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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鼓励社会办医解读民营医院新突破

 

浙江鼓励社会办医-解读民营医院新突破

浙江鼓励社会办医解读民营医院新突破

 [摘自:

浙江日报]2011年8月4日阅读447次  

访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主任姚作汀   

最近,由浙江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请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主任姚作汀就此进行解读。

   多元办医,缓解看病难   记者:

《意见》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考虑?

它对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有哪些重大意义?

   姚作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生命健康高度重视,门急诊量、出院病人数每年高速增长。

与此同时,由于优质医疗资源缺乏,城乡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医疗服务保障能力跟不上老百姓的需求等问题日益明显。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全社会的医疗服务供给,缓解看病难。

目前,我省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和全年诊疗量约占全省总数的10%,到“十二五”末,要力争将民营医院床位数占全省总床位数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就医需求。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应更多体现在主要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民营医院则应着力提供一些高端和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

   平等待遇,公平竞争

   记者:

《意见》在鼓励支持民营医院发展方面有哪些大的突破,亮点在哪里?

   姚作汀:

一直以来,和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在审批准入、医保纳入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待遇标准。

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意见》消除了这些政策制度上的障碍,让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一样的平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首先是平等准入。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社会资本可以自主决策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

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并简化了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其中,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由省级卫生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其次,是医保定点,这是最大的亮点。

过去民营医院要纳入医保定点很难,但现在《意见》规定,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院,人力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加大扶持,规范管理

   记者:

在进一步改善民营医院的用地、用人等执业环境上,《意见》有哪些方面的扶持政策?

   姚作汀:

《意见》落实了民营医院的用地、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公立医院用地来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同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其自用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意见》优化了民营医院的用人环境。

缺乏足够多的好医生,这是民营医疗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对此,《意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并要求各地不得限制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作为民营资本最活跃的省份,浙江省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医院。

浙江省政府早在2003年11月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民营医院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行业管理范围,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重点引导发展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我们一视同仁。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马伟杭向记者介绍,首先,民营医院的设置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院相同。

民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人力社保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选择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

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卫生发展规划进行正确引导,支持其规范、健康发展。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

需要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

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

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公立医疗机构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特需服务,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所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八)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相对欠发达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九)规范外资办医的准入程序。

医疗外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应当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厅和省商务厅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需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和发展。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鼓励各地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鼓励各地采用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四)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的,人力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十五)设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项补助资金。

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同等待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统一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设立专门面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十六)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四、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  (十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

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建立补充保险,以确保他们的待遇水平。

  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机会。

  (十九)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

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计划。

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和各级管理者进行政策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科学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医师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多点执业,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各种形式聘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各地不得限制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自由流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办法,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五、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

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

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性质开展相应的业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各类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三)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省市县信息平台建设,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确需转变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07-19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义

来源:

作者:

日期:

2011-06-05

定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定义)

相关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更新时间:

2011-07-22  

 由浙江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力争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达到20%以上。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意见》,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

在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的社会资本将得到重点支持。

同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境外资本在相对欠发达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针对过去审批、税收、纳入医保等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老大难”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同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设立专项补助资金。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真正获得老百姓的垂青,关键需要有好医生坐镇。

对此,《意见》鼓励医生多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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