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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复习资料

一、案例分析复习资料汇总

基本概念

大纲: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1、掌握计量的定义;

2、了解计量的内容;

3、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1、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1、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

  2、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3、了解校准和检定的作用

  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一)、计量的内容

  掌握计量的定义;广义上讲:

计量是对“量”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

它涵盖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哪个领域中进行的。

  了解计量的内容;计量的内容(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

(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二)计量的分类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根据计量的作用与地位,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

  

(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

(3)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计量的特点一般归纳为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由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宜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

  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即:

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此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

  狭义上讲:

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不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计量的法律法规

  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共六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目的:

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根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2)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一)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是校准和检定。

  

(二)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标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其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1、校准的含义

  

(1)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参考测量标准给包括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2)将测量仪器所指标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

  2、校准的主要目的

  

(1)确定示值误差,有时也可确定其是否处于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2)得了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制定。

  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检定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

  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案例】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所以评定该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计量要求。

问题在于: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所以,上述监督检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查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结论。

仅仅进行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是不能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

【案例】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6种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的标注分别为:

A.含量:

500克;B.净含量:

500g;C.净含量:

500Ml;D.净含量:

50L;E,净含量:

5Kg;F.净含量:

100厘米。

请指出错误的标注。

  【案例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6种净含量标注中A,C,E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正确的标注为:

A.净含量:

500克;C.净含量:

500ml;E.净含量:

5kg。

【案例】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二、计量标准与考核范围资料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人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录B)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附录C;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附录D);

  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见附录E)。

  4.2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4.2.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5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5.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受理考核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查阅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应当齐全,申报资料所用表格应当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当完整,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完整;

  5)计量标准器应当具有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撰写的内容应当完整;

  7)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当具有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8)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健全;

  9)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检准应当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中。

  5.2审查的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5.3审查结果的处理

  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合格的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6.1.1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或授权下一级,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6.1.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把考核任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2计量标准考核计划的实施

  6.2.1承担考核单位应当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和项目聘请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员应当将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6.2.2计量标准考核每项一般由1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6.2.3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一般在5个月内应当完成。

  6.3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聘用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省级及以下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

  6.4计量标准考核的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的方式进行。

  注:

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较低或计量器具结构简单,不需要现场考核的项目,主持考核单位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6.5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6.5.1承担考核单位和考评组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格式见附录F)及《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6.5.2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批。

考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见附录G)。

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

稳定性较好的,有效期定为5年;稳定性容易发生变化及函审复查的,定为3年。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的评审

  7.1计量标准考核内容为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7.2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

  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可分为两步进行:

  1)资料审校

  计量标准考评员首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校,审校的内容主要是: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请考核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③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④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是否有效;

  ⑤是否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开展校准工作的计量技术规范;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⑦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所报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按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2)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现场考核的评审内容见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

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限期整改。

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在改正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

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向建标单位说明考核结果,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由考评员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且具有量值传递能力。

如考评员认定合格,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复查

  8.1计量标准复查前的准备

  为保证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为计量标准函审复查提供技术依据,建标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4)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的准确性。

  8.2计量标准复查的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申请复查的计量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8.3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8.3.1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采取函审、现场复查或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8.3.2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复查完毕。

  8.3.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程序按计量标准考核程序组织进行。

  8.3.4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内容相同。

  8.3.5复查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确定处长《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限。

  8.3.6复查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通知被复查单位,办理撤销该计量标准的有关手续。

 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

  9.1计量标准的更换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报,并履行有关手续。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格式见附录H)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改变其测量范围的,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9.2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格式见附录1)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封存或撤销的,主管部门应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并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印章。

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报考核。

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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