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模式初探修改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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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模式初探修改稿1

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模式初探

摘要:

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了先进的科技会导致亡国,而失去民族文化同则会导致亡种。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失去了乡土地域风格,乡村基础建设城市化。

而我们未来的社会仍需要乡土的东西。

在远乡僻壤,凝重的青砖灰瓦连接着传统文化之根,是中华民族家庭起源和延续的见证,对乡土文化发掘与村落园林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有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伦理学意义和经济学意义。

关键词:

新农村;古民居;保护模式

一、背景和意义

(一)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每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文化,都有具体的承载和传承、发展所依托的社区,乡村就是最基本的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社区。

乡村是指居民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又称农村,在社会学中又称之为非城市化地区。

乡村社区(即村落)是人类社会中最早出现的社区形式。

在世界上,差不多每一个民族都经过村落社区的阶段。

人类几千年来的文明主要是以“村落”形式延续下来的。

即使到了现代,村落也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重要区域形式,只是社会关系和活动形式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深地基于血缘关系,而更多地依赖农村社区了。

  人是社会的人,生存环境影响人的生理和心理,对人的生产活动作用明显。

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对弘扬有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提高地方的竞争实力,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乡村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乡村是各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平台,是建设“文化强省”的根基。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正式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上日程。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这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

在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村镇规划建设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出重头戏。

新农村建设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新农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制约、规划滞后、缺乏前瞻性思路,出现急功近利思想,做表面文章,盲目跟从,粗制滥造。

比如,千村一貌的大广场与笔直的水泥路,古树村口、小桥池塘变成格调低俗的欧色洋楼,多数村庄拆除历史悠久的古建筑,建火柴盒式的办公楼和别墅。

凝聚着几千年人类智慧的农耕文化、乡土建筑、田园风光,将随新农村建设的误导观念缺乏而走向灭绝。

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城市化,破坏了千百年来保留农村乡土风貌和文化景观。

一个民族,如果失去先进的科技会导致亡国,而失去民族文化则会导致亡种。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消失了乡土地域风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

土的东西而我们的未来社会仍需要乡。

在远乡僻壤的古村落里,凝重的屋脊与黑瓦连接着传统文化之根,是中华民族家庭起源和延续的见证,对乡土文化发掘与村落园林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有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学意义和经济学意义伦理。

路可以明天修楼可以后天盖,乡土文化与自然遗产必须今天保。

如果再不引起重视,文化与自然遗产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损失,将不亚于文化大革命。

因此,源无论是挖掘利用乡土文化资,还是进一步发展村循环经济展示乡土民俗文和培育乡村旅游都已迫在眉睫。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有大量的古代和近现代文化遗迹,这其中有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已被发现、列为国家或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

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许多遗迹未被发现,散落各处。

尤其是广大农村,许多古建筑、古民居处在“养在深山人未识”的状态。

因此,新农村建设在实施村落改造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文物保护的问题。

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推动新农村建设,需要进行村庄改造。

而一个民族不能没有自己的历史,对于那些承载着不同民俗和历史文化的农村来说,保护乡土建筑,保护农村民俗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不是“千村一貌”,而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本质转变。

(二)农村文物保护的特征

刚刚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而分布广大农村的民居占普查总数的近30%。

以******为例:

******为******的一个面积和人口较省的一个区,全区共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42处,其中古民居占35%。

由于多种原因,这些文物点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些文物点不可避免地受到破坏。

古民居也即乡土建筑,乡土建筑在广义上可以泛指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在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我国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早。

20世纪40年代初,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刘敦桢、刘致平等学者就对四川、云南地区的乡土建筑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但由于乡土建筑年代较晚,多为明清时期建筑,又分布于较为偏僻的乡村地区,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乡土建筑小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等单位对我国乡土建筑、传统民居开展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和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工作。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到乡土建筑作为丰富而独特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宝藏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推进乡土建筑保护,一批重要乡土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

1988年以来,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的数量不断增长。

2003年、2005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80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国家陆续投资对安徽潜口民宅、浙江东阳卢宅、山西丁村民居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

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

一批乡土建筑得到了全面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并成为宣传和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99年皖南古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充分证明了我国乡土建筑作为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

我国已将“开平碉楼及村落”、“福建土楼”分别列为2007年、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列入了多个乡土建筑项目。

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

在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土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

“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

“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乡土建筑保护的科学机制和有效途径。

如:

建立健全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对乡土建筑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村落实行动态整体保护;将乡土建筑保护与传统教育、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几方面相结合;加大乡土建筑维修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

这些探索和努力都对促进农村地区乡土建筑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农村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

当前,农村地区的传统乡土建筑的保护正处于关键时期,“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已为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出发点。

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民众保护自己身边的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在逐步提高,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理应得到重视和加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

古民居即乡土建筑充分保留和体现了中华悠久历史文化的内涵,选址布局就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哲学思想,布局、结构和自然环境都是非常协调的,村中的街巷、民居、祠堂、公堂、寺庙、坊、墙、楼阁、市井、庭园等等各种类型的建筑也无所不备从家庭、邻里、街坊到基层管理的保安、公益、医疗卫生等,一应俱全,特别是邻里和睦、相帮相助、勤劳俭朴等传统美德,更值得现代城市借鉴。

许多古村落还保存了山川林木、鸟兽虫鱼的自然生态环境,一些村镇的名木古树堪称活的文物珍宝,如能把一些自然生态加上传统文化古村保存下来,将是一种绝妙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珍品,是我们祖先和谐思想的典范。

所以说,保护住现在已经很有限的乡土建筑,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文化的根基;保护农村的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传统文化的源头。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乡村文化的变迁、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政策的变化等,将会对农业传统生产方式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那些古民居和古村落,也包括许多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丰富的农业技术、已经成为文化传统的生活方式等。

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

(一)新农村建设的几种形式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这些几种形式:

在城市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许多城市面临着文化断层的尴尬境地,而在发展比较缓慢的乡村地区,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历史文脉的断裂。

实现文物保护与乡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保护好乡村特有的人居环境、田园风光,杜绝出现“千村一面”的现象,延续历史文脉的传承,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于村庄的个体差异,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有多种不同模式。

这其中除了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外,还有许多文物古迹仍然散落乡间,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录。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这些文物古迹何去何从?

如何在村庄改造和文物的保护与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在保护古村的基础上,推进新农村建设。

对于那些历史遗存比较丰富﹑古建筑保存完好﹑历史遗韵尚存的古村落,进行整体性原生态保护。

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借助新农村建设的机遇,使古村重现昔日繁华。

这些主要表现在村落文化遗迹丰富的地区清。

3、在原址基础上进行重建或修建,以新建筑为主,拆除老房、旧房。

在村落原有建筑基础上,对村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切实改变局部地区的脏、乱、差现象,改善村容村貌。

同时,对古村遗留下来的承载着重要历史信息的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4、完全建一个新村。

这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完全推倒旧的村庄,建设一个新的村庄。

5、集中居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这种形式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趋势。

(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农村建设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滞后局面,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同时,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

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分散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各具特色的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

  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对乡土建筑保护认识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资金不到位,乡土建筑保护形势相当严峻,已经暴露出诸多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1、乡土建筑保护意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求新求洋,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千村一面的情况已在不少地方成为现实。

  一些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上,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

由于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

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因保护管理不善遭到损毁。

 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置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

在农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中,忽视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

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

已经直接威胁到乡土建筑的安全。

2、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健全

  乡土建筑保护在我国兴起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已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保护的需要,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限性。

 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形势下,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更显突出。

一些政策甚至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千百年来幸存的宝贵文化遗产因此而随时面临灭顶之灾。

 同时,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规范尚有难度。

目前适用于普通建筑的一些技术标准、规范,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

 3、用地政策和产权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乡土建筑(旧宅基地)不拆,不批新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

这些无规划、无秩序的拆旧建新活动使许多古村落中新旧参差,原有格局、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被破坏殆尽。

 很多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日益破败。

 4、资金和人才问题

  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维修或修缮。

许多乡土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建筑,在现行制度下,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

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维修的乡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不能获得国家的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

  从事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的队伍和技术力量缺乏,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乡土建筑研究、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也纷纷改行。

一些乡土建筑的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技能由于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5、维修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土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其维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目前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一处乡土建筑的维修从农民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最终批准,经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令农民难以承受,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

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的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的措施

(一)、重视挖掘和传承古民宅历史文化内涵,提高保护意识,推进新农村建设

  古民居就像是一座丰富的文化宝库,沉淀了中国大地上各民族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精神文化和历史记忆,其人历史文价值不容忽视。

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各种方法手段,调查清楚本地古民居数量和分布特点,做好古民居的历史人文内涵挖掘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古民居的人文生态环境。

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利用好古民居的历史人文价值,合理开发遗产旅游文化项目,同时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宣传画报、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让村民了解古民居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保护意识,从而将新农村建设与古民居保护结合起来,新农村精神面貌的建设应当体现出古民居中的一些历史人文精神,将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做好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把古民居保护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新农村建设不是简单的将老房子拆掉,建新房子,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审批、实施过程中,都应该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扎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乡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政府管理和规划部门应当深化对新农村建设理念的认识,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认识见解,在展开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将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纳入到整个规划体系中,不得随意改造古民居,注重新旧区的布局规划,使村民的新住宅和古民居相映得彰,而不是错乱无序。

对于住在古民居中的村民,可发动各级村干部深入到村民家中,耐心向其讲解古民居的历史价值作用,从而保护好古民居。

  (三)、加大对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

  古民居由于修建年代久远,很多都已经破旧损坏,若不及时采取措施修缮和保护,将来更难以维持其完整性,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在新农村建设规划预算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古民居的修缮和保护费用,将这一费用纳入到政府的预算体系中,同时鼓励地方、社会团体、个人投资捐献,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对于落后农村地区的古民居建筑,因其数量多,而资金又匮乏,更应该加大对其保护工作,建立专项保护资金,从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新区和古民居的统一协调发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农村古建筑的保护涉及家家户户,是一项复杂性的工程,在文物保护中,我们所追寻的不仅仅是保护古建筑本身,而是保护古村落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

有人居住的建筑才是“活”的,延续着的活的历史。

古村居民是保护的主体,只有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使他们从自身认识到古村落的真正价值,自觉参与古村的保护,各项保护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护好古民居、古建筑。

  最后,重视文保单位在文物保护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古村落的保护、更新涉及维修、拆迁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程。

因此,对涉及文物保护的村庄整治,应按照文保单位的要求,严格制定村庄保护规划,对文物的修缮,文保单位要尽可能参与指导,充分发挥文保单位在古村保护中的特殊作用。

将文物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传统文化继承相并举,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努力探索文物保护与发展的新模式。

四、结语

 城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伴随着这一进程,给承载着浓厚历史文化人文气息的古民居生存带来的不仅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发展机遇,新农村建设与古民居保护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矛盾,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科学原则,遵从国家新农村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有关历史文物保护要求,做好科学合理规划,从而真正实现新农村建设与古民居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良墉;《城市建设论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

2、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建筑保护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刘歆,徐良,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4、王永球,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加强古村落的保护[J].大众文艺。

5、李献土,新农村建设中古民居的保护[J].规划与保护,  6、罗艳霞,新农村建设中的古村落保护措施[J].今日科苑,  7、崔婷,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J].今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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