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区总工会经审会工作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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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区总工会经审会工作制度全

寒亭区总工会经审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工作经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工会经费审查是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而建立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所展开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促进工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经审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1、每年按时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2、定期审题查工会经费计拨上调情况和工会会费收入情况并适时开展对工会固定资产的审计;

3、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督促工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年度计划;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赵本山、工会财务、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

5、经审会与工会同时按规定换届改选,经审会负责人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

6、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并经常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条经审会的主要职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对同级和下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外地、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到、管好、用好工会各级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使工会的企事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五条工会经审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同级和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2、对下级工会的工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3、督促同级和下级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寮行财务公开;

4、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6、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7、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的财产现象进行斗争。

对模范执行财务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议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条经审会的权力

(一)经审会审查监督权

1、有权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2、有权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有权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预算调整等。

未经经审会审查同意、签署和盖章、上级工会庆不予受理;

4、有权检查工会的有关表、凭证等会计资料,查况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证;

5、审查是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把财经法纪、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6、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二)经审会建议权

1、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的经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经审会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权

1、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

经审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经审会委员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全委会;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有权参加同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2、学习文件,了解情况。

对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文件进行学习;

3、经审会在审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以及与同级工会组织发生意见分岐,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经审会的主要义务

1、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3、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经审会指派的工作任务,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安排的业务学习和活动;

4、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八条工作方式

1、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经审工作;

2、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

将经审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对工会经费预决算、会费收入、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以及问题与建议等内容都要在经审工作台帐上反映,实现工会经审工作整体、动态的管理,做到“一册经审台帐在手,全年经审工作一目了然”。

3、结合自身特点,围绕中心、抓住重点、加大经审力度、规范创新制度,履行好经审监督职能。

第九条考核。

每年按时参加上级经审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并上报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办法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寒亭区总工会经审办会议制度

一、经审办会议于每月初召开,会议由经审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就。

二、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工会和市总全委会、精神会提出的经审工作意见和市总领导对经审办工作的指示。

2、讨论、制定经审办的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讨论、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总经审会审定。

3、落实审计项目计划,讨论、确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4、总结上月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讨论、确定当月的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每个人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完成的时间要求等,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5、提出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有关工作的建议,拟定经审调研提纲,安排调研活动和工会经审干部培训等事项。

三、由经审办负责内务的同志做好会议记录。

四、因工作需要,经审办工作人员可随时提出议题,由经审办主任决定召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寒亭区总工会经审委成员名单

经审委主任:

庞东风

经审办主任:

刘爱梅

委员:

孙树东

赵士晶

徐五申

孙洪涛

王晓燕

 

寒亭区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运用好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市)县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尤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并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加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参与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

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想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精神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给予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时机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寒亭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了健全区总工会经审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履行全委会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的内容

第一条审议《经审工作报告(草稿)》。

第二条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依照有关标准和办法,对下级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对在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五条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调整及追加追减事项。

第六条讨论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区总工会经审办根据上述会议内容需要提出会议的日期等建议,经过经审会主任同意后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经审会全委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九条经审会全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度会议,须在会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

第十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第三章议题的表决和决定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的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

经审会主任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后做出会议决定。

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区总经审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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