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成品检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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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成品检测标准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灶具成品检验标准
发布日期:
2016.10.25
發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灶具成品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的规则编制起草。
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修改记录:
序号
日期
更改前
更改后
更改人
审批人
灶具成品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灶具产品成品检验的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内销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符合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13611《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B/T16411-2008《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QMWC—JDK02.500—2014b《家用燃气灶具》
3 分类
3.1 规格与型号
规格
灶具产品
3.2 灶具的类型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
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
按灶眼数可分为:
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按功能可分为:
灶、气电两用灶具。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
台式、嵌入式、组合式、其他形式。
型号
灶具各型号通用
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1——JZ表示燃气灶;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设计参数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
表1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帕
燃气类别
代号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人工燃气
5R、6R、7R、
1000
天然气
4T、6T
1000
10T、12T、13T
2000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2800
注:
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应使用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为:
单相额定电压≤250V。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4.2 抽检标准及批量判定水平
参照GB/T2828.1抽样水平S-3,具体操作按文件《成品检验抽样标准》进行,AQL取值如下:
A类缺陷(可能导致用户受身体伤害):
参照AQL0.010(接受)/1(不接受)
B类缺陷(器具功能失效或严重外观不良):
参照AQL1.5
C类缺陷(轻微外观不良):
参照AQL4.0
4.3 性能要求
4.3.1气密性测试A类
外销嵌灶:
产品在闭阀,开阀状态下分别以15Kpa压力进行气密性测试,其测试结果应小于0.5ml/min。
内销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8kPa压力下,漏气量≤0.6ml/min;
自动控制阀门在8kPa压力下,漏气量≤0.6ml/min;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试验方法见12.4
4.3.2热负荷B类
4.3.2.1(外销)
a)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
Qn≤2.25kW,则偏差应为±8%;
b)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
2.25kW<Qn≤3.6kW之间,则偏差应为±0.177kW;
c)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Qn>3.6kW,则偏差应为±5%;
4.3.2.2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嵌入式灶按±8%,台式灶按±10%)以内;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
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试验方法见12.5
4.3.3燃烧工况B类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试验方法见12.6
表2燃烧工况要求
项目
要求
火焰传递
4s着火,无爆燃
离焰
无离焰
熄火
无熄火
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
回火
①无回火
②操作十次,不超过两次,且不允许连续两次
燃烧噪声
≤65dB(A)
熄火噪声
≤85dB(A)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理论空气系数α=1,体积百分数)
≤0.045(0-2气)
黑烟
无黑烟
接触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黄焰
无黄焰
4.3.4电点火装置B类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试验方法见12.8。
4.3.5安全装置A类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5s;
b)闭阀时间≤25s。
试验方法见12.7。
4.3.6使用性能B类
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
台式灶热效率>55%,嵌入式灶热效率>52%;
试验方法见12.9。
4.3.7燃气泄漏报警B类
当产品上配置了燃气泄漏报警的装置,其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0%LEL或以上时,应能在20s内发出报警信号。
当可燃气体浓度等于或低于10%LEL时,不报警或报警信号解除。
(备注:
LEL是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英文:
LowerExplosionLimited.甲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5%的体积浓度,丙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2.1%的体积浓度;)
试验方法见12.10。
4.3.8定时关火B类
对于设置了定时关火功能的灶具,应能通过电子或机械方式设置时间;当到达设定时间时,灶具应能自动熄火,时间误差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0%。
除非定时装置被指定用于某个特定的炉头,否则对于不同的炉头,定时关火功能应能单独设定,并且相互之间不被干扰。
试验方法见12.11。
4.3.9童锁
对于设置了童锁功能的灶具,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动作才能完成点火使用。
4.3.10WIFI远程操控功能B类
4.3.10.1燃气泄露自动关火/禁止点火功能
脉冲提供给报警装置电源,当燃气泄露达到10%--20%LEL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声音,灶具关火断气,并将此故障状态推送到手机,在报警状态下,禁止灶具点火。
4.3.10.2自动关火功能
灶具炉头燃烧2小时后,一直判断WIFI模块是否连接到服务器,若未连接,灶具自动切断该炉头,关火。
4.4包装要求
4.4.1外包装C类
4.4.1.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认证号、条形码、提示标记、制造厂址、执行标准号等应正确无误。
4.4.1.2外箱与产品实物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应一致。
4.4.1.3标贴粘贴应无气泡,不得起翘。
所有标贴应正确清晰(与印刷品清单或样板一致),无脏污、破损,水渍。
标贴粘贴位置正确,粘贴整齐,倾斜角度不超过3°。
4.4.1.4打包带上下整齐,打包带接口应对齐,不得错位,不得缺少打包带,不得有多余的打包带,打包带应打紧。
4.4.1.5封箱周正,封口胶与纸箱完全贴合,封箱后两侧胶带不可长短不一,长度为10±4cm,不得有封箱钉弯曲、数量不足现象。
摇盖合拢不重叠,不错位,两盖对接离缝≤5mm,不得出现鼓起现象。
4.4.1.6纸箱脏污面积单面应小于50×50mm,只允许1个面,破损面积只允许单面面积小于10×10mm,且不能穿透。
产品打包后不允许有明显的膨胀外鼓现象,边角开裂长度不超过10mm。
4.4.1.7条形码应能正确扫描,扫描等级应符合销售地国家要求。
(内销产品B级以上)
4.4.1.8纸箱不允许有二次封箱痕迹。
(重点针对内销产品)
4.4.2胶袋C类
4.4.2.1开口长度大于170mm的塑料袋要打孔,要求打孔直径10mm;孔与底和侧面边的距离约50mm,必须是对穿的;数量至少2处,当开口长度大于450mm至少需打4孔。
4.4.2.2客户版塑料袋的印刷内容按客户要求进行印刷,美的版塑料袋必须印刷多国语言标识及环保标识;印刷图字清晰无误,深浅一致,印刷色泽不漏底,着色牢固,位置准确,与订货图纸或校定稿规定的内容、色泽和尺寸等要求一致,警告语字体高度不小于3.5mm。
4.4.3泡沫C类
泡沫不得潮湿,与产品实际装配良好,不得破损,断裂。
4.5产品外观要求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mm以下。
参见《灶具外观检验标准》
5 基本要求:
5.1 必须符合总装装配作业指导书要求。
C类
5.2 各部件型号与BOM要求一致,关键零部件审查,符合一致性要求。
B类
5.3 所有螺钉不能有打滑现象,螺钉紧固力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螺钉拆卸力≤3N;接地螺钉应有防松措施,应能承受力矩试验,对拧入金属的螺钉5次,对拧入非金属的螺钉10次,不能打滑或破坏电气连接。
C类
5.4 丝印图案位置正确,清晰;用布沾浓度为≥75%酒精以3Kg•f力来回擦拭50次丝印图案油墨不脱;用600#3M胶带纸粘贴后撕起(重复3~5次)油墨不脱为合格。
C类
5.5 产品表面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尖点、毛刺或锐边。
A类
5.6 各部件粘合硅胶不得溢出。
C类
5.7 产品内不得出现任何的杂物。
C类
5.8 所有部件不得生锈。
B类
5.9 焊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假焊、虚焊、焊穿等缺陷;B类
6 其它部件要求
6.1 冷态下,火盖应容易取下,并能自由转动(要求360度),同时与炉头配合额定压力下无漏火现象;B类
6.2 内销嵌灶火盖需360灵活旋转,不允许有卡死现象B类
6.3 铸铝分火器无划痕,燃烧后无色斑;C类
6.4 底杯表面应光滑,无脱模印与凹凸点;C类
6.5 分气盘、炉头与火盖在连续燃烧2分钟后,熄火后不得出现冒烟或异味现象;整机在燃烧测试过程中,因材料或表面处理的差异,仅允许‘低价灶’有轻微异味;除‘低价灶’外,其他产品不允许产生异味。
‘低价灶’产品的范围须由开发、策划、品质认可。
C类
6.6 锅支架平整无变形、破损(搪瓷接水盘各锅支架无爆瓷);B类
6.7 旋钮坚固,操作调节灵活,塑料和非金属材料1000mm高处自然落下试验无破损、无裂纹;B类
嵌灶产品
台灶产品
旋转力:
≤25N.cm
插拨力:
30-90N
下压力:
≤35N
旋转力:
≤25N.cm
拉拨力:
≥30N
下压力:
≤35N
6.8 不锈钢面板表面无划伤、锈迹、变形、弯曲现象,切口无毛刺(用白/棉手检验无刮丝);表面清洁;B类
6.9 玻璃面板表面颜色均匀、丝印清晰、无划伤、无破损、边缘整齐;C类
6.10 面板表面丝印清晰、无掉色、掉字、字迹各图形完整,位置各标识正确;C类
6.11 灶具定时器的误差范围符合技术规格要求C类
6.12 底壳四侧无拉伤、变形、脱锌及刮花等现象,接地标识清晰;C类
6.13 底壳贴纸位置和字体图形正确;C类
6.14 是否有ROHS要求(按订单要求);B类
6.15 不可使用含有石棉的密封垫和隔热板。
A类
6.16 电源线规格应能满足客户要求,电源线在最不利方向能承受100N的拉力25次,每次持续1s,以距离电源线固定装置约2mm处标记为准,电源线相对位移不超过2mm,且不得破损,线夹不得松脱或破损。
B类
6.17 电源线不应与尖点或锐边接触。
A类
7 各部件间隙要求
7.1 面板与承液盘间隙≤1.0mm(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客户标准,如三星)B类
7.2 内销灶具:
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
前面≤1.0mm,左右后面≤1.5mm;外销灶具:
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四边均≤1.0mm(搪瓷面板四侧按≤2.0mm;针对75、90平台产品,当不锈钢灶台面板尺寸大于750mm时,应保证产品在嵌入到检验台后平整度小于1.5mm的要求);B类
7.3 面板平整度≤1.5mmB类
7.4 分气盘倾斜:
允许≤1.5mm;B类
7.5 旋钮偏心:
允许≤2.5mm或符合工装要求;B类
7.6 承液盘与底杯间隙≤1.0mm;B类
7.7 锅支架平整度:
≤1.0mm。
(或按客户标准)B类
8 内部检查
内部布线应光滑,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电气间隙大于2mm,爬电距离大于4mm,端子拔出力大于30N。
B类
9 附件要求(外观综述,具体参考外观标准)
9.1 附件内容按印刷品要求放置,不得遗漏,附件包装良好,包装后不得晃动;B类
9.2 说明书对照印刷品检查,应与印刷品内容一致;B类
9.3 说明书应与产品型号一致,不得缺页和破损。
B类
10 初期寿命试验(2小时)
试验完成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10.1 面板表面无变色、发黄、过油层无脱落;B类
10.2 炉头和火盖无明显变色、喷漆层无脱落,具体按封样要求;B类
10.3 玻璃面板无爆裂;B类
10.4 内部部件在加热使用后不得出现融化,脆裂,严重变色现象;A类
10.5 试验过程中不得出现熄火、回火现象;B类
10.6 试验中、试验后阀体不得出现卡死,或操作力矩明显变化现象;B类
10.7 试验前后气密、安规测试均应满足要求。
A类
10.8 燃烧器的抗过热性能(通用):
B类
灶台燃烧器维持回火燃烧15min,燃烧器不应出现影响其性能的变形现象
灶台燃烧器使用基准气,额定压力,调节至小火位置,炉头上面放平底锅,同时运作1个小时,燃烧器不应出现影响其性能的变形现象。
10.9金属件不能出现生锈、氧化现象(发热盘底罩发白属正常现象,不影响任何性能,不纳入考核范围);
11 安规要求A类
接地电阻:
25A/2s/≤0.1Ω
泄漏电流:
1.06倍额定电压/5s/≤3.5mA
耐压测试:
1500V/3s/≤10mA
备注:
1、若额定电压标注220-240V时,必须以上限值240V的1.06倍电压进行测试。
2、针对铸铁发热盘产品,产品的泄漏电流按1.06倍额定电压测试各功能(包括待机功能)的泄漏电流,取最大值,最大值不能超过每kW/1mA(每种功能的额定功率)。
12 试验方法
12.1 试验室条件
室温为20℃±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
室温确定方法:
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试验灶具周围1m处空气流动速度≤0.3m/s。
电源条件:
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12.2 试验用燃气
试验气代号按GB/T13611的规定,见表3,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以内。
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表3试验用燃气
代号
试验气
0
基准气
1
黄焰界限气
2
回火界限气
3
离焰界限气
表4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
代号
试试验用燃气压力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人工燃气
1(最高试验压力)
3300
3000
1500
1500
2(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2800
2000
1000
1000
3(最低试验压力)
2000
1000
500
500
使用GB/T13611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试验用燃气按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燃气,波动范围参照GB/T13611的有关规定。
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表示为:
试验气代号-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代号。
示例:
0-2表示基准气-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12.3 灶具试验状态
灶具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
b)灶应按表8选定的铝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c)活动锅支架在试验中应调整到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
12.4 气密性试验
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见表5。
表5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
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使被测燃气阀门为关闭状态,其余阀门打开,逐道检测(并联的阀门作为同一道阀门检测),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通入8kPa空气,检查其泄漏量。
自动控制阀门
关闭自动控制阀门,其余阀门打开,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通入8kPa空气,检查其泄漏量。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
试验条件:
使用0-1气。
试验状态:
点燃全部燃烧器。
试验方法:
用皂液、检漏液或试验火的燃烧器检查燃气入口至燃烧器火孔前各部位是否有漏气现象。
12.5 热负荷试验
表6热负荷试验
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
实测热负荷
试验条件:
使用0-2气。
试验状态:
连接好压力计、流量计和灶具,在点燃灶具前应使灶具前面的燃气通路处于最大通气状态。
试验方法: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将电源电压设定在额定电压。
——试验单个燃烧器热负荷时,只点燃单个燃烧器进行逐个检测,试验灶具总热负荷时,所有燃烧器应同时点燃检测。
——在单个燃烧器或全部燃烧器点燃后15min~20min时段内用气体流量计测定燃气流量,气体流量计指针走一周以上的整圈数,且测定时间应不少于1min,重复测定二次以上,读数误差小于2%,取两次流量的平均值。
式中:
φ实——实测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Ql——0℃、101.3kPa状态下试验燃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
v——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
tg——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pamb——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m——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S——温度为tg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
S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实测折算热负荷
式中:
φ——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Ql——0℃,101.3kPa状态下设计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
v——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
da——标准状态下干试验气的相对密度;
dmg——标准状态下干设计气的相对密度;
pamb——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s——设计时使用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m——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g——实测灶具前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tg——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s——温度为tg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
s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0.622——水蒸气理想气体的相对密度。
额定热负荷精度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
12.6 燃烧工况试验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及实验方法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及实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试验项目
燃气调节方式
试验电压(%)
试验气条件
试验方法
气量调节方式
气量切换方式
火焰传递
大、小
全
110及90
0-2
点燃燃烧器一处火孔后,火焰应在4s内传递到全部火孔,且无爆燃(坐锅/不坐锅);
熄火
大、小
全
110及90
0-1
0-3
在点燃燃烧器15S后,目测每个火孔是否都有火焰(坐锅/不坐锅)
离焰
大
全
110及90
3-1
冷态点燃燃烧器15S后,目测有三分之一火孔离焰即为离焰(不坐锅)
回火
大、小
全
110及90
2-3
①主燃烧器点燃20min,目测火焰无回火。
②燃烧器点燃20min后,以2秒/每次的速度正常旋转10次,且操作前需等火焰完成熄灭(即阀体关闭后约10秒再次点火操作)。
目测火焰回火(坐锅/不坐锅)次数不超过2次,且不允许出现连续两次。
火焰状态
大、小
全
100
0-2
在点燃燃烧器后,目测是否清晰、均匀(坐锅/不坐锅)
一氧化碳含量
大
大
100
0-2
在点燃燃烧器15min后,应尽可能均匀地在排烟部位采烟气样,采样的位置、方法按GB16410规定进行。
干烟气中CO浓度(α=1,V%)时,要求:
≤0.045%;选用锅按表3。
接触黄焰
大
大
90
1-1
从冷态点燃主燃烧器开始,到15min期间内,在任意1min内电极连续接触黄焰30s以上时,为电极接触黄焰。
黄焰
大
大
90
高热值气-2
使用高热值为106-108MJ/m3的气,无锅状态下15-20min内目测无黄焰,座锅状态下烧15-20min内允许有轻微黄焰。
黑烟
大
大
90
1-1
从冷态点燃主燃烧器开始,到30min期间内,用净锅放灶具上是否有黑烟生成,点火时除外。
燃烧噪声
大
大
100
0-1
全部燃烧器点燃15min后,试验包括燃烧噪声在内的最大噪声应≤65dB(A),
熄火噪声
大
大
110及90
0-2
在主燃烧器点燃15min后进行熄火操作,测定熄火噪声,并试验有无爆鸣噪声。
应≤85dB(A)
表8灶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
实测热负荷(kW)
锅的尺寸(mm)
加热水量(kg)
锅直径
锅壁厚度
圆角半径
高度
<1.10
140
0.55±0.1
16
90
0.5
1.10
160
0.55±0.1
100
0.8
1.40
180
0.6±0.1
110
1.0
1.72
200
0.65±0.1
125
1.5
2.08
220
0.65±0.1
140
2
2.48
240
0.7±0.1
150
2.5
2.91
260
0.7±0.1
160
3
3.36
28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