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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国税发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国税发[2012]4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支持省属企业破解难题,加快发展,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省属企业是壮大安徽实力的“顶梁柱”,产业发展的“排头兵”,结构调整的“先行者”,社会责任的“承重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骨干带动和保障支撑作用,没有省属骨干企业的健康发展,围绕骨干企业的配套小微企业就无法生存。

同时,省属企业也是国税部门重点税源企业,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事关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的全局,事关建设“三个强省”,对加速安徽崛起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全力支持和服务省属企业加快发展。

二、全面执行税收政策,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

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把政策导向与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一)重点梳理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省属企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的产业布局,省局对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重点地进行了梳理,形成《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见附件1),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知晓,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发展方式积极转变。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稳步实施丰源工程规划,要结合省局统一部署,制定帮扶计划,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大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努力做到应征尽征、应抵尽抵、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及时筹集国家可调控的财政资金,足额兑现各种税收优惠。

(三)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深入省属企业开展跟踪调研,对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积极研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准确发现问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政策修改完善的可行性建议,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效能建设,促进省属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尤其是要加快退税审批,缩短税款占用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一)加快退税进度。

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计划,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对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的省属企业试行优化退税审批手续,及时办理税款退库;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先退税后评估,全面压缩应退税款在途时间,确保企业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账。

(二)依法审批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省属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三)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对省属企业开辟办税服务绿色通道,严格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承诺,其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提高办税效率。

四、大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省属企业降低涉税风险

牢固树立“税收为经济服务”、“征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在做好日常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的同时,着力推进省属企业降低涉税风险。

(一)实行省属企业定点联系制度。

将省属企业作为省局定点联系、重点服务和直接监管的对象,提供税源分析、纳税评估、风险防控和反避税调查等特殊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

同时依托“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系统”,从网上受理省属企业涉税诉求,并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回复。

(二)协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防控机制。

依托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和税收风险模型,定期对省属企业开展税收分析和风险识别,进行风险结果排序,并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对低风险的省属企业开展风险提醒服务,提醒和引导企业进行自查和自我纠正。

对高风险的省属企业开展基于企业内控的纳税评估,帮助企业发现内控缺陷与税收风险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对税务风险的自我防控能力。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并在网站上及时更新国际税收协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等政策,对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的“走出去”企业做好税务相互协商工作,按规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指导企业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的税务风险,实现资源开拓。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稽查,大力整治税收秩序,为省属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对省属企业的选案和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的进行合并,尽量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

对省属企业开展辅导式自查,涉税问题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结合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国税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明确如下: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

(一)鼓励企业更新设备。

对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三,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第五,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第六,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三)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和争取贷款。

第一,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六)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

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

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九)促进粮食和蔬菜流通企业发展。

第一,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第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基础设施与建筑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

对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二)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2013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

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非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第一,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研发机构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三)鼓励企业进行成品油合理利用。

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按实际耗用数量免征消费税;对企业外购并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的消费税。

(二十四)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五)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六)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第三,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对企业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

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一,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是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二是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三是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四是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五是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六是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七是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第三,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第四,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是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二是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三是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四是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五是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六是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七是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八是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第五,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二十九)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

第一,企业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第二,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三十一)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三十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

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三)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

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第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2:

省属企业名单

1.马钢集团16.国资运营公司

2.省高速集团17.皖维集团

3.海螺集团18.皖中集团

4.省能源集团19.建工集团

5.淮北矿业集团20.机场集团

6.淮南矿业集团21.中煤矿建集团

7.国元集团22.省旅游集团

8.省投资集团23.省农垦集团

9.铜陵有色集团24.省徽商集团

10.江汽集团25.深安总公司

11.皖北煤电集团26.省盐业总公司

12.华安证券公司27.国贸集团

13.叉车集团28.省华强集团

14.省交通集团29.合肥煤炭院

15.军工集团30.淮海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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