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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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技术规范
xxxxxxxx光伏电站项目
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
技术协议书
目 录
1 总则2
1.1 引言2
1.2 卖方职责2
2 技术协议要求2
2.1 使用环境条件3
2.2 装置额定参数3
2.3 装置功率消耗3
2.4 装置总的技术要求3
2.5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7
3 试验7
3.1 工厂试验7
3.2 现场试验7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7
4.1 技术文件7
4.2 设计联络会议8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9
4.4 质量保证9
4.5 项目管理9
4.6 现场服务10
4.7 售后服务10
4.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10
5 标准技术参数11
6 项目需求部分12
6.1 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12
6.2 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12
6.3 图纸资料提交单位13
6.4 工程概况13
6.5 使用条件13
6.6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14
7 卖方响应部分14
7.1 卖方技术偏差表14
7.2 销售及运行业绩表14
7.3 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15
7.4 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15
7.5 卖方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表15
7.6 卖方提供的鉴定证书表15
1 总则
1.1 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提供的装置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和动模试验。
投标厂商应满足2.4.2中的规定、协议和标准的要求。
招标方在技术协议书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省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三年运行业绩表。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在近三年内,在国家电网范围内至少有三套良好的运行业绩(由相应的省级及以上调度或运行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提供的产品应满足设备应用区域的相关规定。
产品使用方如有特殊技术与服务要求,需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规定。
1.1.1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提出了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协议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书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以“对协议的意见和同协议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本采购标准技术协议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卖方职责
卖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并经国家电网(含应用区域网省公司)调度和运行管理部门认可。
1.2.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如标准、协议与本招标文件的技术协议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买方,并经买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买方的选择。
1.2.10现场服务。
2 技术协议要求
2.1 使用环境条件
2.1.1设备储存温度:
-25℃~+70℃。
2.1.2设备工作温度:
-5℃~+45℃。
2.1.3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2.1.4相对湿度:
5%~95%
2.1.5抗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 装置额定参数
2.2.1额定直流电源:
220V
2.2.2额定交流电流:
1A
2.2.3额定交流电压:
100V/
(相电压)、100V(线电压)
2.2.4额定频率:
50Hz
2.2.5打印机工作电源:
交流220V,50Hz
2.3 装置功率消耗
2.3.1装置交流消耗:
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1A)或1VA(In=5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1VA,卖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装置直流消耗:
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装置动作时,不大于80W。
卖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当招标方提出特殊要求导致装置的接入量超过一定规模时,该指标可适当放宽,具体数值在招标专用技术要求中体现。
2.4 装置总的技术要求
2.4.1环境温度在-5℃~+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并且满足协议书所规定的精度。
2.4.2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协议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规定、协议和标准。
表1 卖方提供的装置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4598.17
电气继电器第22-6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的抗扰度
GB/T4598.18
电气继电器第22-5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浪涌抗扰度试验
GB/T14598.3
电气继电器第5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绝缘配合要求和试验
GB/T726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11287
电气继电器第21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第1篇:
振动试验(正弦)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3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GB/T14598.9
电气继电器第22-3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GB/T14598.10
电气继电器第22-4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4598.13
电气继电器第22-1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1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4598.14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第2部分:
静电放电试验
GB/T14598.19
电气继电器第22-7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工频抗扰度试验
GB/T17626.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17626.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脉冲磁场抗扰度试验
表1(续)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7626.10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8367
量度继电器直流辅助激励量的中断与交流分量(纹波)
GB/T22386-2008
电力系统暂态数据交换通用格式
DL/T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DL/T723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5147-200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DL428-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率减负荷技术规定
GT/T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T769-2001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993-2006
电力系统失步解列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995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688-1999
电力系统远方跳闸信号传输装置
Q/GDW161-2007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DL/T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667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72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电安生(1994)191号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国调[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及《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2.4.3在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
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和绝缘试验应至少符合国标。
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4屏柜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触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电的直接联系。
2.4.5屏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6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
装置的逻辑回路应由独立的直流/直流变换器供电。
直流电压消失时,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在装置内部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且直流消失和装置故障信号应分开。
直流电源电压在80%~120%额定值范围内变化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的恢复)到80%Ue时,直流逆变电源应能自动启动。
直流电源波纹系数≤5%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拉合直流电源以及插拔熔丝发生重复击穿火花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直流电源回路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接地等)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7装置应具备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的措施。
另外,对每面柜的出口跳闸、闭锁重合闸等输入、输出回路应在柜面上有隔离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分别断开。
隔离及试验部件应考虑操作的方便性,隔离压板标签栏位置应安装在隔离件本体或隔离件下部。
2.4.8装置的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启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9装置中跳闸出口回路动作信号及启动中央信号的触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动作。
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
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触点不应保持(如果有保持要求,应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体现)。
2.4.10装置中任一元件损坏时(出口继电器除外),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1跳闸出口回路采用有触点继电器。
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应有足够容量,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5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t<5ms)中的断开容量为50W。
信号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2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t<5ms)中的断开容量为30W。
2.4.12装置应有足够的跳闸出口触点,满足断路器跳闸、起动故障录波和远动信号等的要求。
2.4.13对于装置间不经附加判据直接启动跳闸的开入量,应经抗干扰继电器重动后开入;抗干扰继电器的启动功率应大于5W,动作电压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内,额定直流电源电压下动作时间为10ms~35ms,应具有抗220V工频电压干扰的能力。
2.4.14各装置中的时间元件的刻度误差,在本条款中所列的工作条件下应小于60ms。
2.4.15卖方应提供装置已经运行的情况以及在运行或制造过程中改进情况资料。
2.4.16所提供的装置应能与变电站内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或与监控系统连接,卖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通用规约文本。
装置向子站或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
装置的运行定值及控制字;装置的当前运行定值区;装置的动作信号、动作时间;装置的自检状态,自检出错的类型,出错时刻;装置的当前压板状态;装置的当前模拟量。
提供的装置应能保证接入变电站其他厂家的子站或监控系统,必要时应提供规约转换装置(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装置需具备2组通信接口(包括以太网或RS-485通信接口)和打印机接口。
2.4.17装置应具有事件记录、故障录波功能,为分析装置动作行为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
装置对故障信息记录的要求:
1)事件记录内容应包括动作原因、动作时间、动作前后的模拟量(含频率)和开关量。
2)故障录波内容应包括输入模拟量(含频率)和开关量。
3)应能保证发生多重复杂故障或装置频繁启动时不丢失装置动作的记录信息。
4)应能存储6次以上最新动作报告,每个报告应包含启动前0.2s至启动后20s的数据,数据应满足事故分析需要。
数据记录存储数据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加长,不限于20s。
数据存储空间大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规定。
如有其他要求,应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规定。
5)应能保证在装置直流电源消失时,不丢失已记录信息。
6)装置记录的动作报告应分类显示。
a)供运行、检修人员直接在装置显示屏调阅和打印的功能,便于值班人员尽快了解情况和事故处理的装置动作信息。
b)供专业人员分析事故和装置动作行为的记录。
7)装置记录的所有数据应能转换为GB/T22386—2008的电力系统暂态数据交换通用格式。
2.4.18低频低压解列装置应具有接收GPS时钟装置对时信号的功能,要求具备IRIG-B(DC)及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屏柜端子排接线。
2.4.19装置的具体要求。
2.4.19.1装置应能通过测量三相电压、实现低频事故或低压事故时解列联络线,必要时也可接入联络线的三相电流作为低频低压解列判断的辅助判据。
2.4.19.2一般按线路配置装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按断面或其他原则配置装置,应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规定。
2.4.19.3具有TV断线闭锁功能。
2.4.19.4装置开关量输入定义采用正逻辑,即触点闭合为“1”,触点断开为“0”。
开关量输入“1”和“0”的定义应统一协议为:
1)“1”肯定所表述的功能。
2)“0”否定所表述的功能。
2.4.19.5装置功能控制字“1”和“0”的定义应统一协议为:
1)“1”肯定所表述的功能。
2)“0”否定所表述的功能;或根据需要另行定义。
3)不应改变定值清单和装置显示屏显示的“功能表述”。
2.4.19.6装置的定值宜采用一次值。
装置中需要用户整定的定值应尽量简化,宜多设置自动的辅助定值和内部固定定值;需要运行人员进行功能投/退,可以在装置中设置相应的压板,远方修改定值功能的投/退必须经硬压板控制。
2.4.19.7装置打印的定值清单应与装置显示屏显示的实际内容一致。
实际执行的定值应与显示屏显示、装置打印的内容一致。
2.4.19.8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显示母线电压测量值,相关的数值显示为一次值。
2.4.19.9TA、TV断线、直流电源消失、装置故障等应有防止装置误动作的措施,并发出报警信号,以便运行人员及时检查,排除故障。
装置在异常消失后自动恢复,解除闭锁。
2.4.19.10频率继电器的最小整定级差应不大于0.01Hz;出口动作延时应可在0.1s~99.99s范围内进行整定,时间级差应能整定到0.01s。
df/dt最小整定级差应不大于0.1Hz/s,定值范围不小于0~20.0Hz/s。
2.4.19.11电压继电器的最小整定级差应不大于1%Un;出口动作延时应可在0.1s~99.99s范围内进行整定,时间级差应能整定到0.01s。
du/dt最小整定级差应不大于1%Un/s,定值范围不小于0~200%Un/s。
2.4.19.12如有特殊要求,在专用技术协议部分中体现。
2.4.20装置的实时时钟及主要动作信号在失去直流电源的情况下不能丢失,在电源恢复正常后能重新正确显示并输出。
2.4.21在正常情况下,装置不应出现程序无反映情况,当装置因受干扰进入死循环或死机后,应由硬件检查,并发出装置复归信号,让装置重新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4.22无论是开关量输入还是输出,与外部的信号交换都须经光电隔离、继电器转接、带屏蔽层的变压器磁耦合等隔离措施,不得有直接电的联系。
2.4.23装置出口动作回路应使用硬件和软件的多重判据以提高安全性。
2.4.24装置的采样频率应不小于每周24点。
2.5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5.1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协议》。
2.5.2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直流回路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对于TA和TV的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
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
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
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按照相对编号法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5.3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
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4mm2的电缆芯线。
TA和TV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对所有装置的跳闸出口回路应提供各回路分别操作的试验部件或连接片,以便于必要时解除其出口回路。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
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
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断路器的跳闸或合闸回路端子、直流电源的正负极不应布置在相邻的端子上,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屏上跳闸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跳闸回路的公共端子应采用多个端子的连接方式,以保证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电缆芯。
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级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端子应采用阻燃型,V0级端子。
2.5.4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运行监视、操作和维护。
2.5.5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他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在屏面上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且在屏体内按制造厂家的配线标示原则进行标示,所有标示应牢固、不脱落、不褪色。
2.5.6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5.7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5.8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专用技术协议中规定。
3 试验
3.1 工厂试验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协议,并提供每一种型式产品的动模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当需做动态模拟试验或数字仿真试验时,模拟系统的接线和参数由卖方与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按实际系统参数进行试验。
3.2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应按照DL/T995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作现场试验,卖方应配合完成装置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协议要求。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技术文件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
4.1.1 投标时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随投标书一起提供一般性技术文件,并且应是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最新版本:
1)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2)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动模试验报告。
3)产品的鉴定证书和(或)生产许可证。
4)产品的用户运行证明。
4.1.2 签约后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在签约后2周内向买方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1)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2)产品及屏原理框图及说明,模件或继电器的原理接线图及其工作原理说明。
3)组屏的正面布置图、屏内设备布置图、端子排图及图例说明。
4)屏所用的辅助继电器和选择开关采用的标准。
5)屏的安装尺寸图,包括屏的尺寸和重量、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在收到买方最终认可图纸前,卖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卖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协议。
买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卖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设计方在收到图纸后2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并根据需要召开设计联络会。
卖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前应保留设计方对卖方图纸的其他确认权限,而买方不需承担额外费用。
4.1.3 设计确认后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4.1.2所列的修改后的正式技术文件。
2)装置的内部接线及图例说明,屏内部接线图及其说明(包括屏内布置及内部端子排图)。
4.1.4 设备供货时提供的技术文件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设备的开箱资料清单。
2)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和组屏图纸。
3)出厂调试试验报告。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合同规定的出厂验收试验报告和动模报告等。
4.1.5 技术文件的格式和分送要求
1)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2)提供的技术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包括一份电子文档,并提供可供修改的最终图纸电子文件(图形文件能够被PC机AutoCADforwindows2000版支持)。
3)技术文件(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2 设计联络会议
4.2.1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
1)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2.2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按买方和卖方约定的时间,买方派出人员在卖方工厂检查验收试验和设备包装等情况,进行人员培训。
工厂验收会议内容:
1)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卖方按照买方确认的标准和技术协议完成验收试验。
2)在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满足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做必要的改进以确保设备质量。
3)讨论有关装置的运输、安装,运行和现场试验等问题。
4)参加设备验收试验,由卖方提供试验用的图纸资料供试验人员使用。
5)其他为履行合同,双方需要协调的问题。
现场验收内容:
1)一般检查。
2)通入直流电源检查。
3)TA、TV检查。
4)绝缘试验。
5)屏内所有接线的正确性检查及试验。
6)性能试验。
7)整组试验。
8)稳控系统的联合调试试验。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