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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签订劳务合同

欺诈签订劳务合同

  篇一:

员工诉企业“欺诈”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问:

员工诉企业“欺诈”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

  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并提前准备好自证清白的各种相关证据资料。

  企业“欺诈”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是指企业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构成受欺诈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

  1)欺诈一方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以达到与之签约的目的。

如招工方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招人员对其产生错误认识,仍这样去做即构成故意。

  2)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如歪曲真实情况做不实陈述,对基本劳动条件等隐而不谈等。

  3)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所谓错误,是指劳动者一方对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有关重要情况的认识存在缺陷,如认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

  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的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的内容系违背了劳动者的本意,那么劳动者有权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8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例:

  XX年1月1日,A公司与袁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XX年7月2日,袁某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袁某不服,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袁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书中劳动者签名处为袁某本人签名。

A公司自XX年1月起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均有袁某姓名。

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装卸、搬运(人工)。

A公司与众力公司系装卸业务承包关系。

  法院认为:

  袁某、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了用人单位系A,劳动者为袁某,且签名系袁某本人

  所签;

  袁某未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系A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的证据,亦未提交劳动合同中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的证据;

  袁某从事的工作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从事工作场所系A公司承包搬运业务的场所,A公司按月发放了袁某的劳动报酬;

  袁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袁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判决:

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上诉称,自XX年开始,其一直是新疆某物流公司和其下属装卸队叉车班的操作人员。

XX年6月该公司所属装卸作业工种被众力公司接管,袁某也被众力公司乌北分公司录用。

XX年1月1日众力公司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众力公司没有给袁某合同,也没有给袁某缴纳社会保险。

XX年4月26日,袁某以众力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向头屯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才得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而不是众力公司乌北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是众力公司乌北分公司乌东队副队长蔡某和叉车主管董某,且合同文本上甲方名称是空白,订立合同时以及以后众力公司从来没有人告知其装卸工种承包或转包给了A公司,袁某认为众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况且A公司和其从没有工作和非工作的接触。

其也不认识A公司及其单位的任何人员。

袁某投诉后,众力公司为其所属叉车队的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袁某及其他农业户口的未缴纳。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XX年7月2日,袁向头屯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该仲裁委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袁某又诉至原审法院,结果也被驳回。

袁某认为,按其当时和众力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及最后易人的事实,完全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条款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判令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A公司答辩称,A公司与袁某的劳动合同有袁某自己的签字,还有XX年到现在的工资表、考勤表,故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袁某投诉至头屯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时,A公司承诺XX年6月以后的社会保险给袁某补缴。

袁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驳回了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重点:

  员工起诉企业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首先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袁某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欺诈事实,同时企业有劳动合同书、装卸作业承包合同、工资表、考勤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企业的清白,因此员工的主张没有受到法院支持。

  操作提示:

  1)企业日常应注意保存企业清白的证据,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及时、全面告知劳动者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实,确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

  2)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磋商签订合同时切忌误导员工,更不能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事实情况,使劳动者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选择订立或修改劳动合同。

因为此种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范畴,会给企业留下法律隐患。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企业构成欺诈,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某些信息属于秘密,企业不能对外披露,则应当明确告知员工不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要求员工根据其他信息作出是否签订、修改合同的判断。

  篇二: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BeijingYixianLawFirm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

)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

  BeijingYixianLawFirm

  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

  1、《劳动合同法》(XX年6月29日)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4月16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

  BeijingYixianLawFirm

  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6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400-008-5151.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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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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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XX/1/4)

  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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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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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篇三: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

未知作者:

qiu日期:

09-12-2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海伟

  郁海伟于XX年4月9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

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年5月11日至XX年5月10日,试用期自XX年4月12日至XX年5月10日。

合同约定郁海伟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郁海伟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

XX年9月30日,进念公司认为郁海伟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海伟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海伟处理决定》:

免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

同年10月28日,郁海伟办理了离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海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念公司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

同年12月5日,进念公司以郁海伟采用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海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

XX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海伟XX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海伟、进念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XX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进念公司若认为郁海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

现进念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便解除与郁海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约。

据此作出判决:

一、进念公司退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XX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奖金;三、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四、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上述二、四项钱款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进念公司的诉讼请求;七、仲裁费人民币600元,由郁海伟负担100元,进念公司负担500元。

  判决后,进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郁海伟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判定无效,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进念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郁海伟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郁海伟在应聘进念公司职务时,所提供的同济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其所述曾任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相关职务皆为伪造和虚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郁海伟所持文凭是否伪造;2、劳动者持伪造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3、此类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

  来源:

未知作者:

qiu日期:

09-12-28

  二审法院认为,郁海伟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采用欺骗的手法与进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该无效行为,郁海伟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鉴于郁海伟以总报价师的职务在进念公司工作数月,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对于其以总报价师之职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应按合同给付。

由于郁海伟主观上存在恶意,故进念公司对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对于郁海伟要求进念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替代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二、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郁海伟自XX年7至10月的未发工资、奖金;上述二、三项钱款,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被上诉人郁海伟、上诉人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上诉人郁海伟负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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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

劳务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必须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的相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营业执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你所要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证件

  3、盖章时一定要求发包单位或有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外地来本地承揽工程的企业要盖住所地办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是行政公章,不能盖项目部或其他公章。

  4、如果你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使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就应当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或补充签订个别条款。

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必须在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5、如果订合同时授委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在场未能签字,但有其他无代理权的人代为签字,你应当在一月内请求发包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追认。

  6、如果发包方授权的合同签定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合同就无效。

以防合同履行后对方申请撤消。

  二、怎样认定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民工偷盗、打架处罚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因为,对偷盗和打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发包方只可向公安报案,但无权力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1、双方应在合同每页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一方更换某页的某项条款。

  2、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个别条款要修改或者补充,必须在双方持有的合同上同时同内容修改,并且在修改内容的后边由修改人或签定人签字认可。

  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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