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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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

大中小]

索引号:

690-2025-2007-27717

信息种类:

投资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07-07-0112:

00:

37

发布日期:

2007-07-0111:

59:

28

发布机构:

XX市投资促进局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围:

   1、已在我市境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与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金来源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资者有效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

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

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与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与受托人的有效明。

   (三)初步审核。

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

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

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

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均以人。

民币支付。

   第六条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围。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XX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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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围:

   1、已在我市境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与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金来源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资者有效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

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

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与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与受托人的有效明。

   (三)初步审核。

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

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

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

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均以人。

民币支付。

   第六条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围。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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