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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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
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
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英文译名为:
TheShuangLiaoCityforthePreventionofDutyCrime。
第二条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是在双辽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从事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的宗旨是:
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理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住所地为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地址为双辽市辽河路原体育场。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分析、总结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从法律、制度、机制、措施、办法等方面探索创新、交流经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组织会员单位、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检察职能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社会预防和专门机关预防相结合,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申请加入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社会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的,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察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使用经费须经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业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经2011年10月21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
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双辽市境内从事,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都是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2、填写《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3、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4、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执行未终了的;
2、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七条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优先获得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
5、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6、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3、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4、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推广反腐倡廉新经验新做法;
5、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6、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7、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单位会员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一条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十二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和信息咨询活动等;
2、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3、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4、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
5、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十三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退会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四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十六条会费的交纳: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会员会费的标准:
单位会员会费为5000元。
第十八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2、举办各种会议的补贴性开支;
3、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4、举办交流会、研讨会活动等开支;
5、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会费的交纳办法
1、每年7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
2、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的会费。
3、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4、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审计及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2日
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
组织机构及会员单位名单
一、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由市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党委等组成,现入会单位共计92家。
二、根据双辽市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章程》规定,于2011年10月21日,召开第一届协会预备会议和第一次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会长薄守东,副会长田中田、杜春林、张英杰、董云祥、韩景成、宋宝锋,秘书长赵旭东,副秘书长辛雅致。
三、会员单位:
1.市纪检委
2.市检察院
3.市法院
4.市公安局
5.市司法局
6.市审计局
7.市商务局
8.团市委
9.市妇联
10.市残联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市就业局
13.市社会保险局
14.市环保局
15.市交通局
16.市技术监督局
1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市工商局
19.市国税局
20.市财政局
21.市地税局
22.市文体局
23.市教育局
24.市卫生局
25.市广电局
26.吉林广电网络双辽分公司
27.市计生局
28.市科技局
29.市统计局
30.市调查局
31.市经济技术合作局
32.市移动公司
33.市联通公司
34.中国电信双辽分公司
35.市供电公司
36.市盐务公司
37.市总工会
38.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9市爱卫会
40.市人民银行
41.市农行
42.市建行
43.市农发行
44.市工商行
45.市农联社
46.银监会
47.市财保公司
48.市烟草专卖局
49.中油双辽经销处
50.市农业局
51.市林业局
52.市水利局
53.市国土资源局
54.市农电公司
55.市畜牧局
56.市城建局
57.市发改局
58.市物价局
59.市民政局
60.市农机局
61.市气象局
62.市邮政局
63.市粮食局
64.市农资局
65.市安监局
66.玻璃山镇
67.东明镇
68.红旗镇
69.王奔镇
70.双山镇
71.兴隆镇
72.服先镇
73.茂林镇
74.卧虎镇
75.永加乡
76.那木乡
77.向阳乡
78.柳条乡
79.新立乡
80.郑家屯街
81.辽东街
82.辽南街
83.辽西街
84.辽北街
85.吉林省高速管理局双辽分局
86.双辽发电厂
87.中央储备粮双辽直属库
88.市委编办
89机关党工委
90.市老干部局
91.市委党校
92.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