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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操作三篇

股权收购操作三篇

篇一:

股权收购操作流程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限于非国有公司之间)

股权收购的实务操作,不涉及资产收购的问题。

对于股权收购,我认为以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

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

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

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五、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因此,我认为下列条款是比不可少的,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3、收购标底;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6、收购前债权债务的安排及承诺;7、保密条款;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

当然协议内容并不仅仅是包含这些条款,就相应事项可以另外作出安排。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篇二: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

(非上市公司)

工作阶段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形成文件

工作人员

1、意向阶段

收购方与卖方进行初步接触,对卖方的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

收购方、卖方

买卖双方共同就项目收购签署合作意向书

意向书

收购方、卖方

2、筹备阶段

买卖双方分别组建工作小组,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收购方、卖方

收购方聘请律师和会计师、评估师(如需)等相关中介机构,组成专家顾问工作小组(与中介机构签署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

收购方

如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且属于国资委特批许可协议转让的项目,卖方须就本次协议转让先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如目标公司为涉及金融、保险等其他特殊行业,须就股权转让事宜先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收购方、卖方

收购方与卖方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

《收购框架协议》、《保密协议》

收购方、卖方

3、尽调阶段

(所需时间:

视目标公司规模、目标公司资料整理准备情况而定,一般工作时间为二至三周)

T日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对项目的基本了解起草《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1日

收购方与卖方共同召开尽调协调会,确定各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安排,确定目标公司协助尽调的工作安排及联络人员

收购方、卖方、各中介

T+1~4日

目标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搜集、整理、准备全部资料,建立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资料档案库

目标公司

T+1~15日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目标公司提供指定房间存放资料并供现场尽调工作)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4~15日

律师赴国土局、工商等部门查询、核实目标公司相关土地房产资料信息、股权状况信息以及其他公司信息

律师

T+4~15日

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目标公司相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员工进行询问、访谈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16日

律师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向目标公司发出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

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

律师

T+17日

目标公司根据律师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进一步准备资料

目标公司

T+17~21日

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会计师、评估师出具相应财务调查报告、评估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

4、协议谈判阶段

收购方与卖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

收购方、卖方

律师起草根据双方谈判情况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

5、协议签署阶段

收购方与卖方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履行各自内部决策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一般由董事会先讨论通过,如交易标的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则在签署后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决议、授权文件

收购方、卖方

收购方、卖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鉴证手续(国有股权转让须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鉴证手续,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办理公证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鉴证文件

收购方、卖方

6、报批阶段

律师起草股权转让报批所需相关法律文件

律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收购事项(如收购方为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方

如卖方为国有企业,卖方须就股权转让事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卖方

如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目标公司需就本次股权变更报相关商务部门审批

目标公司

如目标公司为涉及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须就股权转让事宜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

目标公司

7、变更登记

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相关文件,如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目标公司新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等

律师

收购方与卖方签署股权变更登记所需全部文件

收购方、卖方

收购方与卖方、目标公司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方、卖方、目标公司

特别说明:

1、如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收购方就该次股权收购事宜还需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时就该次收购还需聘请财务顾问(券商):

(1)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方通过向买方定向增发股票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权;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

2、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意向书与框架协议可根据情况选择签署。

3、尽职调查的时间视目标公司规模、目标公司资料整理准备等情况决定。

4、如购买的资产标的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所列标准,可不聘请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审计和评估,但交易所认为需要的除外。

5、上述程序仅为收购未上市之公司的一般流程,实际程序还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篇三:

股权收购细则

股权收购(shareacquisition)

  由于控股式收购并不改变B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B公司对外的所有行为都应当以B公司的名义作出,A公司无权以其本身的名义代替B公司对外作出任何行为,而只能在内部通过其持有的B公司的绝对优势的股份来行使支配或控制B公司的权利。

股权收购的目的

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

  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又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

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静之为接受该企业。

而来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

报明显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革,也可能是为了加强积方的合作关系或为了令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商誉、人才、销售网络)。

收购腔权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

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谤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

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

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

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

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

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差异分析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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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

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

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

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

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

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

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

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

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消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

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附录:

xxx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案

致:

XX股份有限公司

  我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为贵公司收购xxx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51%股权提出收购方案。

我所律师经过认真阅读,研究贵公司提供的《xxx有限公司章程》(简称《xx公司章程》),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方案。

  一、收购背景

  1、xxx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名录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xxx医院400货币实物20%

  刘xx600货币实物30%

  许xx600货币实物30%

  陈xx60货币实物3%

  余xx200货币10%

  骆xx140货币7%

  2、另有1093.90万元资产由所有者委托新公司代为经营。

  3、xxx公司现经营状况良好,刘xx作为股东之一也有意收购xxx公司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xxx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关于转让出资条件的规定与上述《公司法》规定一致。

  3、《xxx公司章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三、收购难点分析

  刘xx为xxx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对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公司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权,如果与贵公司竞争,参与股权收购,将对贵公司的收购行为造成巨大的障碍,所以如何与其他股东合作,从法律上绕开刘xx造成的障碍或刘xx合作达到贵公司收购的目的成为完成本次收购的关键。

  四、收购方案

  

(一)xxx公司的资产审计

  无论采取下述何种收购方案,均需派遣审计组对xxx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为收购方案的实施,特别是收购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二)方案一

  1、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1)、从全体股东中(刘xx、xxx医院除外)选定一个合作伙伴,与其达成一个合作协议,由其与除刘xx以外的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分散的70%的股权集中收购于其名下。

由于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无需通过股东会,只需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再凭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即可,故无法律上的障碍。

  

(2)、从全体股东(刘xx除外)中选定一个合作伙伴,与其达成一个合作协议,由其与刘xx以外的其他股东签定股权代管协议,由合作伙伴集中行使70%股权的股东权利。

  2、合作伙伴收购70%的股权或签定股权代管协议后,再与贵公司达成一个贵公司接受并很快履行,但刘xx无法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从收购条件上(如收购价格、付款条件、一次性全部转让等比较苛刻的条件)迫使刘xx放弃优先认购权。

  (三)方案二

  1、贵公司与刘xx以外的其他股东达成合作协议,由这些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增资扩股的决议。

增资数额的确定根据xxx公司净资产,贵公司愿意的出资额、达到控股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2、通过增资扩股决议来稀释刘xx的股权比例,刘xx为保住股权比例,只有斥资认购新增资本,这样对其造成资金压力,如果其还想收购股权,则资金压力更大。

  3、由于增资扩股决议只需经股东会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以现在的股权比例,贵公司与刘xx以外的股东(持70%股权)达成合作协议,除刘xx以外的这些股东愿意,即可形成增资扩股决议,不存在法律障碍。

  4、通过增资扩股后,贵公司有可能直接认购部分新增资本,并再来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由于贵公司有资金优势,刘xx迫于资金压力可能会放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

  5、收购控股xxx公司后,贵公司可按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收回前期收购投入的多余资金。

  此方案所需资金量最大,但力度最强。

  (四)方案三

  贵公司在绝对控股收购的前提下与刘xx合作,让刘xx也参与收购部分股权,与贵公司共享此次收购可能带来的收益。

  此方案也有竞争,但所需收购资金最少,收购价格最低。

  以上方案,供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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