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题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011328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每周一题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每周一题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每周一题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每周一题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每周一题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每周一题度.docx

《每周一题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每周一题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每周一题度.docx

每周一题度

二0一二年度

1、“六五”普法期间,我县法制宣传教育有哪些主要任务?

1、答:

(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4)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做强大通发展战略的法律法规。

(5)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6)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7)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8)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主题活动。

(9)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0)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

2、“六五”普法期间如何深化依法治理和法治实践活动?

2、答:

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和有效途径。

“六五”普法期间,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和丰富依法治理实践形式。

要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要积极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3、详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3、答: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自由。

(4)出版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4、详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4、答:

公民在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义务。

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

《宪法》第49条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5、如何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5、答: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个方面特征,都离不开法治的引导、促进和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更是直接与政法工作息息相关,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6、论述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有哪些?

6、答: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7、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7、答: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成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果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8、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8、答: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把握好哪些关键环节?

9、答:

一要把提高认识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二要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三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解决认识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四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五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

10、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10、答: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11、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1、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1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情况?

12、答: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1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13、答:

《人民调解法》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还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14、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14、答: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5、论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15、答: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

公正与效益。

第一,公正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

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衡量实体公正的标准是:

①法律的内容是否反映了它所调整的领域内的客观规律;②是否反映所调整对象的实际;③是否平等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④区别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衡量程序公正的标准是:

①程序规则的科学性;②法官的中立性;③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④诉讼程序的透明性;⑤制约与监督性。

第二,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诉讼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诉讼程序的收益既包括通过裁判实现的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被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包括法院通过诉讼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对诉讼效益作出评价,必须具体分析冲突主体的诉讼成本与效益、国家的诉讼成本与效益以及它们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16、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共分七种。

其中,对党员的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有两种:

改组、解散。

17、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17、答: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也明确了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18、1986年8月,某乡蔬菜公司经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临时征用10亩土地修建仓库,后因故未建。

1991年9月,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达成协议,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蔬菜公司提供原征用的10亩土地,交出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所需资金由木材公司提供。

之后,双方与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并向县城建办领取了施工执照。

当县第二建筑公司完成设计,进入工地并开始施工时,木材公司尚未依约将第一期工程款汇出。

县第二建筑公司拟停工等款。

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遂向县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询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赵律师听取县第二建筑公司介绍的情况,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工程存在问题较多,应当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并向蔬菜公司和木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现问:

①该工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依据是什么?

②此事应当如何处理?

18、答:

①蔬菜公司已无权使用该土地。

亦无权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改变土地用途。

蔬菜公司与木材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二者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

因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②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蔬菜公司征用土地。

由蔬菜公司(过错方)赔偿建筑公司以及木材公司所受的损失。

19、问:

什么是保密法?

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19、答:

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

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20、答:

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必须坚持“四个维护原则”,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21、《宪法》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哪些规定?

21、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3)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5)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6)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7)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2、简述健全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22、答:

健全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可从下列几方面说明:

(1)建立和完善物权制度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物权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3)物权制度是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4)物权制度是提高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必要条件和法律保障。

2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3、答: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区别: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而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定的权利。

(3)用益物权就物的实体而利用,被称为实体支配权;担保物权就其标的物卖得价金,清偿债务,注重的是标的物的一定价值,而非对物本身的支配,因而,被称之为价值权。

24、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

2010年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

洪某自2005年来公司研发中心工作,原是技术研发人员,月薪5000元,对公司本次的调整非常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

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

"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企业是否由用人自主权?

(2)该公司强行调整洪某工作岗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3)该公司能否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

请说明法律依据。

(4)劳动合同解除后,洪某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数额是多少?

(5)谈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

24、答:

(1)企业有用人自主权,这是法律保护的,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企业有用人自主权;

(2)洪某自2005年来公司研发中心工作,原是技术研发人员。

这并不能说明什么,企业与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该岗位,如果约定了,则企业不能随便变更该岗位,变更需要经与洪某沟通协商一致;如果没有约定该岗位,原则上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

洪某是否胜任该岗位,如果能胜任,则不能随便调离该岗位,如不能胜任,可以培训,如培训后不合格可调至其它岗位,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企业则可以解聘。

(3)企业可以将洪某解聘,就是补偿与否的问题,如企业违规解聘需要对洪某进行补偿,如洪某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则企业解聘则不需要补偿,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在职工严重违纪情况下解除其合同的权力;

(4)企业将洪某解聘,其最初原因是企业调动洪某的工作,如果合同约定该岗位,洪某又不同意调动,则强行调动,属于企业违约在先,如果解聘的话,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该岗位,甚至合同约定的岗位包含售后服务,则原则上洪某是要服从调动的,不然违纪解聘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其在该企业工作年限,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从2005年至2011年6年的话,补6个月=6×5000=30000。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25、答: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6、简述国家环保机关对严重污染项目、行业和区域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6、答: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

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27、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

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

(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27、答: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

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28、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28、答:

“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

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29、问:

《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29、答:

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0、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30、答: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31、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31、答:

(1)物权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其客体为物,物权关系是通过人对物的权利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3)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义务人所承担的是消极义务;(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项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32、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32、答:

(一)证据效力。

公证书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如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

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后,才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3、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33、答: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为其出具公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关于管辖。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4、公务员辞去公职有哪些限制条件?

34、答: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5、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35、答:

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6、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36、答:

(1)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特殊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