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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的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外的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

1.3.工作时间

1.3.1.公司实行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1.3.2.公司执行国家法定假日休息制度。

1.3.3.公司规定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间为,白班:

8:

30至12:

00,13:

00至16:

30;中班:

16:

30-24:

00;晚班:

24:

00至次日早上8:

30。

1.3.4.因工作需要不能离人的岗位在上午11:

40至12:

40,下午17:

00至18:

00轮流吃饭。

1.3.5.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工作时间的,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领导同意后通知执行。

1.4.综合办公室依据本制度负责员工休假及考勤的管理工作。

1.5.员工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时间和休假期限,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

2.假期规定

2.1.法定假日。

公司员工在下列法定节日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国家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2.2.年休假

2.2.1.公司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2.2.2.年休假假期:

2.2.2.1.工龄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日;

2.2.2.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日;

2.2.2.3.工龄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日;

2.2.2.4.获全国和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的,加假5日。

2.2.2.5.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假日。

2.2.3.年休假当年有效。

休假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安排,年休假应一次性休完。

2.2.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2.2.4.1.当年发生过较大责任事故,或受过行政、党纪处分者;

2.2.4.2.公司组织安排疗养、休养,当年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者;

2.2.4.3.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3.婚假

2.3.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婚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2.3.2.婚假假期5日;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初婚)假期7日。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年内有效。

2.3.2.1.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4.丧假

2.4.1.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五日,一年内有效。

2.4.2.在规定的假期和路程假内,工资津贴照发。

2.4.3.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5.产假

2.5.1.女员工产假为3个月。

产前检查凭医院证明,一次准假一日,计入产假。

2.5.2.女员工在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且按计划生育的,除享受上述规定外,增加奖励产假30日。

2.5.3.女员工计划生育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7日;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5.4.员工产前检查请假,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批准后进行产前检查。

2.5.5.员工产假需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6.节育假

2.6.1.凡实行计划生育进行节育手术者,由医院出具证明,最长不超过3天,休节育假按公假处理。

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节育假。

2.7.病假

2.7.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可请病假。

休病假1日以上的须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和诊断书,并按证明上的病休时间休息。

病休续假及住院者康复上班也须由医院开具证明。

2.7.2.员工休病假,实行医疗期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员工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7.3.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7.4.工伤假

2.7.5.员工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确认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

2.7.6.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时间,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医院及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公司领导审批。

2.7.7.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2.8.事假

2.8.1.员工因本人处理私事需要休事假者,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可休事假。

2.8.2.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按公司有关制度发放工资。

2.8.3.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登记表》,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9.加班补休假,由申请人填写《补休申请登记表》,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审核,副总经理批准,报综合办公室。

3.考勤管理

3.1.上下班考勤管理

公司员工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外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

3.2.出差及外出办事考勤管理

3.2.1.公司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登记表》,因工作紧急来不及经有关领导核准时,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回来后2日内补填。

3.2.2.出差审批:

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

3.2.3.公司员工如因外出办事无法打卡,需事先向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申请,填写《外出工作登记表》,获得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批准后方能外出。

3.3.加班考勤管理

3.3.1.加班是指非本岗位工作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或紧急事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必须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工作。

3.3.2.公司提倡“高效优质地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确因紧急任务或突发原因需加班者,由申请人填写《加班申请登记表》,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审核,副总经理批准。

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计入加班。

3.3.3.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3.3.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3.3.3.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3.3.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4.考勤登记管理

3.4.1.每月考勤统计时间从该月第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

由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指定员工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本部门员工的《出差申请登记表》、《请假申请登记表》、《外出工作登记表》、《加班申请登记表》等考勤记录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统计汇总,原则上于6日之前编制完成上月工资津贴,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原则上由财务部于8日发放员工上月的工资津贴。

3.4.2.员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2日之前报综合办公室,需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将延期发放该员工工资津贴。

该员工必须在8日之前补完手续交综合办公室,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统计汇总,编制完成该员工工资津贴,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原则上由财务部于10日发放。

该员工在8日之前未补完手续则顺延至下月发放工资津贴。

3.4.3.如该月2日、6日、8日、10日为节假日,则应提前完成《出差申请登记表》、《请假申请登记表》、《外出工作登记表》的报送、汇总和工资津贴的编制、发放工作。

3.4.4.在考勤卡中未体现出勤,在《出差申请登记表》、《请假申请登记表》、《外出工作登记表》中又未反映,且综合办公室于2日之前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

3.4.5.公司维护考勤制度的严肃性,全体员工应共同遵守,相互监督。

3.4.5.1.凡在考勤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谎报、漏报、开具假证明,一经检查发现或检举核实,公司对当事人处以20-100元罚款,对部门、车间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4.5.2.对于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当年全勤者(即无事假、病假、迟到、早退和旷工),公司给予公告表扬。

3.4.6.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串岗、睡岗的界定:

3.4.6.1.未经准假,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3.4.6.2.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离开岗位办理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或私事者,为擅离职守。

3.4.6.3.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不到班者为旷工。

3.4.6.4.离开本岗位,串至他人岗位为串岗。

3.4.6.5.在本岗位上睡觉为睡岗。

3.5.公司对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串岗和睡岗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处罚,罚则如下:

3.5.1.员工如有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30元。

3.5.2.旷工按天数扣发工资,计算方法为:

扣发旷工工资=月工资总额/20.92*旷工天数*扣发旷工工资比例(200%)

累计旷工10日以上(包括10日)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年终奖。

3.5.3.工作时间内员工因擅离职守、串岗或睡岗,每发现一次扣30元;若因擅离职守、串岗或睡岗造成经济损失,对当事人处以30-300元罚款或经济补偿。

对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进行通告批评。

3.6.因工作原因忘记打卡,应及时填写说明经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实,3次以上视为矿工。

4.请假规定及审批程序

4.1.一般员工、部门经理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直接上级批准,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4.2.一般员工、部门经理请假1天以上的由直接上级审核,副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

4.3.公司总经理助理等高管人员请假,需经副总经理批准。

4.4.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4.5.所有假期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程序,由请假人亲自申请和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

4.6.病假或突发性事假,可由自已或亲属向公司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或续假,事后补书面手续,要求员工尽量提早进行请假手续,以免影响工作相关安排。

如事前未提出请假的,一律无效。

4.7.假期休完后须及时向批准休假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综合办公室销假。

因急病、急事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先打电话或委托其他同事向直接上级报告情况,并在事后及时按程序补假。

4.8.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来上班、或休假期满无故不来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5.附则

5.1.公司的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悖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5.3.员工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不得缺席,如需请假,须事先经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副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5.4.表格说明

5.4.1.《请假申请登记表》此表适用于各类请假;

5.4.2《外出工作登记表》此表是为外出办事无法打卡而设计的,员工外出工作,需事先向直接领导请示同意。

6.相关记录:

外出工作登记表;

请假申请登记表;

加班申请登记表;

补休申请登记表;

出差申请登记表;

员工违章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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