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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实验建设项目一特色优化学科平台项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XZB2017-03-22

临沂大学实验建设项目

(一)特色优化学科平台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册)

 

招标人名称:

临沂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人

本次“招标人”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合格投标人

3.1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具有本项目生产或制造或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均可参加投标;

3.3具备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3.4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5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货物定义

4.1“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

4.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本招标文件共分为两册,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投标邀请函

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细则

第八部分项目需求

7.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7.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7.2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扫面件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任何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该澄清和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发出。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或以扫描件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7.4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与开标时间,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扫描件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编制

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9.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顺序制作投标文件。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相应填写开标一览表。

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

币种为人民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含有进口产品,须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价,本项目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为准;进口产品报价中不包含进口税,采购人可协助供应商办理进口产品免进口税手续)。

投标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外贸代理费(进口产品)、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

10.2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处注明。

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

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0.3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4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审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1.投标文件装订与编写

11.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1份正本、5份副本)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文件构成”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胶装),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11.2投标人应准备6份投标文件,1份正本和5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三份)以及单独密封的资格证明文件。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1.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电子文件以扫描件/pdf格式(以u盘或光盘为载体)单独密封。

11.4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投标文件签署

12.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资格证明文件、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2.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及资格证明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格式见附件十六):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2)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

13.2为方便公开唱标,请投标人将三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3.3每一密封文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3.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规定的具体数额及要求交纳。

15.投标有效期

15.1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

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投标文件递交

1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6.1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2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签收

17.1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时签字确认。

17.2投标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不予接受。

17.3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8.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8.3撤回投标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8.4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仪式后撤回投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19.开标

19.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或抽取的投标人代表确认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亦或由公证员/见证律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9.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唱标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19.4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原则

21.1客观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1.2统一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1.3独立性原则:

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4保密性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5综合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22.初步评审

22.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2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B、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

C、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及装订的;

D、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E、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F、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G、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及询标事宜;

H、投标文件中的货物配置、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I、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3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三份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问。

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3.2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4.综合评审

24.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具体评标方法、评分细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

25.确定中标人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26.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7.投标人瑕疵滞后的处理

2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

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合同签订

29.中标通知

29.1中标结果将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

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9.2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履约保证金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32.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八、处罚、质疑

33.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中标人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中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4.质疑

34.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布公告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34.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招标代理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34.4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4.5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6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35.询问

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九、保密和披露

36.保密和披露

36.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36.2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标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6.3在下列情形下:

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解释权

37.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参考)

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货物和服务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4、“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5、“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6、“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指甲、乙双方验收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7、“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8、“保修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产品升级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时期。

9、“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0、“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1、“招标文件”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

12、“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经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投标文件。

二、货物、数量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及规格详见合同格式。

三、合同价格

1、合同金额详见合同格式。

2、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保险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调试、及安装位置调整布置、使用环境形成或恢复、外贸代理以及相关服务等费用(进口产品),是在项目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技术支持、产品升级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四、付款

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付款途径:

1)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

2)甲方支付

3)国库(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与甲方共同支付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采购资金,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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