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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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导则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导则
目次
1总则1
2一般规定2
3清运车辆技术要求4
3.1一般规定4
3.2外观4
3.3结构与密闭装置4
3.4监控系统5
4建筑垃圾清运6
4.1出场6
4.2运输6
5建筑垃圾处置7
6信息化管理8
1总则
1.0.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工作。
1.0.3建筑垃圾车辆清运过程中的扬尘防治,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垃圾的装载、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扬尘。
2.0.2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各方职责:
建筑垃圾产生方负责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装载等过程的扬尘防治,以及车辆出场冲洗;运输方负责清运车辆达到“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不扬尘和不抛洒遗漏;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进场后的分类堆放、卸载和压实覆盖等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直接利用建筑垃圾回填或堆山造景等的利用方或施工企业负责利用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
2.0.3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严格落实“一方案两合同”,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清运合同和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合同。
方案应包含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产生量、垃圾类型、消纳方式、处置要求等)、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和运输计划等。
2.0.4建筑垃圾清运严格执行“三项准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车辆、驾驶员准入)制度、落实“三不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规定及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三方惩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安、住建厅、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方进行惩处)。
2.0.5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运输扬尘防治责任。
2.0.6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牌号清晰;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安全运输教育。
2.0.7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防尘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3清运车辆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采用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3.1.2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外观、结构和密闭装置及监控系统应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技术要求》DBJ41/T171-2017中的相关规定。
3.1.3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3.2外观
3.2.1车辆驾驶室顶部应设置标志性顶灯,灯箱应固定牢固,颜色宜为白色,色泽均匀。
3.2.2各地市应根据自身情况统一车辆车身及车厢主体颜色;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清运企业名称;车侧身及后箱板应喷涂监督举报电话,且车身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反光贴。
3.3结构与密闭装置
3.3.1新购置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技术要求,车厢顶部宜采用刚性密闭装置,且宜安装闭合限位传感器,并与车载终端连接,当车载终端接收到密闭装置闭合信号后,车辆方可正常行驶。
3.3.2车厢主体不宜采用外表面易残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强筋结构,车厢
内表面平顺光滑,宜采用U型结构。
3.3.3车辆尾部与侧面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且车厢底部应密封严密,漏水量不应大于0.5L/min。
3.3.4改装车辆车厢顶部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密闭装置性能应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技术要求》DBJ41/T171-2017中的相关规定。
3.3.5密闭装置的长度不得超过原车厢长度,宽度不得超过原车厢宽度60mm,拱形高度的最高点不得超出原车厢300mm,不得直接或间接加高厢体装载高度。
3.4监控系统
3.4.1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安装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由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影像系统等组成,并应能接入城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
3.4.2监控系统可实时查询每台车辆的精确位置、运输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且可设置电子围栏,进行线路控制;并可预设车速,实现车辆超速报警功能。
3.4.3车辆宜安装3路摄像头和行车记录仪,分别用于监控车辆左侧、右侧、后部情况,实现对车辆盲区进行监控,并可存储、传输影像数据。
4建筑垃圾清运
4.1出场
4.1.1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封闭严密后方可出场,装载高度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4.1.2施工现场清运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并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4.1.3当施工现场不具备车辆冲洗条件或实际需要时,车辆可配备自动冲洗系统,实现对车身、轮胎等的冲洗功能,并应在污水排放方便的场所冲洗,防止二次污染。
4.1.4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出场前应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尘土、残渣等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车辆冲洗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实现冲洗监控和自动记录。
冲洗水压和冲洗时间应符合《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4.2运输
4.2.1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
4.2.2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准运证或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4.2.3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清运车辆的行驶速度应符合城市道路机动车辆行驶速度的要求。
4.2.4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开启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装、运、
卸”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车辆实时处于监管系统监控之中。
4.2.5清运车辆应按照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5建筑垃圾消纳、利用防尘要求
5.0.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5.0.2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要配备专业保洁人员,做好清运车辆出场前的保洁工作,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尘土、残渣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保证出场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5.0.3清运车辆应配合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专职保洁员,做好车辆扬尘防治工作的记录,完善扬尘防治工作台账。
5.0.4建筑垃圾直接回填利用或堆山造景的,利用方或施工企业必须要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利用的地点、时间和利用量,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实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实际利用情况。
5.0.5利用方或施工企业应做好建筑垃圾进场、倾倒、压实覆盖等作业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建筑垃圾车辆出场时,由利用方或施工企业负责清洗车辆,严禁带泥上路。
6信息化管理
6.0.1所有清运车辆应纳入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监管,并与交警、交通及智慧城市平台对接,实现资源共享、联防联控。
6.0.2消纳场及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有监控装置,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取云台技术360°监控。
6.0.3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运行时应开启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全过程监控。
6.0.4监测数据和固定场所视频数据应实时上传到当地监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车载视频资料应存储完整。
6.0.5各责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检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监管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留存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