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投资的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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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投资的税务处理
各类投资的税务处理
原文地址:
各类投资的税务处理一作者:
蓝调的胖头鱼
股权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案例3】某大型企业集团下设众多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为药业公司。
为操控该子公司的利润,母子公司间进行了一系列财务安排,其方案中包括商标权转让的内容——将母公司一项商标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药业子公司。
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告知转让专利权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27.5万元。
该公司在制定方案时未考虑到该项支出,而且该项税款支出较大,该公司不得不中止了专利权的转让。
问题:
对于该项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则需要征收营业税。
注意税收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指的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从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3解析】
筹划方案:
以商标权投资入股,之后转让股权
注意事项:
(1)投资的界定: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如果未承担投资风险,而是分取固定的股息、红利,则按照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操作的时间间隔
(3)《公司法》中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的比例限制: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同于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产税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
①从价计征: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
②从租计征: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对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同于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注意: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3)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4】某化工厂在北京市区有一家工厂,工厂占地面积比较大,工厂土地为出让方式获得,共计支付地价款700万元,现在土地、厂房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
由于城市发展,现在这块地已经处于中心位置,一家大型零售公司想在此地建设一个大型商场。
该零售公司找到该化工厂洽购此地块,出价6000万元。
该地块上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00万元。
如何操作,较为合理?
[答疑编号4146020101: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
方案一:
化工厂将该房地产销售给零售公司
1.化工厂应该缴纳的税收:
(1)应纳营业税=6000×5%=300万元;
(2)应纳城建税及附加=300×10%=30万元;
(3)印花税=6000×0.5‰=3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6000-(700+400+333)=4567万元
增值率=4567/1433=318.7%;
应纳土地增值税=4567×60%-1433×35%=2238.65万元;
(5)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500-333-2238.65)×25%=732.09万元;
出售方缴税合计:
333+2238.65+732.09=3303.74万元;
出售方转让该土地的净收益=6000-500-3303.74=2196.26万元。
2.零售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
(1)契税=6000×3%=180万元;
(2)印花税3万元。
方案二:
化工厂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到零售公司,之后转让股权
1.化工厂应该缴纳的税收:
(1)需缴纳印花税=6000×0.5‰=3万元;
(2)企业所得税=(6000-500-3)×25%=1374.25万元;
节税总额=3303.74-(3+1374.25)=1926.49万元
2.零售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
(1)契税=6000×3%=180万元;
(2)印花税3万元;
其他增加费用:
土地评估费用、咨询费用
方案一VS方案二
方案一
方案二
化工厂
营业税
300
0
城建税及附加
30
0
印花税
3
3
土地增值税
2238.65
0
企业所得税
732.09
1374.25
合计
3303.74
1377.25
零售公司
契税
180
180
印花税
3
3
合计
183
183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操作时点
(2)对零售公司今后的影响
(二)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进行投资
1.增值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3%)×17%或13%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企业所得税——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三)以原材料、存货等有形动产进行投资
1.增值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企业所得税——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四)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案例5】某企业(位于市区)现有一台闲置的设备和一幢自建房屋。
该设备系2005年购入,账面原值为2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房屋账面原值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
该企业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约定以设备或房屋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第一种方式:
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第二种方式:
以房屋作为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
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
假定该企业当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试比较上述两种不同方式相关税种的税负差异。
(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答疑编号4146020201: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
方案一:
以设备进行投资
(1)设备投资应征收的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2.31×7%=0.16(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31×3%=0.07(万元)
(2)销售房屋应缴纳营业税=120×5%=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6×7%=0.42(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3%=0.18(万元)
(3)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20-2.31)-(200-100)-(0.16+0.07)]+[l20-(110-50)-(6+0.42+0.18]=70.86(万元)
影响企业所得税额=70.86×25%=17.72(万元)
方案二:
以房屋进行投资
(1)出售设备应征收的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2.31×7%=0.16(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31×3%=0.07(万元)
(2)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120-2.31)-(200-100)-(0.16+0.07)]+[120-(110-50)]=77.46(万元)
影响企业所得税额:
77.46×25%=19.37(万元)
结论:
以设备对外投资与以房屋对外投资方式相比,会多缴纳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也因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1.65万元。
从总体税负看,该企业应选择以房屋对外投资方式更为有利。
【2011年考题】南方股份的子公司——乙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产品。
2011年5月,南方股份与某境外私募基金达成协议,由该私募基金向乙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获得乙公司30%的股权。
乙公司每年向该私募基金支付10%的固定收益,并将按协议约定在10年后向该私募基金归还其所投入的1000万美元资本。
一旦问税务处理,如何回答?
[答疑编号4146020202:
针对该题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