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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程序

天津石化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手册

 

第四章

第二节

质量管理程序

目录

1目的2

2适用范围2

3质量管理的职责分工2

4质量目标2

5职责2

6质量控制5

7工程中间交接13

8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保运14

9交工技术文件14

10工程质量监督与监察15

11相关文件16

12附件16

13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规定及管理办法16

1目的

为加强天津石化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管理与控制,确保项目优质、按期建成投产。

天津石化质量管理部门运用动态管理原理,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控制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质量管理,使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参加天津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供应商、EPC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监造单位、检测单位等)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其既符合自身的ISO9000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还必须满足本规定中的要求。

3质量管理的职责分工

3.1天津石化质量监督站为天津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协调工作;

3.2工程部负责工程设计与勘察的质量管理;

3.3工程部负责工程合同的质量管理;

3.4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负责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3.5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负责开工后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3.6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出库前的质量管理,由设备材料采购部门(物资装备部和EPC采购单位)负责;

3.7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3.8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解决;

3.9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及处理工作由质量监督站组织,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监理、设计、承包商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

4质量目标

4.1设计质量优秀:

应达到国优设计水平(引进装置应达到国际同类装置先进水平);

4.2.采购质量合格:

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制造标准及相应规范的要求;

4.3施工质量过程受控:

施工焊接质量一次合格率96%以上,按照国家相关验评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验评,单位工程的质量合格率100%。

5职责

5.1质量监督站

5.1.1贯彻执行国家及总部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负责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5.1.2组织编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审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5.1.3负责监督和推动各级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质量管理活动。

5.1.4负责组织阶段性的各级质量管理体系参与的质量检查与质量管理活动。

5.1.5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及质量检查监督工作的要求。

1)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

2)宣传贯彻上级领导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文件;

3)参与安排和接待上级质量检查人员,负责业务性内容的准备工作。

5.1.6参加设计审查、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审查,监督检查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

5.1.7负责重要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复验的管理工作。

5.1.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监督质量事故的整改。

5.1.9负责审查质量计划及检试验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1.10负责各参建单位资质的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场焊工的考核管理。

5.1.11负责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

5.1.12检查和布置有关质量管理工作,必要时针对质量问题组织专题会议。

5.1.13监督检查并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2工程部

5.2.1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5.2.2参与详细设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组织施工图审查和交底。

5.2.3对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5.2.4参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审批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5.2.5组织处理有关质量问题的合同纠纷、变更和索赔。

5.2.6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采购、监理、施工以及与生产有关等方面的组织与协调。

5.2.7负责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

5.2.8组织单项工程中交。

5.2.9组织“三查四定”工作。

5.2.10参与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和评比活动。

5.3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

5.3.1负责工程组织建设,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全面负责。

5.3.2负责执行国家、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

5.3.3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查。

5.3.4审查承包商质量控制点,对A级控制点进行签认,监督检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3.5负责编制现场的质量控制周报、月报,并及时报送工程部和质量监督站。

5.3.6负责组织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报告的编制。

5.3.7参加项目的“三查四定”工作。

5.3.8参与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定期组织对监理、承包商的考核工作。

5.3.9参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处理。

5.3.10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5.3.11负责进场焊工资质的审核工作,保证持证率100%。

5.3.12负责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

5.4物资装备部

5.4.1负责甲供物资的采购,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

5.4.2建立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体系。

5.4.3负责组织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和入库检验。

5.4.4参加“三查四定”,协调解决设备、材料存在的相关技术质量问题。

5.4.5负责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制造问题的处理。

5.4.6负责在现场制造设备的质量管理,并符合天津公司的相关规定。

5.4.7及时向作业部、设备部、项目部、工程部、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提供合同的质量条款和技术协议,并负责组织供应商的现场技术指导。

5.4.8负责设备监造信息资料的收集,设备监造周报及时发送工程部、设备部、质量监督站。

5.5监理单位

5.5.1负责对工程质量全面管理与控制。

5.5.2参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含特殊工种)。

5.5.3审查承包商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质量负管理/监理责任。

5.5.4组织承包商进行单位/单项工程的划分,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5.5监理单位组织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5.5.6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并向质量监督站报送相关资料。

5.5.7监理单位组织配合“三查四定”和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批一般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5.5.8负责组织原材料的入场检验。

5.5.9对进场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编制相应的平行检验计划并落实实施。

5.5.10审定承包商编制的质量控制点,负责对A、B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对监督停监点进行报验。

5.5.10开工前负责向工程部、质量监督站报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报监理周报、月报。

5.6勘察、设计单位

5.6.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并对勘查、设计质量负责。

5.6.2设计单位应参加“三查四定”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6.3参加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和验收。

5.6.4负责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交底,并做好现场服务。

5.7EPC承包商

5.7.1按照EPC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全面负责。

5.7.2负责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问题负责。

5.7.3负责汇集整理所有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资料并上报监理。

5.7.4落实整改质量检查、“三查四定”以及试车中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

5.7.5组织质量事故原因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补救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5.8施工承/分包商

5.8.1建立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8.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巡检、停检制度和工序报验制度。

5.8.3对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取证培训,使其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并服从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管理。

5.8.4参加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和入场检验。

5.8.5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6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包括的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场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第三方监造及检测、系统试压清洗吹扫、单机试车、三查四定、质量事故管理、质量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6.1施工质量管理的技术保证

6.1.1设计交底与施工图图纸审查

1)施工图图纸审查由工程部组织,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承包商及各相关部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工程部汇总,形成纪要。

2)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承包商、采购等单位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并参加施工图图纸审查工作。

3)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等相关部门、施工承/分包商、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图之后应分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预审。

4)设计交底由工程部组织,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承包商及各相关部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单位负责答复,工程部汇总并形成纪要。

6.1.2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1)独立承建某一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2)分别承建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向监理、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工程部、质量监督站报审;

4)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6.2设备材料制造过程质量控制

6.2.1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确定设备材料监造范围。

6.2.2物资采购部门提供设备材料监造清单,质量监督站备案。

6.2.3需监造的设备,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委托监造单位对生产/制造商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控制,重大监造质量问题及时报工程部、设备部、质量监督站。

6.2.4监造单位依据《中国石化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中石化物〔2010〕278号),根据设备材料监造清单、监造合同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设备材料监造大纲及实施细则,报采购单位组织工程部、设备部、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审查。

6.2.5监造单位应定期报告监造信息,由物资采购部门转送工程部、设备部、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

6.2.6根据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由采购单位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质量管理人员对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3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6.3.1物资采购部门应将技术谈判中相关的合同技术文件、供货计划、到货周期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质量监督站。

6.3.2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开箱检验

1)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供应商、监理、承包商等单位进行开箱检验;对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行清点和外观质量检查,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承包商负责使用前的报验工作;

2)设备的开箱检验记录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填写,各参检单位和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设备的开箱检验记录由物资采购部门妥善保管,并负责向信息部移交;

3)材料及构配件的开箱检验记录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填写,各参检单位和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4)开箱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心/生产作业部、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应跟踪管理。

6.3.3质量证明文件规定

1)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单、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驻厂监造的设备、材料还必须随带随机技术资料和监检、监造文件。

2)质量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统一保管、暂存、归档;

3)现场使用的质量证明文件为加盖物资采购部门见证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件保存处及原件保存人的签字,复印件上还应标明实发数量交施工承/分包商,由施工承/分包商按报验程序进行报验。

6.3.4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第三方检测质量控制

1)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对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入库检验的报验,其检验内容、检验项目、检测比例按物资供应部《物资检验大纲》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检测结果报采购单位;

2)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出库检验,在领出库后由施工承包商根据相应施工规范和《天津公司进场设备材料检试验管理办法》要求的检验项目、检测比例进行报验,经监理审核后,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检测;

3)必要时,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入库和出库检验可合并进行第三方检测;

4)对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出入库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抽检,建设单位将委托工程质量监测机构进行;

5)土建施工材料和土建工程的见证取样检验必须由经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的检试验室进行检试验;

6)各检测、监测和检试验单位应编制周报、月报向委托单位和工程部、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单位通报物资到货检验、出库检验、监督抽检、土建检试验等情况。

6.3.5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验收及保管

1)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开箱检验检查结果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对其采购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可办理入库手续。

未经检验与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2)由监理单位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组织承包商对出库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按《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色标标识管理,并签发放行通知单。

未经检验与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进行色标标识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承包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安装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之前,应对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第三方检测规定项目以外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由承包商按施工验收规范、承包合同及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复验。

未经检验、复验或检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并将其检验与核查记录列入交工技术文件移交;

4)采购单位、承包商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不受损坏和污染,同时要做好标识管理。

6.3.6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存放,在检验时发现不合格品应进行隔离存放并做出标识,存放区应设立待检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

6.3.7施工承/分包商不得使用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处理,并最终提供合格品。

对出库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监理工程师应跟踪处理结果并保留相关记录及时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备案,并通知质量监督站。

6.4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6.4.1技术支持

1)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有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的要求和内容,重点应是工序质量控制方法、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施工阶段的检试验和检查计划,隐蔽工程验收与各专业中间交接验收计划以及采取的特定施工程序、方法和作业指导书;

2)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备案。

重点应该是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包括隐蔽工程)全过程旁站跟踪计划、平行检验计划等。

6.4.2第三方无损检测质量控制

1)对现场组焊设备质量、钢结构及管道焊接质量实行第三方无损检测,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的确定由天津公司通过招标确定;

)对现场组焊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测,必须由天津公司认可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由承包商委托;

3)由质量监督站按相关的规范和设计文件确定无损检测的比例或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提出第三方无损检测抽检的比例;负责第三方无损检测的管理工作;解决第三方无损检测工作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审核第三方无损检测的结果;

4)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商提出的检测申请和已确定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抽检项目和比例,向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下达检测指令;协调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协助质量监督站管理第三方无损检测工作;

5)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实施委托范围内的第三方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将委托第四方无损检测单位监督抽检和底片复评,中交前重要压力管道及其组成件的验证。

6.4.3工序质量控制

1)施工过程实行工序质量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检查各方不予签认,则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由承包商负责有关的施工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的整理、汇总及报验,由监理负责组织协调;

2)工序质量控制等级执行《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统一规定》。

承包商、监理单位根据各自承包的工程内容和《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统一规定》制订工序质量控制计划,报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

3)在《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统一规定》中制订A1(由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生产作业部、EPC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承/分包商共检)、A2(由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EPC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承/分包商共检)、B(EPC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承/分包商共检)、C(EPC承包商、施工承/分包商共检)四级,其中对A1、A2和B级控制点,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检查。

需设计人员参加的还应通知设计单位;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督计划中明确的停监点,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通过监理进行报验;

5)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参检各方在工序质量控制记录上签字确认,工序质量控制记录由承包商妥善保管,并将其列入交工技术文件移交。

各检验方留存相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质量信息统计。

6.4.4隐蔽工程

1)承包商必须在隐蔽工程实施前24小时,通知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工程隐蔽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2)未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检查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

如承包商未按规定进行报检,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的专业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承包商对已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或开口;

3)监理人员应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进行旁站;

4)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并予以移交。

5)所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均列入交工技术文件予以移交。

6.4.5专业中间交接

1)专业中间交接检查验收由监理组织。

接收方和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交出方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实体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工程专业中间交接手续;

2)交出方应妥善保管专业中间交接记录,并将其列入交工技术文件移交。

6.4.6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必须立即按相应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2)当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相应质量验收标准中“合格”规定的不合格时,必须及时论证返工或处理,并按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6.4.7质量检查

1)中石化集团公司组织的阶段性工程质量大检查;

2)质量监督站组织的阶段性或专题性工程质量检查;

3)工程部组织的阶段性或专题性工程质量检查;

4)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监理组织的阶段性或专题性工程质量检查;

5)检查内容

a.各参建单位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体系的运转情况;

b.抵达现场的设备、材料质量情况;

c.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情况;

d.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情况;

e.施工技术资料状况。

6)检查程序

a.检查组织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通知内容:

检查性质,参加人员或部门,检查时间,讲评时间;

b.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

c.检查讲评与总结:

无论何种形式的检查,在检查后,组织者均应安排检查情况的讲评并写出书面总结。

所有工程质量检查资料由质量监督站留存备查;

d.参建单位应积极准备迎检工作,并予以配合,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参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6.4.8单机试车

1)单机试车前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单机试车方案,工程部、物资装备部、生产作业部、质量监督站、供应商、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2)一般试车由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实施,设计、供应、监理等单位参加;

3)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经过施工、建设、设计、制造厂、监理等单位联合确认。

试车操作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4)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合格后,由各方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引进装置或引进设备按合同执行;

5)单机试车内容:

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有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

需要实物料试车的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延至投料试车阶段进行单机试车。

6.4.9系统试压、清洗(脱脂)、吹扫

1)工艺管道、动力管网系统的试压、清洗(脱脂)、吹扫由项目部组织,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

2)由承包商编制系统试压、清洗(脱脂)、吹扫方案,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文件与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

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部确认;

3)系统试压、清洗(脱脂)、吹扫工作由监理组织承包商实施。

试压前条件及试压结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清洗(脱脂)、吹扫的最终结果由生产作业部确认。

6.4.10“三查四定”

工程按设计内容安装结束时,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三查:

查设计漏项、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四定:

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6.4.11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管理

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查、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凡是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类;

4)质量问题处理

a.监理单位或业主发现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由承包商尽快完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和质量监督站审核。

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按照通过的处理方案尽快整改闭合;

b.承包商发现设备、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采购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部。

5)质量事故的处理

a.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站组织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心/作业部有关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b.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6)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全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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