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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QZSH-ZD-XX-XXXX-XX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充分贯彻集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原则基础上,制订的适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旨在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确定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要求

1、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公司亦有权了解员工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2、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接受公司依据招聘程序和办法所进行的考试、考查和体检;在出具能证明与上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之后,公司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应向被录用的员工出示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文本由公司提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分为主件和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以及员工因参加培训或学习、驻外陪住、因公出国、派往异地工作等原因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书。

附件一经签订即与主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纪律;

(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11)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12)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13)劳动争议处理;

(14)其他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1、为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而招聘的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聘员工:

新招聘员工原则上第一次应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专员和助理岗位可视情况签订一至三年劳动合同。

3、续签合同员工:

(1)若公司主管或相当于主管层级及以上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原则上签订五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2)若专员和助理岗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原则上续签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间内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类或一个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类员工,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需续签的,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5、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

(1)获得中化劳动模范等公司荣誉的;

(2)绩效考评连续三年为A类等中化倡导的行为的;

(3)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致残的;

(4)执行上级单位援藏、扶贫任务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一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十一条公司对初次录用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以上的,试用期原则上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集团公司内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的员工,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否有试用期及期限。

第一十二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由公司根据《岗位说明书》确定,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岗位,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分配适当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

第一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

2、员工可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享受各种假期。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4、为员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培训、学习和职称评定提供便利条件。

5、视具体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和设备,并制定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章。

第一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报酬:

1、按公司有关薪酬管理的规定核定员工的薪酬。

2、每月月底之前(下发薪)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同时,根据自身实际状况为员工建立公司其他补充福利。

第一十七条员工对公司应尽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2、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思想修养、法制观念和职业素质,并达到公司要求的考核标准;

4、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5、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一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相关内容。

4、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做相应变更。

5、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通知另一方。

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一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当事人均可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一般由公司提前十五日向员工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涉及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研发等特殊岗位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员工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转正考评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以隐瞒严重疾病、编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类或一个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类员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三个月内执行绩效改进计划经评定为不合格的,视为仍不胜任工作。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照法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办好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离开: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接受公司审查、审计期间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及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若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三条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未获公司批准之前仍须在原工作岗位工作。

对未经公司批准或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即离开岗位者,自其擅自离开岗位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离任审计的员工应接受前述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善后事务,并按规定的程序交接工作。

员工不得做出如带走公司财物、业务文件、业务合同及档案卷宗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公司可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才市场。

第三十八条在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公司应为员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和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制定专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第四十三条调解未成或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替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福建省劳动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福建省劳动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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