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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全

煤矿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元月四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xx煤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矿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创优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我矿任何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科室进行惩处。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设置环保机构,由综合办公室管辖,具体负责对本矿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机构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编制矿环保规划、年度计划,为矿区的长远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矿区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发展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我矿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固体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实现矿区的美化、绿亮化,与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三章污染防治范围及内容

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第九条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设计应因地制宜,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为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我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止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我矿的大型设备采购必须考虑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设备及锅炉等的能耗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其防治大气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有毒有害气体、煤尘等物质的设施,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

所有锅炉应安装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确保除尘设备运转率达到100%、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确保车辆运输中的环境形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装运环节的扬尘。

第三节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为防治水污染,实现我矿水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矿区所有在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措施。

我矿所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好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

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矿环保机构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矿井水、生活水的水质进行检验,防止水污染。

第四节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为防治噪声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我矿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可能生产的噪声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环境噪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矿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又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报矿环保机构批准。

第五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运销科等相关部门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清扫、收集、运输生活、生产垃圾的,应当遵守矿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第六节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放射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如:

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装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

第三十条加强对从事放射防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绿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矿区绿化总体要求:

矿区绿化统一由矿综合办环保及后勤机构严格管理,要因地制宜,统一布置,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

根据不同的地段,对树木、花草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花草和树木,确需购置的必须报环保机构登记、签字,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入账。

第三十二条矿区植树管理要求:

矿区内的绿化美化、布置摆设应根据现场环境做出合理布局。

对需整形的植物要做好修剪工作,疏密合理。

充分发挥美化作用,做到美观得体,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病虫害防治要求:

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及时处理,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按说明合理使用,以免发生烧苗现象。

不准在工人上下班期间喷洒农药和施肥。

第三十四条日常工作要求:

绿化区枯枝腐叶要经常清理,保持整洁。

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

化肥及农药严格管理专人存放。

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

做到矿区内清新、舒服、雅致、美观。

第三十五条绿化工职责:

一、负责公司花、草、树木种植与管理,定期浇水、治虫、修剪,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二、为各种会议场所、办公室摆置生态观赏植物、鲜花,并做好护理工作。

三、不断提高护养种植水平,争取矿区四季常绿。

第三十六条具体管理“九不准”:

一、不准损坏花草树木。

二、不准采摘花朵。

三、不准在树木上拉绳晒物。

四、不准在游园或草坪内行走。

五、不准往地上或池内乱丢杂物。

六、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上乱涂乱画。

七、不准任意修剪和砍伐树木。

八、不准在绿化区内随意搭棚或擅自搞其他建设。

九、不准在绿化区内倾倒垃圾和废物。

第五章环境监测

第三十七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手段。

第三十八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

一、定期监测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测采样点要求布置合理,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环保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环保岗位负责矿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在xx矿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我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建设“绿色环保、生态和谐”型矿区的发展思路,立足于全过程清洁生产,高标准制定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把“三同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把环保设计、环保设备、施工质量三大关,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照我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我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负责全矿区范围内的美化、绿化和亮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矿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并根据环境卫生现场情况进行奖惩。

五、负责监督管理矿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矿区环境统计和绿化统计工作,申请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管理、监督使用污染治理资金。

七、建立矿环保设施、设备及绿化台账。

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推广国家先进环保工艺、设施、设备在我矿的应用。

九、负责编制矿环保规划、年度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内容

第四十一条对各排污单位检查:

一、是否有不经环保机构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设备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检查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

三、对特殊设备是否有防护设施,是否完善防盗措施。

第四十二条对建筑施工单位:

一、检查施工现场,查看噪声、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检查施工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影响;

三、检查施工时限。

四、查看有无减少噪声、污水等污染物的措施和行为。

第四十三条配合综合办公室对矿各科室、队组等卫生的检查:

一、检查各单位办公室内卫生情况;

二、检查各单位卫生所属区卫生情况;

三、检查各单位对矿临时指派卫生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四条检查矿指派的其它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处罚种类分:

警告、罚款、矿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处罚。

环保机构将制作统一格式的《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违反环境保护处罚书》,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章环保统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矿环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环保统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八条对矿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管理和提供基本的环境统计资料。

对涉及环保方面的文书、数据、科技、照片、实物等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做到档案无丢失、无霉变、五差错。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对矿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矿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随意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故意破坏环保设施、设备;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未经环保机构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随意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五、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矿领导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由矿环保机构负责解释、补充,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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