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简略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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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简略版资料
考点一、《请求权》
请求权
支配请求
无权请求权
人身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等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245条
债权请求
意定之债
合同债权请求权(双方承诺请求权)
单方承诺请求权
多方承诺请求权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侵权损害
继承权回复请求
一、支配请求权特点(只要处于侵害中):
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
3、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支配权遭受损害后的赔偿请求属于“债权”这一请求有三个特点: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2、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
3、除法律另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二、《死亡推定》
一、《继承意见》: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
2、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
3、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口诀:
无人继位就先死,长者先于晚辈死,辈分相同各自人)
二、《保险法》42:
1、“被保人”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被保人”遗产处理:
A、无受益人(没指定或不明无法确定)
B、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
C、无收益人(丧失或放弃)
2、受益人与被保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
考点三、《姓名权》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1、原则:
公民行使姓名权受三方面限制:
A:
尊重社会公德
B: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C:
当按婚姻法22条规定随父母姓
2、例外:
可取父母之外姓氏:
A、直系长辈姓氏
B、可以是抚养人姓氏
一、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无规定不能主张)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具体人格权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或毁损的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死者的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
4、三种身份权:
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人身权图表
人身权
人格权
物理人格权:
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信用权、一般人格权等
身份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除亲权之外权利:
荣誉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
二、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1、法人其他组织人格受侵害的
2、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加害给付之诉:
因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其他权利受到损害)
3、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4、侵权之诉中未提,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种事实另起诉的
三、边缘问题
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限制: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
其他亲属(第一顺序不在时)
考点五、《占有》
一、占有分类
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连续占有)
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3、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按是否据为己有来判断)
4、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5、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基于某种法律行为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从而间接控制该物的占有。
(自己总结的直接占有被侵夺可请求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人间接被剥夺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意定占有、法定占有)+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P6例5)
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物权法》242:
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占有人分三种情况担责:
●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无注意义务)
●善意他主占有人因超出假象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P8例3)
2、《物权法》243: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将原物与资息给权利人
●善意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必要费用,恶意占有无此权利
3、《物权法》244:
占有物毁损灭失后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善意、恶意)负有返还现时不当得利的义务
●返还现时请求权后权利人任有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Ø恶意占有人:
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Ø善意自主占有人:
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不承担责任
Ø善意他主占有人:
是否超出假象范围,对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不是侵占)P10例1例3+请求人为被欺负人+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侵夺受继人+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己总结:
无侵夺及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侵夺人:
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返还占有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侵夺人占有受继人
概括承受人:
无论是否善意均可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特定受继人:
善意受继人:
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恶意受继人:
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考点六、《主物、从物原物、孳息》
1、从物构成要件: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在一定场所中是结合关系
4、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二、原物于孳息
分离(是独立的物)+{天然:
自然规律、用法}(除产物)
{法定:
除股票、租金、利息、彩票}
考点七、《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权利人(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人为现在无权占有人(P15例1、例2、例3、例4、例5、例6)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P16例11
区别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人
权利人
占有人
构成要件
被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
被占有人为侵夺占有人
请求对象
现在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时间限制
无
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
侵夺:
要夺取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夺,不是要所有权的就不是侵夺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被请求人为除去妨害控制力的人(行为妨害人或者状态妨害人)
3、妨害物权的行使(除无权占有以外的妨害,可由妨害人造成也可由妨害人的物造成)
4、妨害具有非法性或者超出容忍限度
5、提出请求时妨害任在继续中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被请求人是可以消除危险的人
3、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时危险
4、提出请求时危险任存在
考点八、《物权法定》
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
1、《民间借贷规定》24条:
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当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从属性)P19例4、例5
2款、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已偿还债务。
(强制清算主义)
2、让与担保法律效果:
(1)不发生物权效力。
即使办理过过户登记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发生合同效力。
若无其他瑕疵,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考点九、《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P21)
物权是物权,合同是合同
二、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法律行为有效+有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权变动
具体
适用
抛弃不动产
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买卖与赠与
合同有效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抵押权、地上林木
合同有效+处分权+登记
设立公司不动产出资
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物权法127)
合同有效+处分权(注意:
未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转让(物权法129)
合同有效+处分权(注意:
未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
设立(物权法158)
合同有效+处分权(注意: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
起始时间
1、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完成登记
2、物权变动时间点是改后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登记地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政府登记机构办理
2、跨县的由登记机关分别办理,若不能分别办理的先由各县办理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政府指定办理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具体适用
抛弃动产所有权、质权
抛弃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放弃占有/返还占有
动产买卖、赠与
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四中交付)
动产质权设立
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无占有改定)
设立公司动产出资
出资协议有效+处分权+交付(四中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一:
权利质权)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设立登记=权利质权设立
具体适用
没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如国库券、电子仓单、电子提单)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权利质权从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设立质权的: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知识产权设立登记的: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二:
抵押设立)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让与人具有相应处分权=动产抵押权设立(无须公示)
具体适用
动产抵押设立:
有效合同+处分权=动产抵押权设立
(注意:
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
有效合同+处分权=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
(注意:
为登记的浮动抵押,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交付的要素
交付=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六、四个交付:
简易交付、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七、四个交付概念表P25例4例6例7
现实交付(23条)
指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合意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简易交付(25条)
指动产物权人的受让人已近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26条)
构成
指示交付通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的两个合意完成:
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质权的合意
2、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
生效时间
1、自指示交付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的变动
2、债权让与通知规定,让与人通知占有人
占有改定(27条)
构成
占有改定通过两个合意完成: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与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质押等意定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限制
1、设立动产质押时不能用占有改定,否则无权不发生效果。
2、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用占有改定方式作为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
八、动产一物多卖的法律处理步骤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解10)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解9)
类型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特殊动产就是普通动产
步骤
第一层次:
交付
第二层次:
过户登记
第三层次:
合同成立在先
第一层次:
交付
第二层次:
先支付价款
第三层次:
合同成立在先
九、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范围
1、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分割共有物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3、法院执行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产生的生效判决
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形成的生效判决
考点十、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登记的条件
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簿上出现登记错误
2、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张或者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异议登记
1、厉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预告登记
适用下列情形:
1、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
2、不动产买卖、抵押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二、登记效力
1、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发生
(2)异议登记人在十五日内未起诉未仲裁的,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申请人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以同样事实与理由申请的不予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后,才提起确认物权的归属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审判
3、预告登记的效力:
1.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后,让与人对不动产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向预告登记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合同影响力不因此受影响。
(物权解释一4条)
2.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这点与异议登记不同。
3.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作用。
债权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破产保护作用。
P34例7例8例6
4.预告登记的失效,有三种情况,预告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没有涂消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具有前述效力:
●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已经消灭的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除外。
四、主要条例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
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不动产冻结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五、异议登记的办理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十一、《共有》
一、类型及推定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范围
范围很大
须有家庭,夫妻的共同关系
推定
1、共有人的共有物无约定的按按分共有处理
2、共有人对份额没约定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的按等额划分
1、夫妻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
2、遗产分割前
3、被宣告无效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有约定
没有约定
有约定按约定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绝对多数决原则,需占三分之二同意
一致决原则,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例外: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需经过他人同意。
三、共有物分割
成立
有约定
有约定按约定是原则,有重大理由认可请求分割
无约定
按份共有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
1、共有关系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的需要分割的
2、夫妻不离婚有以下理由的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四、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有约定按约定
优先购买权要件
共有存续期间
两种情况不享有优先权:
1、内部转让
2、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发生变化
同等条件购买
需在出斥期间内行使
通知中载明期限的,以该期限为准
期限短于15天的,为15天
未通知期限的,自他人应知自知之日起15天
未通知期限的,他人不能知道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五、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内部无优先购买权
其他人知道后,有权在15天或者6月主张优先购买权
过了15天或者6个月无权主张,但可向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
考点十二、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3
受让人为善意的
1、证明原则上推定为善意的
2、下列情形受让人为恶意的不是善意的:
●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的权利主体是错的
●受让人知道他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4
以合理价格受让
5
以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构成要件
1
为占有委托物
1、占有脱离物(如:
盗赃、遗失物、埋藏物等),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权利人有权在两年内请求返还。
2、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3、禁止流通物
2
动产的占有人
3
受让人为善意
4
以合理价格受让
5
完成动产交付
1、特殊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能取得善意第三人。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
不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要件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留置权善意取得,不以物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四、占有脱离物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1、原则上占有脱离物是不能取得善意的效果的,权利人应知自知后两年内可请求返还原物(形成权)
2、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管辗转多少手,连环交易中的每个人都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应知自知两年内向现在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个问题:
请求回复请求权后,对善意人是否予以相当补偿
1、有偿回复,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购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所负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无偿回复,除以上情况外均无偿回复
第三个问题:
若权利人在两年内没有行使回复权,则善意人取得所有权。
考点十三《担保物权》
一、免责担保
《物权法》第175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混合担保
第一种混合清偿方式:
约定优先
即全部或者部分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清偿的顺序与金额
第二种混合清偿方式:
顺序上的限制
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先执行债务人自己的担保物,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清偿,若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执行,那在债务人担保范围内免除该笔还款责任。
三、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合同有效+处分权+登记
2、动产抵押的设立:
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禁止抵押的财产P47例1、例2
1、土地所有权
2、公益类
3、有争议的财产
4、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五、抵押中的房地一体
1、以建筑物抵押的,房、地需要一起抵押(不仅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还要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2、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因登记部门没办法办理的,抵押人像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认定权人对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为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3、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的,当将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为一并抵押的,可视为将未抵押财产一并抵押。
4、抵押后,地上新增物不在前一抵押内。
新设建筑物想卖谁就卖谁,前抵押人没有有线受偿的权利。
六、抵押权的顺位P47例
不动产
动产
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同时登记按比例清偿
没登记、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七、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
限于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者,未经登记的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
休眠期特点
1、抵押客体尚未确定
2、正常经营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并且一旦转让成功,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休眠期结束
企业不在了(破产、撤销)、约定要结束的,这期间抵押物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
设立浮动抵押
未办理登记的浮动抵押,在休眠期结束后,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想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就得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八、最高额抵押
a)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b)高额抵押权在确定之前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债权被确定之后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
c)担保的范围:
●欠款>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欠款<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欠款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九、转质
转质:
质权人用质押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称为转质。
1、转质分为两种:
一种是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二种是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2、责任转质与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告知第三人自己是质权人),质权的善意取得(未告诉第三人自己是质权人以自己名义出质属于无权处分)
3、责任转质的效力:
P50例3
1)优先于原质权
2)从属于原质权(体现在:
转质权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原质权消失转质权也因此消失、均需达到转质条件)
3)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4、承诺转质的效力:
1)优先于原质权
2)独立性(体现在:
转职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原质权消灭,不因此影响转质权的存续、只要转质权条件具备即可行使转质权)
3)转质人对质物的毁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十、留置权
留置权构成要件
d)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
紧急留置权)
e)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外善意取得留置权)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f)占有动产与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
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
2、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宽限期满后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不易保管的动产无需给债务人宽限期)
3、收取孳息和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的义务
1、承担过错责任
2、不得擅自处分财产
3、返还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仅适用留置权
1、债务人另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留置权消失
2、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必须以占有为要件)
例外:
留置权人因质押人的盗窃等行为使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的,留置权人从丧失留置权之日起对质押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留置权的复活。
P52例2
考点十四、保证P53例1
担保人担保的方式
书面方式提供担保,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书
口头担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是为担保成立
合同上有保证条款,无条款的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展开从属性1:
乙对甲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丁,丙对乙的担保也一并转让,有两个例外1、约定丙只对乙有担保2、乙丙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展开从属性2:
权人同意务人转让债务的,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相当于从新建立担保关系),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对未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从属性3:
保证期间,双方变更主债务因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相当于从新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变动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任然为约定时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