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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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计划
困难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乡重点困难优抚对象安居问题为目标,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努力拓宽筹资渠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机制,保障优抚对象老有所居,居有所乐,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
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通过分期分批新建、维修、改建、购买、入住廉租房等多种办法,帮助城乡重点困难优抚对象解决好住房问题,使其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在此基础上,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保险制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基本原则
1、整体规划,统筹部署。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期分批推进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结合全县城市建设和因灾倒房、危房等改造建设工程,积极稳妥地抓好帮建工作。
2、因地制宜,结合实际。
本着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宜迁则迁、宜买则买、宜租则租的原则,根据各级各地建设规划,充分尊重优抚对象个人意愿,做到因地、因村、因户制宜,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有利于困难优抚对象的生产和生活。
3、整合资源,分类施保。
重点农村优抚对象同时纳入因灾倒房、危房改造建设范畴;重点城镇优抚对象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范畴,并依据政策给予优先考虑。
4、分批推进、困难优先。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现有住房实际,按照先无房、后有房,先危房、后旧房,先重后轻的顺序实施,逐步推进。
5、公开、公平、公正。
对申报对象、条件、申报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范围、资金运行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全程公开,接收社会和媒体监督。
6、个人自愿、保质保量。
危房改造,根据救助对象住房的实际状况,在救助对象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乡、村要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科学规划选址,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防灾避灾的要求。
二、工作内容
帮建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受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倒塌、受损严重的或因年久失修残破简陋的,均可申请住房救助。
帮建条件
现住房为农村长年失修、影响居住的危房,原则上在原址上翻建和修缮。
客观条件不允许翻建的危房和无房户,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帮助选址建房,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帮其买房。
现住房为城镇危房和无房户,支持以为其优先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优先承租廉租房为主,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提供租房补贴为辅的原则予以解决。
破损程度较重,修缮价值小的砖瓦房亦采取上述办法解决。
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列入此次帮建范围:
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于年1月1日以后变卖或变更产权的;在原址移位已建砖瓦房但仍遗留下的土坯房、危房;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对故意隐瞒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赠与子女及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2年以上,且房屋属于砖瓦结构,无破损的。
本人无子女的,可免费到光荣院生活,不再为其解决住房。
本方案所指的无房户必须是经乡、村委会证明,房产部门确认,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建房,长期租房或寄居的困难优抚对象。
帮建标准
1、新建、翻修、置换的住房面积。
严格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1人独居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40㎡;2至3人居住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60㎡,建造面积或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只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超出部分自理。
承租的住房面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2、新建、翻建的住房全部实行砖混结构,平面布置和房屋结构尊重当地习俗、尊重户主意见。
维修住房标准为结构坚固、保暖防雨、实用美观。
3、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建筑样式和标准,达到“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的要求,房屋质量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政策扶持
1、建立补助机制。
新建住房建房资金政府补助7000-15000。
维修住房每户补助6000-10000元。
。
2、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各相关部门要在优抚对象住房建设用地、用材、审批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照顾,提供便利。
3、在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配上要优先安置城镇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新建住房资金政府每户补助标准的上限一次性补助到位;租房的,按维修住房每户补助标准的下限一次性补助到位。
4、建立保险机制。
对全县所有城乡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资助免费加入住房保险,着力构筑长效保障机制。
房屋确权
新建、翻建、置换的房屋,由政府包建的,产权归政府所有,优抚对象去世后,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
优抚对象按比例出资建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要建立档案,明晰产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申报的程序和方法
1、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乡镇民政办公室;乡镇民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审核并由当地政府指派专人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座谈了解复核,并对需改造的危房拍照留样;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政府核实的对象填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提出修建、置换或承租的建议,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抚恤补助金发放证复印件报县民政局。
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城镇重点优抚对象:
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同时安排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填写《城镇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提出修建、购买或承租的建议,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抚恤补助金发放证复印件报县民政局。
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1、资金来源。
主要采取自筹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办法解决。
政府救助资金主要从优抚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补助金、因灾倒危房重建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中安排。
同时,鼓励村级组织发动村民给予劳务、财物等方面的资助。
2、资金分配。
按照量力而行、困难优先的原则有重点的进行分配。
每年10月31日前,各乡镇民政办公室报当年完成重点优抚对象建房情况,县民政局根据上报救助的户数,修、建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县财政局在资金筹集与划拨上给予支持。
三、工作步骤
年启动首批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步骤是:
调查摸底阶段。
4月下旬开始,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确立改造重点。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阶段。
各乡镇政府牵头,采取新建、翻建、置换、承租等方法组织实施。
其中置换按照规定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缮视具体房屋维修情况给予补助。
检查验收阶段。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城乡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纳入我县利民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任安强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龙扬民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财政、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组成,并由民政部门牵头,每年3月底前编制实施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乡政府具体落实。
各乡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当地实施工作。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形成共同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解困工作的新格局。
严格政策,加强宣传。
实施城乡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抓手,更是做好我县优抚工作的一项新创举,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政策宣传好,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重点优抚对象发扬自力更生,借助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改善生活条件。
严密组织,密切协作。
城乡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到民政、财政、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等多个部门,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认定困难优抚对象,具体搞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解困任务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建设部门负责搞好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落实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列入计划对象的建房用地;房产局负责做好重点对象优先保障、重点安置工作;审计局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
要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开通绿色通道,能免则免,推行零收费,支持帮助好此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做好工作筹划,保证工程合理、有序进行。
县政府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解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严格程序,强化管理。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工作,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做好各项审批手续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档案,一户一档,新、旧房照片要统一归档;严格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安排救助;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章程办事,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负面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注重总结,不断提高。
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是我县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的一项新探索,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注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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