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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手册

工程施工管理手册

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分公司编制

二零一零年八月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2、安全操作规范

3、常用安全用语

4、工程施工费用包干使用水平协议

5、施工组织方案

6、工程质量标准

7、工程员工用工协议

8、工程员工安全协议

9、工程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10、租用车辆协议

11、租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12、租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3、租用车辆保险证(复印件)

14、工程联系电话表

15、施工人员名单

16、岗前培训记录

17、工程完成进度表

18、工具使用表

19、材料领用表

20、安全隐患及处理记录表

21、工程监理签证遗留问题及落实

22、工程材料使用与领材核对表

23、工程工具使用与归库核对表

24、项目小结

(1)质量分析与考核

25、项目小结

(2)安全分析与考核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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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

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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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

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

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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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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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

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中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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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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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

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张、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嗽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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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技,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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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

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检和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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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

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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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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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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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通信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事故,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造成通信阻断,促进通信建设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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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当前通信行业大量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广泛运用以及施工生产环境的变化和开展国际通信工程项目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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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督检查等。

2一般安全生产要求

2.1施工安全管理

2.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应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不同的专业向施工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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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保证所有参加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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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各工程施工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如实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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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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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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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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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施工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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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书面记录。

交底记录应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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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

2.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

3.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4.在施工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2.1.9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不同的专业需要,正确穿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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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2.2.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编制的原则:

1.现场应急预案是在本单位制定的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编制。

2.现场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一具体场所的特殊危险及周边环境情况,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作出具体、周密而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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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现场预案,应结合实际,针对性要强,对现场具体救援活动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必须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2.2.2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1.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潜在事故危险性质进行预测和评估;

2.确定现场应急组织的机构、职责、任务;

3.现场预防性措施;

4.明确报警、通信联络的电话、对象和步骤;

5.应急响应时,现场员工和其他人员的行为规定。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所有现场人员应熟悉报警步骤,以确保能尽快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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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施工现场应急救援:

1.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触电、火灾、落水、人员高处坠落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和当地医疗、消防、交通及相关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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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发生电路阻断、电源短路,造成设备损坏或使在运行设备停机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顾客)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报告,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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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任何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的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报告人应适时作出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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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救护、抢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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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

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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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现场安全

2.3.1在城镇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和设置警戒人员。

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等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行人或请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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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4.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5.挖掘的坑、洞、沟处;

6.打开井盖的人(手)孔处;

7.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

2.3.2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清理干净。

2.3.3施工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并请求配合。

2.3.4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通航的河道、市区等特殊地段施工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蕾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警戒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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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施工作业区内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

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正在施工运行中的各种机具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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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在城镇和居民区内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扰民时,应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扰民措施,并在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施工。

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间内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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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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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在通信机房作业时,应遵守通信机房的管理制度,严禁在机房内饮水、吸烟。

应按照指定地点设置施工的材料区、工器具区、剩余料区。

钻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机房设备扩容、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的缆线、模块、电源接线端子等时,须经机房值班人员或随工人员许可,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本班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动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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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施工驻地安全

2.4.1施工驻地设置的工器具、器材库房,应执行有关库房管理要求和有防潮、防雨、防火、防盗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入库的工器具、器材应认真检测、检验,保证工器具、器材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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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施工驻地临时搭建的员工宿舍、办公室、仓库必须安全、牢固、美观,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不得靠近电力设施,应保证与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大于6m。

施工驻地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员工不得在宿舍擅自安装电源线和使用违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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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临时宿舍内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通道宽度不小于o.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床铺宜高出地面0.3m,面积不小于1.9X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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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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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应定期对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2.4.6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有独立的制作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消毒设施。

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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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食堂用液化气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1.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和暴晒;

2.冬季液化气瓶严禁火烤和开水加热(只可用40℃以下温水加热);

3.禁止自行倾倒残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4.严禁剧烈振动和撞击;

5.液化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一定余气;

6.购置液化气体时必须到当地政府指定的供应站购买。

2.5施工交通安全

2.5.1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档案。

选聘施工车辆驾驶员应严格考察其素质。

受聘驾驶员必须具有熟练的驾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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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驾驶车辆应注意交通标志、标线,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驾驶故障车辆。

严禁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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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车辆不得客货混装或超员、超载、超速。

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注意沿途的电线、树枝及其他障碍物,不得将肢体露于车厢外。

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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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工程项目施工时租用车辆应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2.5.5施工人员使用自行车和三轮车时,应经常检查刹车和牢固情况。

骑车时,不得肩扛、手提物件或携带梯子及较长的杆棍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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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施工现场防火

2.6.1在光(电)缆进线(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地、机房、材料库等处施工时,应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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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取用,分布位置合理。

使用方法必须明示,必要时进行示范,做到人人会用。

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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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配制的消防器材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的消肪器材必须及时处理。

2.6.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器,严禁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

2.6.5在封闭和特殊要求的施工场所严禁吸烟。

2.6.6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分类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6.7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清除。

2.6.8机房内施工不得使用明火。

需要用明火时应经相关单位部门批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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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使用灯泡照明时不得靠近可燃物。

使用后未冷却的电烙铁、热风机不得随意丢放。

2.6.10在室内进行油漆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灯头,室内禁止明火。

2.7野外作业安全

2.7.1作业人员在野外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正确配戴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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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在炎热或寒冷、冰雪天气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暑或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当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行。

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雷雨天不得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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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勘测复测管线路由时,应对沿线情况进行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管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和分析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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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砍伐树木作业时:

1.砍伐人员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2.在道路旁砍伐树木时,必须在树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

3.遇树上有毒蜂或毒蛇等动物时,砍伐前应采取清除措施。

4.风力在5级以上时,不得砍伐树木。

2.7.5在水田、泥沼中施工作业时应穿长筒胶鞋,预防蚂蝗、血吸虫、毒蛇等叮咬。

野外作业应备有防毒及解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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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在滩涂、湿地及沼泽地带施工作业时,应注意有无陷入泥沙中的危险。

2.7.7在山区和草原施工作业时,注意:

1.在山岭上不得攀爬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稳固的石块。

2.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时,严禁烟火。

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同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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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熟悉工作地区环境。

在有毒的动、植物区内施工时,应采取戴防护手套、眼镜、绑扎裹腿等防范措施。

4.在已知野兽经常出没的地方行走和住宿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野兽的侵害。

夜晚查修线路障碍时,要两人以上并携带防护用具或请当地相关人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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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要触碰或玩弄猎人设置的捕兽陷阱或器具;不要食用不知名的野果或野菜;不要喝生水。

6.严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

2.7.8在铁路沿线施工作业时,注意:

1.严禁在铁轨、桥梁上坐卧。

2.严禁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

3.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要与路轨平行,并注意避让。

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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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穿越江河、湖泊水面施工作业时,注意:

1.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浅时,不得涉水过河。

需要涉渡时,应以竹杆试探前进,严禁泅渡过河。

2.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水面上作业时,应配置与携带必要的救生用具,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听从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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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进入高原地区作业时,注意:

1.对进入高原地区施工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不得派谴不宜进入高原的人员进入高原施工。

2.组织进入高原的施工作业人员学习高原防病知识,了解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消除对高原的恐惧心理,增强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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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预备氧气和防治急性高原病的药物。

4.在高原地区出现比较严重的高山反应症状时,应立即撤离到海拔较低的地方或去医院医治。

5.在高原施工时,应穿戴防紫外线辐射的防护用品。

2.8用电安全

2.8.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供电方式。

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

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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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施工现场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并应由电工专业人员负责电源线的布放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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