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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指导书

目录

一、概况……………………………………………………..1

二、基本规定………………………………………………..2

三、爆破器材的采购与搬运、贮存和保管………………..2

四、爆破作业………………………………………………..4

五、爆破作业安全措施……………………………………..11

 

爆破作业指导书

一、概述

本工程为220kV电柳送电线新建工程,是从燕山湖电厂构架至220kV柳城变电所构架的一条220kV送电线路。

该标段为新建路径,线路亘长5.605公里。

本标段将浇制混凝土台阶基础15基,浇制混凝土钢管杆基础4基,组立铁塔15基,组立钢管杆4基,架设双回路复导线、光缆5.605公里。

本工程塔位部分位于山地,地质条件为风化岩及岩石,施工时需要进行土石方爆破作业。

 

二、基本规定

2.1.1.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监炮员作业证》、《运输作业证》并定期参加受检培训,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1.2.所有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2.1.3.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三、爆破器材的采购与搬运、贮存和保管

(一)一般规定

3.1.1爆破器材的采购必须按《采购程序》实施控制。

3.1.2爆破器材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和保管必须按《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程序》实施控制外,还应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二)库房要求

3.2.1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3.2.2库房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和接地,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2.3库房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有发现及时消灭。

3.2.4不同爆破器材应分别堆放,雷管和炸药不得存于同一库。

库房贮存量应小于允许量,库房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库房周围应设有围墙或铁丝网,应配有防雷接地装置。

(三)运输与装卸

3.3.1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3.3.2车箱底应加软垫,电雷管、火雷、导爆索、炸药等物品在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3.3.3搬运作业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防爆和防爆电灯,禁止使用电灯、油灯、汽灯和明火把。

(四)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规定

3.4.1为确保安全对采购进货爆破器材数量必须严格清点,作好验收记录。

对于数量或品种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处理。

3.4.2对每次进库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试验规程参照有关规定,否则不能发放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防止发生意外。

3.4.3剪下导火索、导爆萦线等,清点数量顺方向盘好作好标记放回原处。

3.4.4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堆垛:

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小于1.6m,并且不同的品种、批号分别堆放。

3.4.5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于搬运和通风检查。

3.4.6为防止混用,应在爆破器材堆放场所进行标识,内容包括:

○1名称;○2产地;○3厂标;○4批号;○5生产日期;○6试验方法、结果等。

3.4.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并应有安全保卫人员。

四、爆破作业

4.1.1本工程爆破仅针对允许爆破的岩石基础的基面降以及地质坚实的基础坑,对一般塔位及禁止爆破的基坑,宜采用人工开挖。

4.1.2对设计规定严禁放炮的基腿必须采用人工掏挖。

岩层结构坚固,整体性较好而人工开挖困难时可采用松动爆破法,装药量只能为标准抛掷爆炸药量的1/3。

4.1.3标准抛掷爆破药量计算

Q=qw3e

式中Q——药包的药量(Kg)

q——爆破单位体积的耗药量(1.2-1.8Kg/m3)

w——最小坑深(锥高或最小抵抗线)米

标准抛掷爆破最小坑深等于爆破坑半径

e——使用不同炸药时的换算系数(岩石硝铵炸药e=1)

4.1.4炮眼位置的选定

⑴为了避免基坑四周岩石的破坏,保护基岩的完整性、减少砼方量的超灌量,采用主炮眼起爆,防震炮眼控制边线的松动爆破法,炮眼如下图所示:

图中(a)、(b)是立柱基坑炮眼安排图。

其中(a)用于断面较小坑,(b)用于断面较大坑。

223

11

1、主炮眼2、防震炮眼3、副炮眼

⑵炮眼介绍。

主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起孔深等于基坑的半径,即0.4~0.9m,内填药包。

基坑周围均匀对称地布置两层副孔,副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至坑中心边缘之间,其孔深为主炮眼的1/2,装药比主炮眼少1/3药量。

防震眼位于坑边缘,距坑壁保护距离为0.15m,不装药。

⑶选炮眼时,应先将表面浮土(石)清除,在岩石上画出坑位轮廓,炮眼尽量躲开岩石分层或石缝;炮眼之间距离应在眼深一倍以上。

4.1.5岩石坑爆破顺序是选定炮眼位置、打眼、填炸药、填泥土、起爆共5道工序,在爆破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炮眼的位置应距离坑壁0.3米以上,用人工使用炮钎打眼。

往炮眼填装炸药时,必须轻送、轻填,严禁用铁钎捣送炸药,装药量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一半,雷管的位置应安放于爆药的中部或底部,在炮眼内安装好炸药后,其余空隙用炮泥封填,炮泥封填深度为1/2孔深,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在封填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导火索,不得使其折断、碰破。

⑵在爆破范围内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非爆破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范围为:

顺抛掷方向200米,反抛掷方向100米。

燃炮前应鸣哨警戒,并在危险区外设置防护人员,通知其它人员不得入内。

⑶雷管和导火索连接应使用胶布粘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防止误爆。

切割导火索用锋利小刀。

⑷同一基坑一次不宜超过4炮,由一人点火,在坑底操作时,坑上有人监护,坑深超过1.5米时,上下应用梯子,导火索的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一般不得短于500mm。

放炮时设专人数炮响次数,点火后20分钟不响,视为哑炮。

4.2其它规定

4.2.1在使用导火索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速燃试验(即先点燃一端长约1m的导火索,如燃烧时间为60-70秒,则为正常),导火索受潮发生折断、外皮破裂时,不得使用,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4.2.2使用雷管时,如果发现雷管生锈、受潮、口部破裂等缺陷,都不能使用,严禁雷管受撞击、摩檫或加热。

4.3哑炮处理办法

4.3.1出现哑炮,必须等20分钟后才能靠近处理。

4.3.2经检查如炮眼外的导火索完好,可重新起爆。

4.3.3用木制掏挖工具将炮眼内的堵物小心掏出,另装起爆药卷,重新起爆。

严禁拔出或拉动导火索和雷管脚线,或掏炸药内的雷管。

4.3.4使用硝胺炸药时,可先清除部分堵塞物,然后向炮眼内灌水,使炸药失效。

4.3.5在哑炮附近,另打炮眼进行爆破,另打炮眼与哑炮眼的距离对深孔为0.6米,对浅孔为0.4米。

4.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4.4.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4.4.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纸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

4.4.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4.4不得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4.4.5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4.4.6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4.4.7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孔深在0.4~0.6米时为0.3米。

孔深在0.6~2.0米时为孔深的1/2以上。

孔深在2.0米以上时,不得少于1米。

4.4.8填塞炮孔不得使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装上雷管的导火索。

4.4.9导火索应做燃速实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

4.4.10导火索与雷管、延时雷管与导爆管间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泵部分。

4.4.11严禁坑下点火,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4.4.12装药和点火应由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4.4.13引爆前,必须将剩下爆破器材以及工器具、机械设备转移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它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并鸣笛警示四周,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4.4.14不出现盲炮时,最后一响经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如点炮数量和响炮数量不一致时则出现盲炮,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4.4.15发现盲炮时,应查看延时雷管导爆索的完好性,如果管未破损,可再将其引入地面重新起爆。

如果导爆索已破裂,重新打孔,新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离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重新装药引爆,也可采用冲洗法处理。

4.4.16爆破点距民房设施和其它设施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应提前和户主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放小炮办法,并在坑口上加覆盖物如铁丝网等防护。

4.4.17各队的爆破器材管理,应专人专管,建立台帐,设专门的保管位置,用铁箱锁住。

不允许雷管和炸药同库房保管。

严格执行其领用、退还制度。

当工程完结、不再需要时,及时如数上缴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4.5、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4.5.1项目部设专门炸药库,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爆破器材物品管理制度及领用台帐。

4.5.2各施工队应设临时炸药库,并建立健全领退料手续。

4.5.3炸药库应设在远离水源、电源、人群、居民区的干燥房间内,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存放。

雷管、导火索应存放在防爆箱内。

4.5.4爆破物品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导火索、炸药应分开用专车运输并采取防振动措施,严禁押送人员吸烟或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运输途中不得在人多的城镇或重要设施点停留,人力运输时,三种物品应由不同人员分开携带,途中休息时,不准将炸药放在潮湿地方,不准坐垫炸药。

4.5.5本工程严禁购买和使用电雷管。

4.5.6雷管、炸药必须由员工签领、当天没有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应当天退还归库,严禁私自存放。

4.5.7合同工、外协民工爆破时必须由员工监护,并签定安全合同。

4.5.8距离民房、电力线路较近的塔位及土坑严禁爆破,如需爆破,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6瞎炮处理安全规定

4.6.1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c)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d)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e)电炮外露的导线必须短线。

f)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惧起来。

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6.2处理裸露爆破的瞎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4.6.3处理浅孔瞎炮,允许用以下方法:

a)经检查起爆网路良好时,可重新起爆。

b)可采用打平行钻孔装药起爆,使瞎炮起爆。

但平行孔距瞎炮不得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必须一致,为保证平行,可取出瞎炮孔20cm深的填塞物。

c)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填塞物装入起爆药包。

d)用水冲出残药,水压不宜大于490.5kpa。

e)本班未处理可交下一班继续进行。

4.6.4处理深孔瞎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网路未破坏

,可重新联线起爆。

b)当原孔用导爆索起爆和装入硝铵类炸药,可以取出拒爆炸药。

c)距瞎炮孔不小于3cm处,另打平行孔起爆。

d)非坑水性硝铵炸药,可用水使之失效再进一步处理。

五、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5.1.1、 参加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起爆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合格证,起爆时必须设监护人。

 

5.1.2、 爆破材料的存放、发放、领取、回库等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作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对于爆破材料的管理规定。

 

5.1.3、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放在专用箱内,不地放在衣袋内,多人携带时,两人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米以上。

 

5.1.4、 导火索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燃速实验,燃速速度不得低于110秒/米,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5.1.5、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应在扶钎人的侧面,注意避免滑锤伤人。

 

5.1.6、 利用凿岩机或风动机打孔时,操作人员应先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操作时应戴口罩和风镜。

 

5.1.7、 向炮眼内装填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填轻送,不得用力积压药包,严禁用金属工具向炮眼内捣送炸药和雷管。

 

5.1.8、 安全警戒范围:

一般顺抛掷方向200米,逆抛掷方向100米。

 

5.1.9、 起爆前必须把爆破物品全部拿出危险警戒区,除监护人和点炮人外,其他人必须撤到安全区,双方联系确认危险区内无人后方可引爆,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必须马上撤到安全区。

 

5.1.10、 装药和起爆必须由一人担任,严禁由两人操作。

 

5.1.11、 发生哑炮数不清时,必须等20分钟后方可进场处理,处理哑炮严禁直接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必须与原孔方向一致,其间距离孔深不得小于0.6米,浅孔不得小于0.3—0.4米。

 

5.1.12、 爆破地点与建筑物的距离较近时,应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后方可起爆,特殊爆破,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和安全措施。

 

5.1.13、 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对于失效的爆破材料应采取可靠的方法处理,不得任意销毁。

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1.14、 爆破施工必须与附近警戒人员和居民取得联系,交通路口应设专人看守,并鸣笛预告,待危险区内无人后方可点炮。

 

5.1.15、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部分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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