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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行业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

1.目的

在生产现场进行维护、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开曼铝业员工进行维护、检修、安装工作时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具体要求。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热力、氧化铝、煤气系统机械、设备、管道、仪表的维护、检修和安装作业。

3.引用的国家制度、标准文件

3.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3.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

4.术语及定义

4.1工作票:

为明确单位负责人、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维护、检修、安装工作中的职责、工作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填用的一种表格。

4.2工作票签发人:

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人员,主要指车间主任、副主任、专业工程师或技术员,人员名单由各车间报安全环保部,经考核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公布。

4.3工作负责人:

单项维护、检修、安装工作的领导者,对该项工作全面负责,一般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名单由各车间报安全环保部,经考核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公布。

4.4工作许可人:

许可在管辖区域内进行维护、检修、安装作业的人,主要由值长、运行班长、副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担任,人员名单由各车间报安全环保部,经考核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公布。

5.职责

5.1工作票签发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5.1.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5.1.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5.1.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2工作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5.2.1正确和安全地组织维护、检修、安装工作;

5.2.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5.2.3检查各类警示标志牌确已悬挂到位;

5.2.4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定的安全措施;

5.2.5工作完成后确保现场人员和工器具安全、完全撤离现场。

5.3工作许可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5.3.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可靠隔断;

5.3.2检修设备的电源确已断开;

5.3.3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5.3.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必要时,协助工作负责人对检修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4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及工作中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可允许开始工作。

6.具体要求

6.1工作票的填用

6.1.1在生产现场进行维护、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具体范围见附件:

《要求办理工作票的工作》。

6.1.2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车间同意。

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h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本条所述可以不办理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6.1.3在生产现场开展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

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6.1.4同一车间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

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6.1.5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6.1.6两个及以上车间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的)进行维护、检修、安装、试验时,一般由负主要任务的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

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车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6.1.7不符合6.1.4和6.1.6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6.1.8作业车间在本车间进行维护、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应由本车间填写、签发工作票,由作业车间指定现场负责人;必要时,由作业车间和本车间共同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各项工作。

6.1.9在煤气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办理动火许可手续。

6.1.10涉及危险作业审批的工作,还应同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6.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6.2.1工作票签发人

6.2.1.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6.2.1.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6.2.1.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6.2.1.4了解检修工艺。

6.2.2工作许可人

6.2.2.1熟悉工艺流程、设备性能、设备运行参数、物料特性;

6.2.2.2熟悉现场作业环境;

6.2.2.3熟悉现场危险(害)因素及预防措施。

6.2.3工作负责人

6.2.3.1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6.2.3.2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6.2.3.3掌握现场危险(害)因素及预防措施。

6.2.4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实习人员、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6.3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6.3.1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6.3.1.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

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对检修设备、设施进行消压、吹扫、排空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规定应加锁的阀门。

6.3.1.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6.3.1.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6.3.1.4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6.3.1.5上述两条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6.3.1.6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各车间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6.3.2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6.3.2.1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6.3.2.2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6.3.2.3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6.3.2.4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6.3.2.5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

“无补充”,不得空白。

6.3.3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

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6.4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6.4.1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6.4.2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送电操作票(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6.4.3热力设备、湿法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执行以下要求

6.4.3.1易燃、易爆、可能引起人员中毒、可能导致酸碱烧伤、可能导致蒸汽热水烫伤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阀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6.4.3.2其他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阀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

如阀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阀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

6.4.3.3上述两条中,凡属电动阀门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

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6.5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6.5.1签发工作票

6.5.1.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6.5.1.2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三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各执一份。

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6.5.1.3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6.5.1.4如果几个车间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车间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6.5.2接收工作票

6.5.2.1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1h,送交设备所属班组,由运行班长或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6.5.2.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新工作票。

6.5.2.3运行班签收工作票后,应在运行记录本上进行登记。

6.5.3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6.5.3.1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系统开停计划,由班长或工作许可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6.5.3.2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运行班长或工作许可人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

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检修设备所属运行班,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生产车间为非集中控制,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生产车间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的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生产车间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6.5.3.3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经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6.5.4工作许可

6.5.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6.5.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各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各持一份工作票,作为开工许可的凭证。

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5.5开始工作

6.5.5.1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6.5.5.2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

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6.5.6工作监护

6.5.6.1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6.5.6.2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6.5.7工作延期

6.5.7.1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h向工作许可人(班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6.5.7.2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6.5.8检修设备试运

6.5.8.1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6.5.8.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运行班长应填好“停送电操作票”(见附件3),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

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

“停送电操作票”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6.5.8.3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运行班长填写“停送电操作票”,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5.8.4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6.5.9工作终结

6.5.9.1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6.5.9.2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

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6.5.9.3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6.5.9.4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运行记录本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6.5.9.5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所持的一份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所在班组存档。

6.5.9.6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已执行的工作票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6.5.10工作票制度执行流程(见附件4)

7《一、二级危险作业审批表》有关规定

7.1定义

危险作业:

指相对于正常生产操作,维护、检修、安装、运输作业对工作人员、周围设施和邻近人员的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将这类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等级划分为两级,即一级危险作业和二级危险作业。

7.2危险作业审批分类见附件6,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审批表见附件7、8。

7.3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7.3.1凡属于危险作业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副主任、专工、技术员或安全员)组织作业所在地(部位)安全员共同编制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审批表》。

7.3.2现场勘察应细致、全面,要充分了解作业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提出充分、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要全部写入危险作业);作业前,要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必要时,附现场施工工作或工艺流程图。

7.3.3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7.3.3.1一级危险作业要由以下人员签字审批:

7.3.3.1.1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指定主任、副主任、值长、专工、技术员或安全员担任并签字。

7.3.3.1.2单位领导意见由作业单位主任、副主任或值长签字。

7.3.3.1.3调度室意见由调度室当班调度签字。

7.3.3.1.4安环处意见由指定现场监督签字。

7.3.3.2二级危险作业由以下人员签字审批:

7.3.3.2.1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指定主任、副主任、值长、专工、技术员或安全员担任并签字。

7.3.3.2.2单位领导意见由作业单位主任、副主任或值长签字。

7.3.3.2.3调度室意见由调度室当班调度签字。

7.3.3.3所有审批签字人员必须对安全措施进行核实。

必要时,重新制定并填写。

调度室按照安措的要求,通知相关车间的运行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调度室人员应在审批表上记录相关安措通知执行情况,并将危险作业项目及相关情况记入工作日志;相关车间运行人员应记录安措落实情况及有关内容,并通知下一班的作业人员,直至作业结束。

7.3.3.4一级危险作业由作业地(部位)所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员及安环处指定人员三方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二级危险作业由作业地(部位)所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员两方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7.4一级危险作业由作业地(部位)所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进行两方监护,安环处指定人员进行一方监督。

二级危险作业由作业地(部位)所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进行两方监护。

作业单位为安全监护第一责任单位。

7.5作业终结后,一级危险作业必须由两方监护和一方监督共同确认“工完、料尽、场地清”和无遗留其它安全隐患后,方可签字终结此次作业。

二级危险作业必须由两方监护共同确认“工完、料尽、场地清”和无遗留其它安全隐患后,方可签字终结此次作业。

7.6其它要求

7.6.1《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审批表》应由作业单位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用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四份,分别由作业地(部位)所属单位、作业单位、调度室、安环处各留存一份。

7.6.2两方监护、一方监督必须全过程在现场并随身携带《一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审批表》。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受限罐、容器等进行的一级危险作业,监护和监督人员必须携带可燃气体报警仪或氧含量检测仪并随时监测。

7.6.3危险作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其它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场监护和监督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措施。

发现有危及人员、设备(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强令停止作业。

7.6.4调度室当班调度在接到作业现场提出的需要协调的有关问题后,必须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接到答复前,危险作业应暂时停止。

7.6.5凡在煤气区域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必须到煤气区域所属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煤气区域所属单位与该作业单位共同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煤气区域所属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作为安全监护第一责任单位。

7.6.6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临时突击性抢修作业,达到一级危险作业等级的,该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及时通知安环处、调度室,并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讨论、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在抢修作业的同时,作业单位应尽快提交书面安全措施及审批表格。

7.6.7各级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巡视、监督、监护要求按以下要求进行:

7.6.7.1按已审批的安全措施,逐一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查看现场是否还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有应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督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6.7.2要求作业人员对防护用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7.6.7.3监督有关安全监护人员、互保对子尽职尽责,防止擅离职守;

7.6.7.4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视监控,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并做好作业现场的有关协调工作;

7.6.7.5如现场作业环境存在新的重要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退出作业现场,在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7.6.8公司与外单位共同进行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审批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作业双方必须在作业前讨论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员。

7.6.9对于外委工程(检修、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8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8.1凡在下列区域动用明火(包括使用电气焊、铝焊、塑料焊喷灯、切割工具等)进行作业的工作,均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见附件9):

8.1.1煤气厂和焙烧涉及煤气区域。

8.1.2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和与油管道连接的蒸汽管道,有污油存在的沟道。

8.1.3冷却塔填料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水泵油系统及备用、事故油箱。

8.1.4电缆沟、电缆夹层、原煤仓、燃料输送皮带、变压器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8.2动火作业票的填写

在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施工地(部位)所属单位指定人员填写动火作业票。

动火作业票中的动火预定时间、动火详细地点、动火工作内容以及动火工作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详尽、细致,充分考虑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提出措施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所有安全措施必要全部写入动火作业票中。

必要时,附现场施工工作或工艺流程图。

运行值班人员对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补充。

如无补充安全措施,应填写“无”,不得空白。

8.3动火作业票的审查

动火作业票需经动火施工地(部位)所属单位及动火作业实施单位负责人、动火施工地(部位)车间安全员、运行值长(班长)、厂部领导等共同对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若安全措施不完备需填写补充意见后方可签字确认。

8.4动火作业须有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执行人签字(动火负责人指动火工作实施单位主任、副主任;动火执行人指由动火实施单位指定的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执行人须共同对所签许可证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许可施工。

发现有危及人员、设备(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并组织重新制定安全措施。

8.5动火作业票延期

动火预定时间已到,但动火工作仍未结束,则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办理流程同上)。

如现场情况有变化则应制定新的安全措施加以补充。

8.6动火作业票作废

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作业票同时作废。

8.7其它要求:

8.7.1动火时需动火安全分析的,必须认真填写动火取样时间、地点及分析数据,并由分析人签字,且动火分析样要保留到安全动火后。

8.7.2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动火作业完成后,交本车间存档。

另一份由作业地所属单位存档。

8.7.3动火时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且安全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8.7.4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同时办理《检修、清理、维护工作票》或《危险作业票》。

8.7.5动火作业在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期间,安环处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并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后,必须在工作票中体现。

8.8动火作业工作实施过程中,安环处有权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有危及人员、设备(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强令停止作业,并组织重新制定安全措施。

9.其他

9.1发供配电系统电气作业的工作票制度,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的要求执行。

9.2仪表专业的工作票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执行的范围参照附件《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

9.3安全环保部每2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进行一次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公布。

9.4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9.5外委施工作业的管理,按机动部的规定执行。

9.6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生产运行部、机动部共同监督执行。

9.7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

要求办理工作票的工作

1.氧化铝系统

1.1所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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