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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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复习资料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执行性。
(3)具有法律性。
(4)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3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1)公民
(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
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
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织机构、公务员等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
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具有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就是职权行政主体,其职权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如果是自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取得行政职权的就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公务性行政主体:
海关、国税、金融等;
行政主体的资格
第一,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委托组织与授权组织的区别:
(1)权利来源,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后者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2)行使权力的名义,前者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管理权,而后者是以自己的名义
(3)承担责任的主体:
前者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主体资格不同: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1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2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3.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单方性4.优益性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2.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
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这是根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对行政权限所作的一种划分。
2.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这是根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而对行政权限进行的一种划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
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
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8.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
(1)行政主体无瑕疵
(2)相对人无瑕疵
(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
(2)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3)执行力:
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不可争力:
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
(5)不可变更力:
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时;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在实际生活中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丧失。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特征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和步骤。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公布6.备案7.解释8.修改、废止
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
1、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2、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3、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听证6.变更7.延续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种类
1.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费的征收,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3.土地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4.企业征收,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的所有权的行政征收行为,是企业国有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态。
5.其他财产权的征收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1)从法律后果:
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移至国家,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只限于财产,行政征用的标的处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一般是无偿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给与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4)行政征收是先定性和确定性,行政征用是紧急情况下,暂时性剥夺相对人财产使用权的情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者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4.是要式行政行为5.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的确认
(1)技术鉴定
(2)卫生检疫(3)抚恤性质和等级的鉴定(4)公证(5)其他
2.法律关系的确认
(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
(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3)合同效力的确认(4)专利权确认
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种类
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1)调查与审查2)通知与告诫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5)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6)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强制执行的申请2)受理与审查3)公告4)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依职权对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及行为进行暂时性限制,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强制检查公民身体
(2)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a查封b扣押c冻结(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4)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5)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6)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7)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种类
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1)罚款
(2)没收
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1)警告
(2)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即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听证程序特征:
1)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在3日内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做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4,辩论。
6,听证笔录7听证费用,当事人不负责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机关可以制定银行作为收缴罚款的专门机构。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1,2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利的地区,当事人像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由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
(双方法律行为)
行政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内容是执行公务3.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4.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5.实行特定管辖制,一般应由行政法院或行政庭管辖
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1.土地有偿出让、承包合同,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行为。
这是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方式。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3.粮食定购合同4.公共工程合同5.政府采购合同6.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7.其他几种行政合同
(1)人事聘用合同
(2)科研合同(3)计划生育合同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体系。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获得信息的程序、信息公开的例外、救济制度等方面。
1.法律依据2.适用范围3.公开的形式4.申请的程序5.信息公开的例外6.救济制度
2,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其性质不同,而必须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因职能合并而导致主观臆断或偏见。
职能分离制度包括完全职能分离和内部职能分离两种基本模式。
1.完全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查与裁决,分别交由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一种制度。
2.内部职能分离,是指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由不同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查与裁决权的一种制度。
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听证的基本内容1.听证主持人2.听证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加人3.听证的一般步骤4.证据审查5.作出行政决定6.公开举行7.费用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特征1.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3.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公民人身权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
三、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的程序一、行政赔偿的提出二、赔偿请求的处理三、行政赔偿诉讼1.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2.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四、行政赔偿的时效1.行政赔偿的时效2.时效中止
行政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特征
(1)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救。
(2)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对无义务的特定人所作出的特别牺牲而给予的补偿,作为遭受损害的相对人并没有特别的义务要承受这一负担。
(3)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偿。
(4)一般为事前补偿。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政行为2.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3.受到损害的必须是无法定义务的特定人
行政补偿的范围1.土地征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