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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础知识汇总

★★★监狱基础知识汇总★★★ 

监狱的产生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灭亡而灭亡。

监狱作为一种上层监狱,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

 

不同的社会形态、历史时期、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者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进行的统治工具。

 近、现代监狱理论制度始于18世纪。

 对监狱改良起到很大作用的是: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

 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英国的约翰·霍华德。

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

 

★监狱的历史类型:

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做的划分。

是对监狱所做的宏观划分。

监狱的历史类型可分为4个类型;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项目 本  质 

基 本 特 征 

奴 隶 制 国 家 监 狱 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监狱,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①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为目的。

 

②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

 

③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封 建 制 国 家 监 狱 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段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段专政的国家暴力工具。

 

①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

 

②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监 狱 

是资本阶段专政的工具。

 ①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刑罚

和监狱管理制度并未完全摆脱封建社会刑罚野蛮、残酷的影响,主要在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应为目的。

 ②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刑理论得到发展,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逐渐转变为矫正和

教育为目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监 狱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外在表现为:

 ①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②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政策。

 ③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享有。

 ④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进步文明。

 

★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经历了创建阶段(1949-1954)、初步发展阶段(1954-1966)、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6)、拨乱反正阶段(1976-1981)、改革发展阶段(1981-今)。

 项目 概况 

基本特征   创 建 阶 段 

①1951年5月,公安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

 

②通过大规模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①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

 ②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

 

③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初 步 发 展 阶 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初步发展阶段。

 

②该条例明确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及监狱的经费等。

 ③使我国监狱工作及时、准确的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④取得的成就一是在罪犯改造上,成功的把日本战犯改造成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的人士,把末代皇帝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公民,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公民。

二是在监狱生产上,逐步建立了一批工业企业、大型农场,形成了一个门类比较齐全的监狱企业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①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

 

②确立了监狱的工作方针、政策、原则。

 

③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

 ④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遭 受 破 坏 阶 段 

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被全盘否定。

 ②监狱所属的工业企业、农场被大量挤占和被迫交出。

 

③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内正常的监管秩序遭到破坏。

 ④广大监狱人民警察仍坚守岗位,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①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

 

②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拨 乱 反 正 阶 段 

①我国监狱系统彻底清除了各类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

 

②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得到了壮大和

发展,监管工作恢复了良性循环。

 ③1981年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提出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方向。

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狱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①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②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

 ③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改 革 发 展 阶 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发生了重大变革,如办特殊学校、分押分教,改造工作向前、向后、向外延伸,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等。

 ②《监狱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出

了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实行现代监狱制度、实行狱务公开等涉及监狱整体性的工作改革措施。

 ③监狱系统广泛开展了对外交流工作,一方面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另一方面汲取科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①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

 

②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③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系,保障监狱

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④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监狱:

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在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中心的时期,监狱是关押待审人犯、待决死刑犯和执行肉刑的机构。

而在刑罚发展为自由刑为中心的时期,监狱则是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机构。

 

监狱的特征:

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最大特征) 

监狱是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监狱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手中的专政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惩罚是刑罚所固有的根本属性,监狱对罪犯人生自由的依法剥夺体现着国家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否认性评价,体现着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封闭性表现在:

具有一整套特殊的物质设施、具有荷枪实弹的警戒人员及戒备森严的警戒制度。

 

监狱的性质:

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其法定职能是执行刑罚,但不是所有刑罚都由监狱执行,如:

死刑。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

⑴执行刑罚。

 监狱执行刑罚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所体现的是国家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的正义报应。

实施惩罚是监狱的首要任务,其意义为:

1.监狱监禁罪犯,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之与社会隔离,并通过武装警戒、严格监管等措施防止其脱逃,避免其危害社会。

2.监狱对罪犯违法监狱法规的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

对罪犯在狱内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监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3.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行为,矫正恶习,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4.通过惩罚罪犯,警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悬崖勒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意义:

1.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执行法律的要求。

3.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狱行刑效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全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共同任务。

监狱任务决定监狱性质。

 

监狱的管理体制:

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2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3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监狱的规模和在押犯容量,监狱一般下设若干个监区,监区下设若干个分监区,分监区是监管改造罪犯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工作。

 

监狱的内部管理: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

 内部管理的特征:

2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

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

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监狱各级管理机构管理监狱工作的权限与职责:

 1.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

 

2.执行上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要求。

 3.完成监狱的各项工作任务。

 

4.处理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监狱的基本法规:

 

1.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分为7章,78条。

 

2.1990年11月6日,颁布实施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3.1991年9月10日,颁布实施《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4.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监狱工作方针:

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

 

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为了充分发挥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作用,党和国家从我国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监狱工作方针,用以指导监狱工作。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1951年5月10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的,对建国初期我国的监狱工作起到了指导方针的作用。

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很快解决科监狱在押犯拥挤和罪犯做吃闲饭的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方针的基本内容是: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1952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确定了监狱的设置和监狱的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发展方向。

决定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项目今后在押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项目。

 

1954年9月7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工作的法规。

也是第一次对监狱工作方针第一次明确规定。

 

方针的基本内容是:

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我国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1956年,刘少奇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新方针。

并于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正式写入会议纪要。

用了30年,是使用时间最长的方针。

 

㈣“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20世纪80年代,罪犯构成状况为:

从犯罪性质上看,由以反革命罪犯、社会渣滓为主转变为以侵犯财产型罪犯为主,从罪犯年龄结构上看,以中老年罪犯为主转变为中青年罪犯为主,从罪犯文化程度上看,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罪犯占较大比例转变为文化程度低下和文盲、本文盲的罪犯占较大比例。

从犯罪趋势来看,一下新的犯罪类型从无到有,逐渐增多,如计算机犯罪、黑社会、跨国犯罪等。

 1995年,国务院下发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明确提出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

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

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

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

是指监狱在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

 

《监狱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监狱的行刑原则为:

 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价值 ①调整监狱的基本功能的实现。

 

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具有如下效应:

1.使罪犯感到痛苦。

2.安抚被害人。

3.预防犯罪。

 

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具有如下效应:

1.转变犯罪思想。

2.使罪犯再社会化。

3.减少重新犯罪。

 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基本功能。

 ②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

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

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

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1.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价值 

教育和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有如下效应:

1.使罪犯转变认识。

2.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

3.增强罪犯的就业竞争能力。

 

教育表现为:

依法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实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具有如下效应:

1.转变思想,矫正恶

习。

2.增强体质,保持健康。

3.提高罪犯的社会化程度。

 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表现为:

监狱依法安排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劳动项目包括生产性劳动,习艺性劳动、自我服务性劳动。

对参加的劳动罪犯,根据秦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适当的报酬。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㈢人道主义的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㈣社会协助的原则  

198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改造工作要实现“三个延伸”。

三个延伸是指:

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

其中向外延伸就是指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罪犯的改造工作。

 

监狱贯彻社会协作原则的内容:

主要是实现行刑社会化,具体他有1.社会帮教犯罪。

(监狱与罪犯原所在地政府、原单位、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监狱为罪犯获得社会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2.社会安置。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

㈠以监狱为主  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㈤个别化的原则  

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是:

指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

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监狱个别化原则的主要表现:

 

1.在罪犯管理上的表现: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年龄、刑罚种类,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行为方式,对罪犯实行分管分押。

目前,我国监狱全面实行的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制度,是其重要体现。

 

2. 对罪犯教育上的表现:

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上,尤其是个别教育史对罪犯有针对性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其实施对疏导和转化罪犯思想,促进罪犯改造有重要作用。

 

3.对罪犯劳动上的表现:

由于罪犯年龄、体质、性别的不同,决定了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劳动项目,规定劳动任务。

4. 对罪犯奖惩上的表现。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㈠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警察的组成有:

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监狱、未成年管教所的公务员;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人民警察包括: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1.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

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

 

2.监狱人民警察具有除人民警察共有特征之外的特征:

㈠功能特殊性  ㈡角色多重性  ㈢任务艰巨性  ㈣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

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㈡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㈠政治素质 ㈡知识素质 ㈢心理素质 ㈣身体素质 ㈤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㈠基础知识 ㈡专业知识 ㈢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㈠力量素质  ㈡速度素质  ㈢耐力素质  ㈣柔韧素质  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㈠组织管理能力  ㈡分析判断能力  ㈢表达能力  ㈣社交能力  ㈤防卫能力  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录用: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考试原则、择优录取原则、严格考核原则)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名合格监狱警察的起码条件和衡量标准。

 

2.文化条件。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知识结构达到渊、博、新的要求。

 

3.自然条件。

年龄18-35岁,机警敏捷、体态端正、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视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女性1.6以上。

 不得录用的条件: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的。

 

★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建立和强化以中央、省级和各监狱常社培训班为基础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教育培训内容:

政治理论、法制纪律、科学文化、基本业务、有关技能。

 

培训种类:

1.岗前培训。

①集中培训,1-2月②到基层实习一般为半年。

2.晋升培训。

①晋升职务前培训。

按分级进行培训。

②晋升警衔培训。

实行逢晋必训原则,警员晋升警司的各监狱进行培训。

警司晋升警督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进行培训,警督晋升警监的,由中央司法警官学校培训。

晋升教育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3.专业业务教育培训。

本着缺什么培训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 《监狱法》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

  ㈠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㈡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㈢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㈣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㈤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监狱工作秘密。

 

3.不得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提出减刑和假释建议,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4.不得克扣、挪用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务。

 5.不得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

 

6.不得在家中接待罪犯亲戚,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戚或单独对罪犯的亲戚进行家访。

 

7.不得自己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8.不得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9.不得违反人民警察的着装规定和要求,损坏人民警察的形象等。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

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㈠考核的原则:

⑴客观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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