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金骊索道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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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金骊索道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合同

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月日于成都市签署: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万元

¥(小写)元

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

名称: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沧龙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公司网址:

1

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本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自签署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本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2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2.1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指“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信托文件/信托计划文件:

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2.6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与转让方、担保人、监管银行(如有)等各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担保合同、《资金监管协议》。

2.7委托人: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8受托人/四川信托:

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9受益人:

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2.10转让方/抵押人/金骊索道:

指成都青城后山金骊索道有限公司。

2.11保证人/濠吉食品:

指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2出质人/金骊实业:

指成都金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3担保人:

本合同中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统称为担保人。

2.14监管银行: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15保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

2.16《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7的《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17信托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2.18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2.19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20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后,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2.21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损失)。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2.22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

2.23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24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2.25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2.26《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指受托人、转让方与金骊实业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2的《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2.27《抵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3的《抵押合同》。

2.28《保证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5的《保证合同》。

2.29《质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质押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4的《质押合同》。

2.30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统称为担保合同。

2.31《资金监管协议》:

指受托人、转让方与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6】的《资金监管协议》。

2.32监管账户:

指转让方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并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账户。

2.33标的应收账款:

指金骊索道合法享有的对成都金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

2.34标的收益权:

指金骊索道合法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分)对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相应税费等必要支出)的财产性权利。

2.35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指标的应收账款和标的收益权的合称。

2.36预计终止日:

指各期信托单位自募集成功之日起(第一期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存续满24个月之日。

2.37延长终止日:

指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满24个月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延期后的终止之日。

2.38提前终止日:

指各期信托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存续未满24个月即提前终止之日。

2.39法律法规:

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40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41受托人网站: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受让金骊索道持有的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青城后山索道改建及补充日常营运资金需求。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4信托计划类型

4.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

5.1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贰亿元(小写:

¥200,000,000元),实际信托计划规模以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每一元对应一份信托单位。

第一期信托单位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

¥50,000,000元)(包含本数),实际金额以募集的第一期信托资金为准。

5.2信托计划的推介

第一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由受托人另行在其网站上公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6信托单位的认购

6.1认购资格要求

6.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

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

6.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1.3委托人就认购信托单位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6.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4)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5)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而切实的风险;

(6)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委托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其认购信托单位、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

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2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签约证件认购信托单位: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人为6.1.2条

(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3)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3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6.4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受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元。

6.5付款

6.5.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本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申请和/或信托资金交付行为,并按原路径将相应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6.5.2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第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户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147002516010000430

6.5.3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保管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户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147002593010000067

6.6签约

6.6.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6.6.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一式两份。

6.6.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6.4提交本合同第6.2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6.6.5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7认购文件的管理

本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

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8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

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9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于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第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6.10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信托计划期间,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信托开放期,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成功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其交付信托资金后且受托人宣布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加入信托计划。

7信托计划的成立

7.1除受托人特别申明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合同》、《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资金监管协议》、《保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已签署完毕且生效;

(2)第一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受托人募集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伍千万元(¥5,000万元)(包含本数);

(3)《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已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4)《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已经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物已经办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5)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已经开立并由监管银行监管;

(6)受托人认可的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和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等;

(7)金骊索道及担保人向受托人提供同意申请融资、同意提供担保的相关内部有权机构出具的授权文件;

(8)金骊索道已经将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土地证、房产证及金骊实业与青城山政府签订的索道转让协议原件移交与受托人保管;

(9)金骊索道已向受托人出具《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附件所列明的《承诺函》,金骊实业已向受托人出具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37号-4-2】的《质押合同》附件所列明的《承诺函》;

(10)标的应收账款和标的收益权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7.2如第一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届满,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未达伍千万元,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将于第一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届满后三十内将信托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除。

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7.3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设置开放期接受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

(1)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持续满足;

(2)金骊索道后续提供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措施符合受托人的要求,并且办理完毕相应的登记手续;

(3)募集资金达到受托人认可的各期信托单位最低规模;

(4)本信托计划交易文件中的各方未违反相关交易文件中规定的义务;

(5)满足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受托人宣布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为募集成功日,委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加入本信托计划。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与否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如信托计划开放期内不满足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的,受托人将于开放期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除。

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不对本信托计划发行成功与否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8信托计划期限

8.1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各期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期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各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该期信托单位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且尚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该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8.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金骊索道可以在各期信托单位届满前一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向受托人申请延长该期信托单位期限,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受益人在此同意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在该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前重新安排募集资金,同时在该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时向原受益人分配应付未付信托利益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受托人有权在金骊索道提出延长该期信托单位期限书面申请后,在该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受益人发出是否继续参加本信托计划的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网站公布或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

受益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是否继续参加本信托计划;受益人逾期未进行书面通知的,视为其不再继续参加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在该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该受益人分配应付未付信托利益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9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9.1信托财产的管理

9.1.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9.1.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9.1.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9.1.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9.1.5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9.2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受托人将按照《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金额为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转让期限预计为24个月;转让价款用于转让方青城后山索道改建及补充其流动性资金需求,转让方到期溢价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溢价率约为15.1%/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提前回购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或延长转让期限。

(2)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抵押物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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