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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编号:

抵字20第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划部分,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之后再签章。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

第八条保险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附件

第十七条附则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为了确保甲方年月日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1本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书甲方。

第二条被告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4.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4.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享有债务或其他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五条抵押物

5.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5.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着物、代位权、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3《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九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计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5.4抵押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登记

6.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放款前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权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交甲方占有。

6.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立即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3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标的,在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事项发生后乙方应立即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

7.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用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7.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八条保险

8.1本合同签订后至放款前,乙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8.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甲方清偿,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9.1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9.1.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9.1.2乙方未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9.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9.2.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9.2.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清偿后的余额存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以作为对未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债务到期时,若债务人未清偿相应债务,甲方有权扣划该款项。

9.2.3乙方同意:

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甲方有权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9.3甲方依据本同9.1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款中优先受偿:

10.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10.2.2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10.3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10.5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若乙方拒绝恢复或不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借款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立即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10.6对乙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行动:

10.6.1将该种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10.6.2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真实反映乙方的信用记录;

10.6.3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催收。

10.7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行使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赠予给任何第三人。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1.3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甲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1.4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11.5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1.6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剩余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11.7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补偿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双方约定好的第三人提存。

11.8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范围金额时,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9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11.10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11.11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1.11.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1.11.2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1.11.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

11.11.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11.11.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1.11.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11.12发生11.11.1、11.11.2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11.11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13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提供担保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产权证明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11.14主合同借款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2.1.1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

12.1.2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或无效;

12.1.3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2.1.4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12.2出现前款违约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的行动:

12.2.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2.2.2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担保;

12.2.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2.2.4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2.2.5要求乙方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2.6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3.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13.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接触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

第十六条附件

16.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附件二:

第17条附则

17.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18条声明条款

18.1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对相应条款已作说明。

18.2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出具了同意乙方以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物共有人特别声明:

本人已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与乙方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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