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技术服务契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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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术服务契约范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98.07.22版)
立契約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1、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3、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4、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
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5、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6、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7、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8、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9、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履約標的(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之附件載明)
1、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3、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1、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1)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設計及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
依公告固定服務費新臺幣元。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之%(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2.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3.建造費用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款建造費用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但仍須扣除前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建造費用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但仍須扣除第二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如決算金額高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決算費用金額計算。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新臺幣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2、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 或倍(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3、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4、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5、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6、前項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7、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8、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9、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十、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10%以上者,其逾10%部分,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按變更比率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配合第三條第一項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載明給付條件)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配合第三條第一項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
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3、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甲方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逾一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乙方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5、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乙方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8)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6、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7、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8、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9、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10、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11、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12、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13、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14、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15、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甲方負擔。
16、乙方設計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甲方因故終止契約,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工程底價已核定:
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六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標比),乘以該工程底價金額。
(2)底價未核定之工程:
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六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乘以該工程預算金額。
第六條稅捐及規費
1、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2、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3、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4、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第7條履約期限
1、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請參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1)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2)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3)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4)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2、日曆天或工作天(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一)日曆天: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計入□不計入。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二)工作天:
以工作天計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
1.國定假日:
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者。
2.民俗節日:
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者。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履約期限。
4.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履約期限。
但其與前3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5.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有施作者,□應□免計入工期。
□(三)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時分至下午時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時分至下午時分;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時分至下午時分。
3、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4、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5、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6、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7、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履約管理
1、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2、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3、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4、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5、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6、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亦同。
7、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8、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9、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10、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11、勞工權益保障:
(1)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2)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乙方應於簽約後_____日內(由甲方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4)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2、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3、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甲方。
14、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對於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乙方應於完成之原始圖樣及書表上簽名或蓋章。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辦理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公有新建建築物,乙方應於工程招標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5千立方公尺以上且符合計畫總工程預算達一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二千萬元以上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該說明書內容之提送及應用如附件)。
□其他:
。
第九條履約標的品管
1、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規劃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查核。
2、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3、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4、甲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委辦監造廠商或委辦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
每點扣款新臺幣伍佰元。
(2)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十條保險
1、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
2、乙方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1)承保範圍: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2)保險標的:
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
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
契約價金總額。
(5)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6)保險期間:
自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_________之日止(由甲方載明),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8)其他:
3、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4、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5、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6、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7、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8、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
(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二條驗收
1、驗收時機: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
2、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3、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4、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逾期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