加急通道,加急办理的完成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发挥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作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

21.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对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贷款出具贷款额10%、最高200万的政府风险准备金,并给予最高80万元贴息。

支持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对债券融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银行向科技型民营企业发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政府可出具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22.优化民营企业人才环境。

建立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人才政策体系。

鼓励民营企业吸引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引进海内外顶尖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给予奖励。

完善民营企业中高级人才入户政策,连续3年在我市年纳税额达100万元的企业可申办骨干员工入户。

加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满足民营企业的实用新型人才的需要。

七、抓服务,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

23.加强对民营经济指导。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

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归口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管理,统筹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决策平台作用,研究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阶段的重点问题。

2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1—2015年,市财政在现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一定额度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发展等。

加大采购支持力度,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5.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及分析研究。

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每季度向市政府报送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市民营经济工作促进局建立完善重点民营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

26.加强表彰奖励和舆论宣传。

市政府每两年对全市十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自主创新型企业、民营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全市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优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典型,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此件发至区)

 

主题词:

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2010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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