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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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一、孕产妇首珍负责制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1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

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1: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

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附件3: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

江苏省高危产妇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

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

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

与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

号)精神、结合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以健全

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为核心,明确各方职责,狠抓责任

落实,优化整合资源,建立高效机制,形成工作合

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最大

限度预防和减少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全面

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制定本规

范。

本规范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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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

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二十ー、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4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

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二)首诊医疗机构首先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生命体

征监测,评估生命安全风险,全力组织救治;如救

治能力不足,应及时联系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

中心,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

预案。

接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

治预案,组织相关救治力量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

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救治。

对情况危急但暂无

生命危险的,可联系院前急救机构转运至有条件的

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证转运途中安全。

(三)对已经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

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

处理:

1、有条件全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应当安排相关

科室有资质和经验的医师接诊,由接诊医师根据《孕

5

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

按规定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

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无法记录(各类异地就诊者、

就诊者未带手册、信息系统未互联互通等情形)的医

疗机构,应当将筛查结果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

病历之中,并告知就诊孕产妇或家属适时到常住地

的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建档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

机构,下同)补录结果。

2、不具备条件全面进行筛查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

必须对孕产妇风险筛查1-5项进行检查,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联系转诊到责任医疗机构或上一级有条件

的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判断是否需

要院前急救机构派救护车转运。

(四)对未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

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

理:

6

1、对于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立即按

规定建档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应

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详细记录于病历之

中,并明确告知就诊孕产妇其所属建档责任医疗机

构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和孕期保健规范

服务内容,引导就诊孕妇及时建档,规范接受保健

服务。

3、不具备条件进行筛査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处

理方法如上所述。

4、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未建档孕妇原则上动员

其到责任医疗机构建档,需要辅助检査的及时转诊

至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

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检查。

(五)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或一

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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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为阳性且生命体征平稳的孕产妇主动转诊至二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振风险评估。

(六)就诊孕产妇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的,接诊医疗机

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责任医疗构建档,并

与孕妇所在的常住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就

诊孕产妇涉及跨省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

妇及其家属到孕妇所在地的责任医疗机构就诊,并

将告知事项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孕妇和家属签字

确认。

(七)首诊医疗机构应将孕产妇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积极为就诊孕产妇创造良好

条件。

对首诊负责制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由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

当事人的责任。

(八)首诊、转诊等过程均应有规范记录,以备查

考。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8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

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

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

录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

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

险筛查及妊姵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

或病历上。

(二)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

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

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筛査机构为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

诊单》,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

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

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

续随访。

9

(三)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

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

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

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

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

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

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

“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

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

妇幼保健机构。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

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

每次均要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发现孕

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

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

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

10

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

期。

(五)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

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

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

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六)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等级标识应保持完

整、清晰,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各医

疗机构应完善院内管理机制,定期督查。

(七)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

理工作自查制度,对本机构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

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风险筛查及评估情况进行培训、

定期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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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高

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分级管理工作的

监督。

(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分级,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范围: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妇,按照省妇幼

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诊疗指南,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由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如

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由县级及

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

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

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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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

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5、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严格按

照当地传染病防治相关管理规定,转诊至指定医疗

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动态评估

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五)需要会诊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以上级孕产妇

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为主,必要时可请市级或省级孕

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会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

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内

的高危孕产妇定向转诊流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并监督转诊的及时性、合理性。

(二)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转诊治

疗,保证转运安全。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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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孕产妇妊娠

风险分级进行有序转诊。

接诊机构对转诊来的高危

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实施诊治,并将诊治结

果反馈给转诊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截留管

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必要时,本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协调。

(三)遇有危重孕产妇,由于医疗机构设备及技术水

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

疗者,原则上应先请转入医院医师会诊后方可办理

转院手续。

预期可能在途中分娩的孕妇原则上应就

地治疗至分娩后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

对病情不稳定,估计在转诊途中有可能死亡的孕产

妇,不得转诊,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赴现

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抢

救。

(四)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应通知当地院前急救

机构协助转运,联系工作应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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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

各地院前急救机构接

报后应及时优先派出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

危重孕

产妇转院前、转运过程中双方医护人员须密切配合,

及时通报转运孕产妇的情况,以便接收方做好充分

的准备

(五)转出机构在转运危重孕产妇时应派有经验的医

护人员护送,转运途中给予持续不间断的观察和治

疗,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途中安全。

(六)转出机构应书写病情摘要,并提供有关检査资

料,以供转入机构参考。

到达转入机构后,护送人

员应在介绍病情并与转入机构接收人员办理好相关

转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转诊双方应规范填写有关

转诊资料,以备查考。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一)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助产服务的相关医疗机

构按照省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孕产妇健康

管理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15

等相关规定,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和

助产服务,并将相关服务记录和检查结果记录在《母

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系

统管理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及相应的

信息系统中。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的孕妇建立

《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

首次产前检查服务和妊娠风险筛查,并做好产前检

查及筛查结果的记录;非责任医疗机构对未建档的

孕妇应告知其到常住地的责任医疗机构进行建档和

专案管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妊娠风险筛查

时,根据妊娠风险筛査结果做好分类登记,指定专

人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提供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

将专案管理情况记录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并负责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追踪妊娠风险评

估情况,指导孕产妇严格执行上级医疗机构制定的

16

诊疗方案;同时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做好风险评估

与管理。

(四)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严

重程度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中分别做好“绿、黄、橙、红、紫”颜色标识,指定

专人将妊娠风险分级结果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中进行专案登记管理,并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

“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

产妇专案管理。

(五)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

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

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

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相关医疗机构要对转出或转入的高危孕产妇进

行跟踪随访。

上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负责的孕产妇

信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

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日常随访。

17

(七)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消除或产

后42天后,及时结案,并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

本》中做好结案登记。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

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

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知识,促进健

康行为。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相关检测技术规

范和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等要求,为所有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传染病检测与咨询,尽早

明确其感染状况。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

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遵循保密原则,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

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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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

心理支持、性伴侣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四)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实施普遍性防

护措施,如发现妊娠期间伴有传染病的,应按照当

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

诊治和住院分娩。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产科,

保障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获得住院分娩服务,做

好院内感染控制。

(五)接收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应为感染

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并提供

相应随访医疗服务和养护指导。

(六)各级医疗机构按规范做好人员防护、实验室生

物安全及场所消毒管理,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相关数

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

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19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内

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有条件地区通过信息

系统报告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尤其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建

立信息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

机构上报相关报表,尤其是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

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在3

日内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辖区

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

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各级医疗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报表

等备份保存,做好相关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

作。

20

(五)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质量控

制。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1次质控,市级和县

(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质控,各

级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自査工

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医疗机

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将信息报送工作

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

培训。

(七)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的高危

孕产妇信息,对敏感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做好数据

的整理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

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

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

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

21

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

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

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

科专家联

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

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

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

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

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

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

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決定治疗方

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

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

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

22

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

职能部门审核。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

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的分工协同机制,明确救治中

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

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

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实现高危因素的全程管理以及

危急重症的快速运转和有效救治。

(二)所有设区市和县(市、涉农区)要至少建立1

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

治中心,健全救治服务体系。

(三)每个救治中心要与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

血液供应等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

协同联动和无缝衔接。

(四)妇幼保健院等专科机构要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

医联体等多种形式,建立与综合医院协作机制、简

23

化转会诊程序,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充分发挥综合

医院内科、外科和重症医学等

专(学)科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

风险,全面提高救治效果。

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产

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

检验、影像等多个科室协作,完善孕产妇危急重症

的预警和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细化环节管理,确保

孕产妇危

急重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

有效。

(六)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

区建立区域或跨省协同救治机制。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

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院

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机构联动机制,强化转运、

24

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

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高危孕产妇管

理工作的督导

检查。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卫

生资源情况设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成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专家组,明确职责

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抢

救工作。

(三)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

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保障部

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其

他综合科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开

展产科质量安全管理。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一调度辖区

25

内的救护车用于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各地血液供

应部门要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紧急用血需求。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本辖区助产机构、

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部门相应联系电话,并适

时更新。

(六)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救治或转诊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应立即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指导并协调联系上一级医

疗机构专家会诊或转诊。

(七)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应负责协调落实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下级医疗

机构提出的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要求,组织专家到

场援助或接受转诊,不得无故推诿接收危重孕产

妇。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

高危(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定期分析总结。

转诊

规范落实情况纳人相应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考核。

26

十ー、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工

作实际,分片划定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责任片区,

指定各级救治中心负责若干市县(市、区)和助产机

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和业

务指导工作。

(二)各级救治中心应与所负责的市、县(市、区)

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

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

有助产机构。

(三.)各救治中心承担其责任片区内孕产妇危急重

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所负

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会诊工作、人

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

托,定期开展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

质量控制。

27

(四)各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为包干责任人,负责包干片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

联系,每半年组织包干片区工作会议1次。

包干责任

人应当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

力提升工作水平。

(五)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片包

干的片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并形成督导意见书。

对片区医疗机构业务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六)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所承担片

区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助产机构在处置危急重症孕产妇中遇到的问

题,应当及时向片区责任人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报告。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

救治中心考核制度,根据救治中心对各项救治、包

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以及对基层业务

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职责履行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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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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