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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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是:
施工合同、国家颁发的土木工程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文件、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
第三条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从事土木工程活动,实施对土木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必须按本制度组织施工和生产。
本办法所称土木工程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路桥工程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装饰、构件制作等安装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监督归口管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质安总监负责制,质安总监负责对全司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公司设总工程师,下设工程科技部,负责在全司房建工程和路桥工程范围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督促、指导。
第七条单位、项目部设技术质量科,技术质量科应配备相应质检人员,在所属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全司的所有工程,必须根据建设单位质量等级要求和公司质量目标计划,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星期内,到公司工程科技部签定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全司的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工程科技部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报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项目质量计划,并有详细的保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措施。
路桥项目经理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公司开工报告手续后,应经过路桥项目的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总体工程方能开工。
路桥工程的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必须填写开工申请单,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允许开工。
第十条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从业资格,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活动,必须全面履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质量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每项工序施工前,进行详细的书面施工技术交底,严格按分项工程工艺标准组织施工。
质检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质量情况,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路桥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
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
现场质检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操作班组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质检员应做好专业检查,及时验收,对不合格的批,质检员必须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二条各检验批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质检员必须组织施工员、工长、班组长及时进行测点检查,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土建)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路桥)并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质检员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以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路桥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土建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以及设计单位和政府质监部门有要求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院、监理单位、政府质监部门和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路桥项目:
分部工程,必须经业主,监理单位和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其他指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浇筑砼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必须对模板工程和钢筋工程进行严格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及时办理隐蔽签证记录,经现场监理或业主认定签发浇筑令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第十五条预应力工程施工,必须要有详细的张拉灌浆记录,并且有科学的计算方法,以达到设计张拉力。
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必须要有详细的吊装方案,保证预制构件不能有破损,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位置安装正确。
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施工过程中,必须有详细的分工计划,搅拌、运输、浇筑、养护、检测等过程做到专人负责,保证砼摊铺一次性合格。
第十六条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原件三套与施工进度同步;其中:
中间结构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另增加一份原件送到工程科技部单独存档,工程完工认定等级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备案制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含竣工图)分送公司技术档案室、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方办理备案手续。
路桥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5]108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编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在工程完工认定等级,颁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30天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送公司档案室、监理单位及业主归档。
第十七条高、中级装饰工程,必须先做样板间,经质检员及有关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操作,施工完毕后按质量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路桥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应通过组织试验路段,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取得试验数据,以指导规模生产。
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按照《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公司《程序文件》中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界定及审批权限进行分包,其审批程序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
第十九条公司司属单位生产的构件出厂时,应经过质检员检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具有产品编号等文字说明。
3.在构件上有明显的出厂合格标志,注明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查编号等。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技术,施工、质安人员对工程进行观感预评分,得分率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后,再通知公司工程科技部,由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通知工程科技部参加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经理部在接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工程科技部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其维修费用由项经理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司属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执行公司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有权对全司各单位、各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心出现的质量问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写出整改方案,重大质量问题报请公司总工程师和质安总监认定后,才能进行处理。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工并进行整改,经质安总监和工程科技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部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公司总工程师和质安总监。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较大的紧急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工程科技部对工程的检查分三次进行。
每次检查前由项目经理部向工程科技部提前报告。
1)第一次时间: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单体建筑、构筑物高度3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工作量的25%;市政、路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
2)第二次时间: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路桥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
3)第三次时间:
工程即将完工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每周,各单位每季度,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
第二十七条 每次隐蔽工程施工必须进行照相和摄像管理并保留照片和录像资料。
第四章质量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经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芙蓉、鲁班奖工程;在业主所组织的季度考评中历次评为A等的路桥项目以及为工程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工程竣工后,经省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凡从业主收取的工程质量奖和工期奖中,70%归项目经理部自主支配,30%归公司。
除上述业主奖励外,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以下标准奖励:
1、单位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工程的,不奖不罚。
2、单位工程质量评为省优质工程的,奖费率0.5%。
3、单位工程质量评为芙蓉奖的,奖费率0.8%。
4、单位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奖费率2%。
第二十九条在创省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中为公司质量上台阶和提高企业信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给予奖励。
第五章质量处罚
第三十条 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对项目经理部处以承包总造价的2%的罚款,并令其整改合格,且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单位工程经验收评为不合格以及使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对项目经理部处以承包总造价4%的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取消项目经理的资质。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包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目标未实现的,除按承包合同中规定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处以承包总造价的1-2%的罚款。
基础与主体验收达不到优良的,对项目经理部处以承包总造价1%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受监工程、试验室或其他单位和部门被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除罚款由责任者承担外,另对其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对项目经理部处以500~3000元罚款。
1)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开工报告手续的;
2)开工前未进行图纸会审、未按规定编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
3)项目的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材料员未持证上岗的;
4)工程原材料及构件未经检验合格先使用的;
5)不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自检或自检记录不真实的;
6)原材料检验、砼及砂浆试块数据失真,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伪造技术资料;隐瞒不合格试验报告或试验室开出的试验报告不真实的;
7)分项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8)砼、砂浆无配合比试验报告,配制砼、砂浆不采用重量法计量的,砼、砂浆强度评定不合格的,或砼、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2倍(M2.5砂浆为2.5倍)以上的;
9)未进行隐蔽验收,或隐蔽记录手续不全,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10)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质量记录不齐全的;
11)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组织施工的;
12)基础、主体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未经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同意,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
13)未按《技术管理制度》进行交底的。
14)违反《技术管理制度》规定擅自变更设计的。
15)违反《技术管理制度》技术复核规定者。
16)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的或测量仪不按规定送检的。
17)设计变更不及时发放造成工程返工或未建立收发台帐的。
18)施工日志不逐日记录的。
19)定位放线标高引测出现错误的。
20)质量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的,较严重的和重复出现的,每处(次)罚款200~300元:
1)土方工程:
挖方边坡塌方,基坑(槽)泡水,滑坡,边坡超挖等。
2)砌体工程:
砌体组砌混乱,砂浆不饱满,清水墙面游丁走缝、水平缝不直、墙面不平整,罗丝墙,留置阴槎,构造柱马牙槎不合要求,拉结筋不合要求,梁底墙体不斜砌挤紧,过梁搁置长度不够,包心柱等。
3)砼工程:
麻面,露筋,蜂窝,孔洞,缝隙夹层,缺棱掉角,冷缝,梁柱接头不平,柱烂根、穿裙子、梁柱内嵌模板木头,几何截面尺寸不合要求等。
4)钢筋工程:
骨架外形尺寸不准,弯折角度不对,保护层不合要求,同截面接头过多,电渣压力焊接头偏心和倾斜、电弧焊咬边、未熔合、气孔、夹渣、成形不良,不敲焊渣,闪光对焊未焊透、接头弯折或偏心,接头位置不合要求、锚固长度不够,钢筋规格、数量、位置与设计不符,钢筋踩踏变形等。
5)防水工程:
地下室、屋面、墙体卫生间及屋面山墙、女儿墙、天沟、变形缝、檐口漏水,刚性防水屋面开裂、渗漏、分块过大,防水层起壳起砂,柔性防水层起鼓、粘结不牢,管道穿墙、门窗、施工缝部位漏水等。
6)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空鼓、起壳、起砂、开裂,水泥砂浆抹灰及饰面空鼓、裂缝,饰面板开裂、掉角,阴阳角不顺直,表面不平整,线条不通线,粉刷层超厚,散水与主体不留缝等。
7)模板工程:
走模、变形、漏浆,支模架下沉、失稳,接头错位等。
8)取样送检频率不足造成试验报告不全的。
9)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未填送检验通知单或无验收记录的。
10)水电安装工程:
预埋盒高度不一,面板安装歪斜,管道不顺直,离墙距离过大过小,吊点卡箍的位置数量方法不合要求,凿墙打洞,管道渗漏,电器设备安装不牢脱落,管道表面粗糙,刷油漆打孔损坏土建成品等。
11)无隐蔽工程照片或录像资料的。
12)其它工程质量通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质检员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质安总监令》项目不接受,或项目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其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或产生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加倍处罚;
2.对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同意擅自复工的,加倍处罚;
3.将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使用于工程上,造成加固补强,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质量验收的;
4.工程完工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
5.工程开工前,对导线点、水准点未经复测、检验就使用的;
6.干涉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质检员正常行使工作职权或打击报复行为的;
7、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损失金额的20%~50%罚款,对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另根据公司行政责任追究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时间送交建设方和公司档案室归档的,推迟10天,罚款1000元,往后再每推迟一天加罚1000元,最高罚50000元。
第六章质量奖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公司奖给项目经理部的创优工程奖(优质、芙蓉、鲁班工程),项目经理部提出报告,由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再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各种罚款由各级质检员或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同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各级财务部门直接执行。
公司质安总监提出的罚款直接交公司财务资产部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由质安总监提出奖励方案,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元月一日起执行。
原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作废。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