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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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进行审核,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占比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被鉴证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注册地点,判定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三)调查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四)调查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调查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六)调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七)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
(八)调查企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
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
(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
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调查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企业收入情况,关注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近一年总收入的构成,重点关注不征税收入的取得情况;
(二)调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情况;
(三)调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类型,是否包括:
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调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第九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鉴证人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实施
第十一条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实施,包括: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鉴证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鉴证。
第十二条审核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取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取得情况,是否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三)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
(四)审核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五)审核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条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审核是否存在将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纳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情形;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时,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条研究开发项目财务核算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审核企业是否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
(四)审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
(五)审核企业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审核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六)审核企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行为,属于内部研究开发还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行为。
内部研究开发主要包括:
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第十七条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委托方是否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研发费用总额;
(二)审核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为委托方企业拥有;
(五)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六)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七)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八)审核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条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范围;
(二)审核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已经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
(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四)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
(五)审核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六)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七)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八)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九)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判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所属年度。
第二十条根据取得研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根据取得预算计划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预算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具体预算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根据取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
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核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包括:
研发人员手册中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确认与登记情况;
(四)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
(五)研发项目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六)项目完成情况,如:
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及未达到原计划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纳入相关部门的科研计划,是否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重点关注:
(一)制造企业要重点区分研发使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工资与生产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医药行业要重点审核临床试验费、小试费及评审费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含有隐性支出;
(三)软件行业要重点审核其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标准,审核其研发人员工资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
第二十四条销售收入的审核,应重点关注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
第四章鉴证证据
第二十五条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二十六条鉴证人鉴证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三)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鉴证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
(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
(二)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试验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工作底稿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章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事项的说明;
(四)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
(参考文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
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鉴证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鉴证服务。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元整(¥)。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鉴证报告后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鉴证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
(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
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
(签名或盖章)所长:
(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专项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XXXX
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20XX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进行鉴证。
我们鉴证时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规定,对被鉴证人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被鉴证人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规定,对被鉴证人20XX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和占总收入比例情况进行审核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委托人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
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鉴证,被鉴证人20XX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和占总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20XX年度账载总收入为XX万元;经审核确认20XX年度高新产品(技术)收入XX万元;20XX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税务师(签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XX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鉴证报告说明
附件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专项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XXXX
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情况进行鉴证。
我们鉴证时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规定,对被鉴证人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被鉴证人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规定,对被鉴证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进行审核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委托人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
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鉴证,被鉴证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情况如下:
20XX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XX%,其中: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XX万元,销售收入为XX万元;
20XX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XX%,其中: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XX万元,销售收入为XX万元;
20XX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XX%,其中: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XX万元,销售收入为XX万元;
20XX、20XX、20XX年度共发生研究开发费用XX元,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XX万元,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XX%。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税务师(签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XX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专项鉴证报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