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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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手册
01.问:
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
答:
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
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
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
可以。
理由:
“高规”1.0.4条明确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03.问:
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
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
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
答:
“塔式住宅”:
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
“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05.问:
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
答:
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要求。
06.问:
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
当然可以。
理由:
《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
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
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
其道理显而易见:
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
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
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
07.问:
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
答:
在上海不属于违规。
理由:
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
:
(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
(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
08.问:
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
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
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
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
09.问:
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答:
“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10.问:
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
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
答:
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设置地位:
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设置层数:
不超过两层;
3).建筑面积:
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功能定位:
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
(1).楼板:
大于1.5h;
(2).隔墙:
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疏散特性: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11.问:
防火检查时发现,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购买了三套相连的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由于三套相连的铺面都属于一个人所有,这种特殊情况允许吗?
答:
可能您问的是三套铺面采用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回答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
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了。
理由:
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性要求比较严格,与购房者所购的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
12.问:
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
不是。
情况不同,要求不同。
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
理由:
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0.3.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
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
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的要求。
因为高层建筑也包括高层住宅。
13.问:
商业网点内的楼梯是否不作要求?
答:
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2)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
3)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理由:
做营业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须做成正规的室内楼梯。
其净宽、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
14.问:
既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理由:
1)“高规”7.6.1条明确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高规”7.6.2条明确规定: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
的于服务网点系统
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
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
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
15.问:
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
不是啦!
理由:
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要求,即: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
16.问:
根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的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
这样,楼梯间墙是否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答:
楼梯间墙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理由:
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0h的楼梯间的墙误理解为“防火墙”了。
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的,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
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极限,也就是说,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
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墙”。
很显然:
楼梯间墙当然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h
不燃烧体3.00h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h
不燃烧体2.00h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h
不燃烧体1.00h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h
不燃烧体0.50h
柱
不燃烧体3.00h
不燃烧体2.50h
梁
不燃烧体2.00h
不燃烧体1.50h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h
不燃烧体1.00h
吊顶
不燃烧体0.25h
难燃烧体0.25h
17.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规定: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对于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高度的计算,是应当从实际裙墙底即楼板面算起(如图1),还是可以把楼板及梁的高度与裙墙高度一并合计计算(如图2)?
图一从楼板表面开始计算裙墙高度?
图二梁、板、墙三者高度之合为0.80cm?
答:
图二所标的梁的垂度、楼板的厚度、不燃烧体墙的高度三者之合为0.80cm
是正确的。
理由:
关于建筑幕墙的火灾特性,我国尚未作过相关实验研究。
这部分内容的编写,主要是参考日本玻璃幕墙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部分的设计要求。
该日本规范对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并附图示。
“高规”修订组在1992年4月撰写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报告汇编》中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为了进一步开展玻璃幕墙的火灾传播实验研究,我国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高层建筑火灾实验塔上也已经专门安装了玻璃幕墙。
以备不久的将来开展实验研究工作,为规范提供科学数据。
对于幕墙内的裙墙摆放位置,本“高规”不做具体规定,以便设计师们灵活运用(常见做法如图3—7所示)但是,必须要保证上、下楼层之间有0.80m以上高、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裙墙。
图3图4图5
图6图7
注:
图中H=0.80m
18.问:
4.1.2.2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请问:
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沿甚麽方向?
(我理解为与门洞宽度方向一致)。
2).我设计的弧形铝合金框架镶5mm厚采光玻璃,应该是满足“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的要求,是吗?
3).直通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直对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
答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的长度。
一般来讲,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类房间的门洞宽度都大于1.00m,所以将挑出长度称之为宽度更合理一些。
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实际建筑中进行实比火灾试验时发现:
挑檐对阻止纵向火灾蔓延作用非常突出,所以,在这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外墙出口部位设置挑檐是有科学依据的。
答2)你的设计既美观,又符合4.1.2.2条的基本要求,因为铝合金和玻璃都属不燃材料。
但是,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以实际安全为目的,建议你采用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这是因为,普通石英玻璃并不防火。
我们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对普通玻璃门窗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了研究测试,在按标准火灾试验曲线升温的条件下,其耐火极限仅为2~6分钟。
可以说遇火就炸,继而破碎穿火。
这主要是由于普通石英玻璃在不同梯度温升条件下,α石英、β石英、γ石英相互转化急剧膨胀的结果。
答3)你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
根据“术语”第2.0.15条解释:
安全出口(saftyexit)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你所提及的从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的疏散门到走廊,并没有到达安全出口,而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看来,你所述及的这项工程设计违反了本条要求,建议重新调整方案。
19.问:
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一层时,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的防烟楼梯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答:
不可以。
理由:
所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是指从消防控制室内直接到达大楼外面,而非通过其它通道辗转(如,像您所说的先经过防烟楼梯间)才能到达室外。
国内如此,国外亦然。
这就是很多国家的高楼将消防控制室的门直接开在建筑外墙上的根本原因所在。
正如“高规”4.1.4条条文解释的那样: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
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
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20.问:
“高规”4.1.5条规定,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设置在四层以上时,应设自动报警和喷淋,请问,多大面积应设?
是否不论大小?
.
答:
4.1.5条的本意是: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问:
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网吧、迪吧、属于娱乐场所吗?
答:
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这一解释,尽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范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
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
但是,迪巴、网吧则明显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的网吧,火灾教训惨痛。
实践证明:
必须严格要求。
“高规”第4.1.5A款中,也明确将网吧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2.问:
“高规”第4.1.7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现在设计中,有的平面,特别是南方的住宅建筑,体型很复杂,周边长很长,有些分不清哪一条是长边,(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圆形、椭园形等等)对这些平面如何计算与界定?
答:
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规定该条的本意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本条之所以要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消防车停靠后同时展开灭火救生等作业。
可以想见,没有足够的作业面是不行的。
诚然,制定本条之初,只是考虑传统的长方形建筑和继而出现的方形建筑,这一点,条文说明中亦可略见一斑。
然而,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形形色色的建筑平面层出不穷,实属所料不及。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了基本理念,则比较容易对不同形式的平面相宜处理了。
比如:
您所提及的“井”字形平面,若为方“井”,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中一面;若为长“井”,则可视其利弊选一边而为之。
至于蝶形、王形、E形、山形乃至圆形、椭园形等等异型平面,则应至少以其周长之1/4(注意连续)为基数,择其利于灭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如图14-1、14-2、14-3、14-4)。
23.问:
裙房的定义很难把握,它与“跟高层建筑主楼相接,且防火间距不限的多层民用建筑”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
答:
区别在于二者之间是否结构构造相互独立还是从属相连。
理由:
应该说,2.0.1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即“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无论是中文“裙房”二字,还是英文“skirtbuilding”词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体建筑穿了裙子。
既然是裙子就必然附属于“主人”。
所以,裙房与零距离的独立建筑之区别就在于此,简言之:
裙房的结构并不独立,它是与主体结构相连、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
反之,如果是一幢独立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为零,就像裙子摆放在主人身边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归主人所有。
所以,仍应按“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规定执行。
但应提起注意的是:
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
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中对裙房的要求,即: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
24.问:
消防车道的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
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
1)消防车道的设置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的各条规定。
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作要求。
25.问:
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从外廊的外缘计算,还是可以从外廊的内缘(即墙边)计算?
有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的,可以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样做行不行?
答:
行。
理由:
根据“高规”4.2.1条规定中的表4.1.2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的。
既然您所说的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可以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
26.问:
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
答:
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
理由:
27.问:
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
第4.2.1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深圳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
答:
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有关条文执行。
理由:
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的整体而言。
仅底层架空,对执行“高规”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并无特殊影响。
28.问:
由于地形高差或设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车库),使场地沿街高差较大,车辆不能穿越。
在此高差上建数栋高层建筑。
请问消防车道是否沿两个长边设置即可?
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是否可以?
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有无要求,在多长的距离内道路连通较合适?
答:
1)是,消防车道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即可。
2)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不可以,但住宅出外。
3)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是有要求的,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理由:
根据“高规”4.3.1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