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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第一章

1.风险:

保险活动中,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保险学中,危险=风险

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从保险的角度研究)

3.风险的种类:

(1)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

由于自然现象和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

社会风险:

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

(2)按风险导致的结果分类: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收益风险:

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

是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形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作用或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

是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变动引起的风险

(4)按风险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

基本风险:

是指特定的社会个体不能控制或预防的风险(多与经济失调、政治变动、特大自然灾害相联系,一旦发生往往影响很大)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社会个体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5)按风险指向的标的分类

财产风险:

物质财产遭受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

因过失或侵权行为,对他人在合同、道义或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犯罪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

人们因疾病、意外伤害、衰老、残障、死亡等导致本人或其亲属经济生活不安定的风险

(6)按风险发生的条件分类

实质性风险:

社会和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们生命安全的风险

非实质性风险(道德风险:

由于人的故意和恶意行为而导致财产受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心理风险:

由于人们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而引起的风险)

4风险管理的过程:

(一)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

损失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降至最低;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损失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尽可能减少直接和间接损失,使其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经济状况

(2)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基础

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全面、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3)风险衡量(估价或评价)

一般从风险的损失概率(损失机会)、损失程度和风险损失的变异程度(波动程度)三方面进行衡量

(4)风险处理

(1)风险回避(损失规避、损失回避)

(2)风险(或损失)预防和控制(3)风险自留(自担)(4)风险转移

(五)风险管理评估

5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是保险与风险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客观依据,保险与风险管理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传统有效手段,是社会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够适应风险不确定性与不平衡性发生规律的合理机制

(三)保险与风险管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保险经营效益的好坏,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发展又相互促进

第二章

1有关保险的学说流派:

(1)损失说(损害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移说,人格保险说]

(2)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共同准备说]

(3)二元说(择一说)

2保险的定义

(1)广义的保险:

集合同类风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

(2)狭义的保险——商业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保险分类:

(1)按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

按照商业原则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社会保险:

国家在既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

政府为了支持特定政策的实现,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类[(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广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

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按保险的经营基础分类

寿险:

人寿保险

非寿险:

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短期健康保险

(4)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营利保险:

以追求利润作为经营目的的保险;非营利保险: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五)按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自愿组合而建立的保险关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

(6)按风险转嫁层次分类

原保险(直接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

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7)按投保方式分类

团体保险:

以特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中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

个人保险:

以个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

4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派生职能:

融通资金,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5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第三章

1.保险合同:

保险契约,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名合同,保障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

投保人:

向报喜那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收取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资格条件、经营范围限制;一般采取保险公司的形式,个别国家和地区也允许个人保险人存在)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益遭受损害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其权利通常有: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4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原因: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5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保额)7、保险费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约年、月、日

(2)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2、缴付保险费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4、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6、施救义务(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7、提供单证义务8、协助追偿义务

(3)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说明和询问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保密义务4给付活赔偿保险金的义务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义务

6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7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

即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在财产保险中使用的在正式保单发出之前的一个临时合同

(3)保险凭证

(4)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险书活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5)其他书面形式协议:

指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险合同形式

8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要约——订约提议;承诺——接受订约提议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期间开始:

零时起保制;附带的条件满足;缴纳保险费等)

3、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不能变更的情形: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有变更,实际上是原来的保险合同退保,再重新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清算)

保险人的变更一般通过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公布,而不一一通知每个投保人

(2)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其他险种在变更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涉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

(3)人身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一般不允许变更;投保人变更一般不受限制;趸缴保费合同一般不需要变更投保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不变时,主要指对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因客观情况变化提出的变更;风险增加必须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保险合同的失效:

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违约失效

(2)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3)保险合同的复效:

指保险合同效力在中止后又重新开始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形式:

批注或批单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保险合同的中止(停效)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分期交费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对于分期交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如果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未按时交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

但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愿意补交保费和利息,可申请复效,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保险合同的终止:

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保险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二)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三)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四)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灭失(五)因解除而终止

9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合同性质不同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给付性合同(也称受益性保险合同,事先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和保险金给付标准,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足额保险合同:

也称等值或等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不足额保险合同:

也称低值或低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受损时的完好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也称超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那部分保险金额无效

(4)(财产保险合同)按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在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只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受损时的市场完好价值与保额的比较以及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5)按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

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再保险人,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并结合上下文的整体内容对保险条款所作的解释

.

(2)意图解释原则:

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而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3)专业解释原则:

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4)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其他补充解释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及其他商业习惯;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批单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

11.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三)仲裁,一裁终局制(四)诉讼,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

第四章

1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来源和时间限制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

(1)合法的利益:

法律认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上的利益:

货币计算或估价(3)可确定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已实现或可实现

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现有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己

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其他人(债权债务关系、劳动或合作关系)——利益原则,同意或承认原则]

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人身保险的要求: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约定和承诺。

否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方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L49

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L5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3、投保方进行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177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181

4.损失补偿原则:

也叫赔偿责任原则或损害赔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损失,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5.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3)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现金赔付,修复,更换,重置(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得到额外利益(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赔款扣除残值;权益转让;重复保险分摊)

6.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有利于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

7.代位求偿(代位追偿):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代位求偿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导致损失的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不曾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金(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让

;被保险人如果先从责任方获得赔偿,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也自然得到豁免;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其行为无效

9.委付:

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10.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11.代位求偿和委付的比较:

都是保险标的的有关权益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转移;区别:

内涵不同;性质不同;代位的内容和要求不同

12.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不一定是在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13.近因原则:

在处理保险赔案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4.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16重复分摊的主要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损失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损失金额×(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

第五章

1保险的种类:

(广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寿险(人寿保险)和非寿险:

寿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具有投资功能的创新型寿险品种;非寿险——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确定和理赔的依据不同(3)风险性质和经营技术不同(4)保险期间不同(5)保险费率的计算基础不同(6)储蓄性

3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经营目的;

(2)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3)保险资金来源(4)保险实施方式(5)经营主体和管理特征(6)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7)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8)保险所处的财税关系(9)保险对象

第六章

1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个人保险组织:

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

(二)公司保险组织:

以公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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