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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指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会计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会计法》为制定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部门规章

财政部(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一准则、五办法)

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制定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

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包括: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2.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

初中高级会计人才机制(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2.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2.中国会计学会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2.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该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

  5.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二、会计凭证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2.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会计账簿

  1.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3.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4.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5.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

  2.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相关规定

  1.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2.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3.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类。

  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 体

对 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知识点: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

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

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

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

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

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3.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是《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

包括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1)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教育对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4.会计人员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5.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为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

(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资格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守法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

《财务管理》

(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硕士1年

博士0年

副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

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在职

正高级会计资格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4.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

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3.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账簿。

  2.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体现可比性要求)。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会计记录文字应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二)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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