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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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1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

3施工过程监理4

4施工质量控制措施7

5施工质量控制标准8

6工程验收11

7支付计量13

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德泽水库枢纽工程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

(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4)《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5)《水利水电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1988)》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DL/T5113.1-2005)》

(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2本细则编写目的旨在规范各方履约行为,明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目标控制提出的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对合同目标保证的义务,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目标更优的实现。

1.3本细则适用于德泽水库枢纽工程所有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编制放样测量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一份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布置);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措施,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

并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内容参见附表);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它必须报送的材料。

2.5在明挖工程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建单位应编制一份钻爆作业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钻爆作业计划应包括:

(1)爆破孔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

2.6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内容参见附表);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它必须报告情况。

2.7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8上述报送文件均不少于合同规定的份数,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批复回文。

2.9除非接到的批复意见或审签意见单,批复意见或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10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1除非已得到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与施工。

2.12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它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认证。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不同支付单价的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己完工程项目支付计量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健全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

重要开挖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到四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监督员)到位;对己完单元工程质量捡验,实行承建单位三级自检和监理机构施工质量认证制度。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承建单位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边坡开挖施工中,承建单位应:

(1)在边坡开挖前,先进行开挖线以外支护工程的施工。

(2)开挖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开挖边坡的支护应按设计要求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

未完成上一层支护作业,严禁进行下一层开挖。

(3)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承建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周、月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机构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如发生以下违章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并可能对施工按期进展造成损害;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并可能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造成损害;或

(3)未按规定的线路、区域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并可能对文明施工、施工环境造成损害;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等;或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所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6)其它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3.10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的施工进展报告。

月施工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

(2)施工进度及施工进展分折(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4)主要施工机械数量、完好率、平均工时利用率和平均台时生产率;

(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统计情况;

(7)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情况(包括塌方和其它事故处理等);

(8)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违约,或被指令返工、停工整改,或被处罚等情况;

(9)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10)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和合同支付情况。

(11)对业主单位条件提供和要求监理机构协调事项。

(12)其它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和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供监理机构检查。

3.12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4.1.爆破孔放样

(1)爆破孔放样前应对钻孔施工作业面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场平,沿预裂孔布孔方向清理宽度不小于50cm的条带至基岩。

(2)由测量人员、钻孔作业技术员按照批准的爆破设计进行爆破孔的现场放样。

台阶爆破的主爆孔要求放出每排炮孔孔位和现场控制点(若主爆孔可能深入基础面内,须逐孔放样);预裂孔须逐孔进行的孔位和方位控制点放样。

所有爆破孔均用油漆标注孔号,监理工程师对爆破孔放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4.2.钻孔施工

(1)承建单位质检人员对钻孔施工前各工序进行检查,满足要求后由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同意开钻。

(2)按“三定”(定机、定人、定孔)要求,进行钻孔施工。

(3)加强预裂孔钻进过程中的钻孔角度、方位和钻机稳定性检查,发现钻孔偏差时及时纠偏;终孔后进行孔深和孔斜检查。

凡检测到孔斜不满足要求、超过控制标准的,应及时停止钻孔,并在左右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补钻孔。

(4)爆破孔钻进过程中,做好详细的钻孔记录。

(5)爆破孔终孔后做好孔口保护,避免岩粉倒灌入孔内。

4.3.装药与起爆网络

(1)爆破孔通过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装药。

(2)爆破装药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

(3)根据爆破设计要求和爆破孔的实际孔深,计算单孔的实际装药量;对于台阶开挖部位(如马道),应严格控制预裂孔的上部装药结构,不得因爆破不当破坏台阶的上部岩石基础。

(4)起爆网络连接前施工设备、非相关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网络联接技术员、质检员应全程跟踪检查。

(5)爆破孔装药、联网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起爆。

(6)应提前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爆破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

4.4.开挖面质量检查

爆破开挖后应对开挖面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爆破裂隙检查、开挖面的平整度、相邻钻孔起伏差、钻孔偏斜及半孔率量测统计、爆堆形状和石渣块度调查、开挖面超欠挖情况等。

4.5.开挖面质量保护:

(1)承建单位应采取临时性排水措施,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在平地或平凹地区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建单位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2)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建单位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己通过验收的基础和边坡的稳定和安全,并做到不影响其下序的正常施工和作业。

4.6.其他

(1)承建单位应按施工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监测施工和维护临时安全监测,若监测成果显示异常,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2)对有合同规定进行爆破安全监测的施工开挖,承建单位应加强爆破期安全监测,并在每周一定期各将各主要爆破工作面安全监测成果报送监理工程师。

(3)专业安全监测承建单位应每月提交边坡永久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分析报告,若监测成果显示异常,应及时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5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5.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5.2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梯段的高度应根据地质条件、爆破方式、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原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5.3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钻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起爆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5.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完整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较完整和完整性差的岩体应达到不小于50﹪,对于较破碎和破碎岩体应达到50-2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5.5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应结合边坡地形、地质条件,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100kg。

5.6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c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入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5.7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5.8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5.9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5.10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5.11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5.12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13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

严禁弃渣进入河道,导数河道堵塞、壅水或悪恶化水流条件;也不得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便于以后能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5.14除非另行报经监理人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人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人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15大坝坝基开挖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发送的《德泽水库大坝坝基开挖技术要求》施工。

6工程验收

6.1.施工过程验收

(1)监理工程师将检查开挖爆破过程中的炮孔布置、钻孔、装药等工序,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爆破。

(2)承建单位应对炮孔布置、钻孔质量、装药连线的检查应按监理部制定的表格所列项目逐一检查。

6.2.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岩石地基和边坡的验收计划。

岩石地基和边坡开挖工程质量检验与施工质量验收,以单元工程(或扩大单元工程)为基础进行。

必须随同岩石地基和边坡开挖进展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单元工程(或扩大单元工程)项目,单元工程(或扩大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应在通过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对施工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成或地质缺陷处理)后进行。

6.3.承建单位应提供岩石地基和边坡验收安全措施。

包括必要的通道、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作业,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必须在光线不足时段申报进行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设置足够的照明。

6.4.土石方明挖验收分重要施工项目验收及一般施工项目验收,按照不同程序进行。

(1)重要施工项目包括重要岩石边坡及重要岩石地基。

重要岩石边坡:

拱肩槽上、下游边坡开挖等;

重要岩石地基:

大坝拱肩槽、大坝基础、二道坝及水垫塘等重要建(构)筑物地基。

(2)一般施工项目验收包括一般岩石边坡验收及一般岩石地基验收。

一般岩石边坡包括:

场地开挖永久边坡、道路边坡等;

一般岩石地基包括:

道路地基、非重要性建(构)筑物地基等。

6.5.一般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验收由监理单位单独组织,承建单位参加;重要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验收由业主或监理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参加。

重要土石方开挖施工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流程见附图。

6.6.一般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在修整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在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并报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并在竣工面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及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已完成土石方明挖施工质量验收。

在申报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规定提交以下边坡开挖、测绘资料并报监理机构预审:

(1)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5m一个剖面);

(2)埋设有施工期原型观(监)测仪器的观(监)测成果(按合同要求实施);

(3)经监理机构签认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记录;

(4)按合同文件规定、业主单位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提供的其他资料。

6.7.重要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在修整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在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并报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并在竣工面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及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已开挖完成的明挖施工质量验收。

在申报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7天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规定完成以下开挖、测绘资料的整编并报监理机构预审:

(1)建基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按合同执行,一般5m一个剖面);

(2)按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完成或配合其他单位完成的建基面岩体声波或地震波测试合格成果;

(3)经监理机构签认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记录;

(4)按合同文件规定、业主单位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应当报送或提供的其他资料。

6.8.监理机构收到承建单位报送验收资料后:

(1)对于一般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的质量验收申报,在48小时内完成审核;对于重要土石方明挖施工项目的质量验收申报,在96小时内,组织完成对应报审的开挖、测绘等验收审核。

6.9.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土石方明挖工程验收应在边坡支护或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前进行,单次验收范围不得大于一个岩石地基基础或岩石边坡工程单元(一个单元内可进行数次验收)。

(2)土石方明挖单元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均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6.10.合同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并报监理机构预审:

(1)工程竣工图纸。

包括:

开挖区竣工地形图,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边坡、基础完工平面和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2)施工测量技术报告。

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座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3)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工程施工报告。

应反映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基础处理、工程变更等施工过程情况,以及合同工期、施工质量等情况。

(5)施工质量检验资料。

包括:

记录资料目录,施工期质量检测与试验资料,施工期施工测量记录,混凝土浇筑、灌浆及金结安装等主要施工作业记录,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活动记录,施工期安全监测记录,工程施工大事记,以及其他重要活动与事项记录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7支付计量

7.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以m3为单位分别计算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工程量,并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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