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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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

法律环境,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

陈凌王昊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杭州310027)

【摘要】我们提出了一个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模型。

企业的创立者在雇佣职业经理人和家

族后代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决定企业的股权分配,管理权分配。

我们将法律环境,企业创立

者的利他主义倾向和家族后代的个人选择纳入到模型中,通过比较静态分析的方法,发现法

律环境越好,企业创立者越可能把管理权从家族中分离;企业创立者较强的利他主义倾向可

以强化企业创立者分配管理权的决策;家族后代的外部选择越高,企业创立者越可能把管理

权从家族中分离。

我们的模型与大量的经验研究结果相吻合。

模型还针对中国家族企业的现

代转型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法律环境;利他主义

一、引言

家庭和企业是现代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两个制度形式。

自从Coase(1937)打开企业的黑

箱,大量的文献投入到了对企业的研究当中。

而对家庭以及家族的研究则更早,我们甚至可

以从经济这个词的希腊语词根(eco-:

表示家庭、家事、居所)就可以直观的感受人类对家庭

制度的关注是多么的历史悠久。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大多数分析家庭和企业的文献都各自

专注自身的研究,并没有在自身昀理论框架中为对方留太多空间,例如Berle和

Means(1932),只考虑了企业创立者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其后Jensen&Meckling(1976)

等的研究,也基本上延续了这个思路。

而在另一方面,例如Arnott&Stiglitz(1991)把家族制

度看成是一种相互保险的机制,并不涉及家族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后来

Bramoulle&Kranton(2007)等的研究也是基于重复博弈的基础上所作的拓展。

这些研究都忽视了家族企业,这种同时具备家族和企业两种属性的制度形式。

家族企业

在全世界广泛存在,世界上大多数的企业是被其创立者,或者创立者的家族和后代控制的,

这其中不只包含私人企业,还包括了像西欧,亚非拉美等地区的上市企业(LaPortaetal.

1999)。

同时,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权分配也是多种多样的。

特别是当企业创立者由

于退休等原因决定让出管理权时,有的家族企业会将管理权保留在家族内部,由家族后代担

任经理人,有的家族企业则会雇佣家族以外的职业经理人来掌握企业的管理权。

家族企业的

这种代际传承,有别于非家族企业的人事变动,更有别于家庭内部的转移支付,Burkartet

a1(2003)捉出了一个模型,表明家族企业会选择将管理权留在家族内部,作为对较差的法律

环境的一种反应。

他们研究的关注点,与一系列文献对法律环境与企业绩效以及所有权结构

之间关系的分析(LaPortaetal.1998,2000a,2000b)-脉相承,也与国内学者强调家族企业

不一定是低效率组织,在特殊的经济制度环境下,家族企业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陈凌,1998;

储小平,2000)等观点相呼应。

这一模型也为研究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给出了一个可拓展空间很

大的框架,因为影响家族企业代际传承过程中,企业创立者决策的因素有很多,法律环境只

是其中一方面因素。

家族企业中家族属性的影响也是不能被忽视的,基于中国文化土壤的家族主义从来不曾

离开中国,虽然几经各种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变迁,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f储小平,

2000),这种影响力既可能是阻力也可能是动力(Whyte,1996),同时家族的价值观,裙带主

义和继承模式也会给企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Bertrand&Schoar2006)。

所以在分析家族

企业特别是中国的家族企业时,如何将这种属性纳入到规范的模型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

题。

我们选择考察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过程,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一,代际传承对于家族企

业的成长和发展意义重大,代际传承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

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绩效与家族成员的福利;第二,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是家族治理行为与企

业治理行为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绩效与家族内部的互动是在共同起作用,并相互影

响的。

所以我们在Burkartetal(2003)代际传承模型的基础上,将企业创立者对家族后代的

利他主义倾向纳入到规范的模型当中,使得在我们的模型当中既能反映出企业创立者与家族

后代的策略博弈,又能体现家族后代与职业经理人的差异。

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希塑通过这

个模型,打开家族企业中,家族部分的黑盒子,从而描述出家族企业中家族治理的一些微观

行为与机制。

本文接下来的部分作如下安排,第2节建立模型,第3节分别求解家族企业雇佣家族后

代和雇佣职业经理人时企业创立者的福利,并且进行比较,第4节分析并讨论前一节的结果,

和可能进一步拓展的方向,第5节总结,第6节作为数学附录包含引理与命题的证明。

二、模型

图1给出了模型的时间线。

初始时企业由其创立者全资所有。

与Burkartetal(2003)所

设定的不同,在时点O,创立者决定是雇佣职业经理人还是由家族后代担任经理人,同时决

定将O【(050【≤1)比例的股份留在自己手中,其余比例股份卖掉。

所有的股东都是风险中性。

果创立者雇佣职业经理人,则企业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若创立者选择家族后代担任经理

人,则企业的管理权和所有权都视为留在家族内部。

两种情况下,创立者都需要向经理人支

付工资占总企业收入的比例为∞(0≤∞51)。

这个设定将家族后代的决策纳入到整个模型当中,

使得该模型更能反映家族企业在代际传承时的决策。

在时点1,无论是职业经理人还是家族

后代都需要选择是否接受这个工资,从而管理企业。

在时点2,创立者选择蓝督强度m。

时点3,经理人决定企业向股东的分红以及自己的私人收益,形成最终的支付。

如果有职业

经理人管理企业,企业总收入为%,职业经理人同时有外部选择eM。

如果家族后代管理企

业,企业总收入为W,家族后代同时具有外部选择CH。

0

盘业创立者砘定

雇佣职业经理^

或者由家旌后代

担任经理^,卖

出1.a比例的股份,

向选定的经理^

提供工资,占止

业总啦^的LU

靼业经理^或者

家族后代砘定是

否接受职蔷。

图1

2

企业者砘定监

督强度m

)3

砘定企业的分

虹与私人啦益。

宴巩最终的支

何。

在我们的模型当中,企业创立者已经决定交出企业的管理权,所以他只需要在职业经理

人和企业后代之间选择,不必再考虑自己继续经营的收益。

实际上Burkartetal(2003)所假设

的管理权保留在家族内部,并没有考虑家族后代的能力,意愿以及家族两代成员的互动,使

得在他们的模型中,企业创立者更像是在职业经理人和自己之间进行选择,使得模型在代际

传承上的解释力大大弱化。

但是,我们仍沿用他们的模型当中有意义的假设,无论是职业经

理人还是家族后代都没有足够的资源或者外部资金来独自收购企业。

在时点2,企业创立者

无论面对职业经理人还是家族后代都需要决定一个监督强度m,因为我们的模型加入了家族

后代的决策之后,企业创立者和家族后代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的矛盾,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亲

缘关系的纽带,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用一个表示利他性的参数来体现家族后代与职业经理人的

不同,关于这个参数的设定我们将在后面具体阐述。

根据Pagano和Roe11(1998),大股东为监

督所付出的成本k(譬墨-m仨:

》捌jx一。

,可以降低经理人私人收益m如il=ⅦH。

在时

点3,企业的收入可以用来分红,也可以被经理人转化为私人受益0。

Johnsonetal(2000)将

攫取私人收益的形式总结成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机会的剥削,有利于具有控制权股东的

转移定价,按非市场价格将公司资产转移给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公司资产进行贷款拒保

等等。

根据Burkartetal(2003)的假设,企业收入中变成私人收益的比例为巾∈[O,1],私人收

益为中=嘲,其余部分《玉一母瀚,i=M,H作为给股东的分红。

法律对股东的保护体现在审值

的大小,越小的中说明法律保护越强,同时法律给出了中的上限p∈[0,1]。

所以,在模型当

中,企业创立者的监督强度和法律对股东的保护是减少私人收益的两种方式。

同时我们继续

假设企业创立者不能通过全部变卖股份,然后到法律保护比较好的地区重新营业。

为了体现企业创立者对待职业经理人和家族后代的不同,我们的模型当中企业创立者的

福利函数V中除了包含自己从企业获得的福利K,还必须考虑家族后代的福利醍,即

V=砜畸p毪,p∈[0,l]。

从Becker(1974)开始,Bruce&Waldman(1990),Chami(1998),以及

Lindbeck&Nyberg(2006)都发现父母对后代存在单边的利他主义,这种利他主义体现了家族

内部的联系,可以作为家族纽带强弱的一个指标,当俗=琅或:

时分别代表完全的自利和完

全的利他①。

很多经验研究发现,家族纽带在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别②,并且在较长时间

内会保持一定的稳定性③。

由子利他性的存在,企业创立者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家族后代的

利益,使得家族企业在代际传承的过程中不光受法律环境的影响,同时受到家族后代的能力

与选择,以及所处文化环境的影响。

三、职业经理人还是家族后代

①降=1_时的完全利他指自己和后代的边际效用对福利的影响是相同的,如果1}X】I,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

的财富全部转移给后代来增加自己的福利,但并不符合直观的经验。

在我们搜集的资料中尚没有经验研究

提供障、,1-的证据。

②Alesina&Giuliano(2007)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家族纽带的强弱有着很大差别。

另外对成年子女和父母的

合住率的经验研究发现,成年子女与父母合住在美国一般被看成是劣等品(Rosenzweig&Wolpin1993),而在

意大利则被看成是正常品(Manacorda&Moretti2006)。

③Keefe(1984)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的墨西哥后裔比盎格鲁后裔更重视家族的价值,Gonzales(1998)利用另外

的数据表明墨西哥后裔比盎格鲁后裔与亲属居住的更近,联系的更密切。

Barnett(1960)发现移民到美国的广

东籍企业主在移民后仍通过狭隘的亲缘网络进行雇佣。

在这一章中,我们继续分析企业创立者在职业经理人和家族后代之间的选择。

企业创立

者分别对选择职业经理人和选择家族后代求解自己的福利最大化问题。

在Burkartetal(2003)

的模型当中企业创立者实际上只考虑了选择职业经理人时的最大化问题,而没有将选择家族

后代与自己继续经营的情况区分开。

我们的模型将重点讨论选择家族后代时的最大化问题。

为了求解这一问题,我们采用逆向归纳的办法。

从时点3决定剥削的比例,到时点2企业创立

者决定监督的强度,到时点1,职业经理人或者家族后代选择是否接受工资,管理企业,最

后到时点0,我们就可以判断企业创立者选择职业经理人还是家族后代管理企业,售出多少

股份,向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多少工资。

通过对企业创立者的福利的比较,我们就可以推断出

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用利他主义庐刻画)和家族后代的选择对企业创立者是否将管理权从

家族中分离的影响。

(一)雇佣家族成员

当企业创立者决定雇佣家族成员时,企业的管理权被保留在家族内部,但是作为经理人

的家族后代也拥有了将企业的收入转化为私人收益的机会。

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角度来看,

企业的创立者可以通过监督以及外部给定的法律来限制作为经理人的家族后代对金业收入

的剥削,同时作为理性的家族后代,也会预见到一旦接受到雇佣合同,自己的收益会受到法

律以及父辈对自己监督的影响,因此企业创立者需要向家族后代提供适当的工资,以及售出

一定的股份来诱导家族成员接受雇佣合同。

利用逆向归纳法,在时点3,法律规定(1-币獬j

要么支付给股东作为分红要么支付给企业的管理者。

其余钟前郭分有多少可以被转变为私人

收益取决于监督强度m。

所以此时的企业管理者可以获得m叠蔑[O;(母-孺鬻矗3。

在时点2,企业创立者选择监督强度。

给定企业创立者的股份比例和支付的工资水平后,

企业创立者希望最大化他的福利尉(I-甜一币击m)%-k譬毫÷瞰i母-m÷《甄:

一屯]。

此时企业创立者考虑了后代的福利,雕币.-m七o溉:

-.CJ表示了在企业创立者的福利函

数中,后代福利的影响。

由于法律规定了私人收益转化的上限币,所以监督强度不会大于甭。

因此这个最大化问题的解为m‘=m慨氟兰{等t,j,ml,%

在时点1,为了让家族后代同意接手企业的管理权,支付给家族后代的工资与家族后代

可能获得的私人收益必须大于他的外部选择。

即需要满足《∞世面,-m瀚:

童.CH。

较高的监督

强度和严格法律规定会限制家族后代的私人牧益,这两个因素加上较高的外部选择都会使得

不等式变得不成立,反之较高的工资会诱导家族后代接手企业。

我们已经可以初步的发现,

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如果选择将管理权留在家族内部,并非是无成本的,两代家族成员都

必须考虑家族后代的机会成本。

在时点0,企业创立者通过选择持股比例和工资水平来最大

化自己的福利讴-m-币巾FIOVH-k手善畸p氍矗-翔啼峨溉:

一咯】,同时需要满足家族后

代在时点1的参与约束。

如果币<《“一解嗨,.磐,则在未来的时点2,监督强度为币,在时点

1为了满足家族后代的参与约束,企业创立者需要支付工资至少为∞‰=eK。

此时家族后代

没有任何的私人收益。

但是实际上这样做并非最优,因为这样与企业创立者支付较低的工资,

但允许一定的私人收益存在相比,后者节约了监督成本,特别是当利他主义存在时,在企业

创立者的福利函数中可以容易发现对家族后代的监督会对自己的福利产生负向的影响,所以

企业创立者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持股比例使得币一细一f鸷砘:

,I,这时监督密度m=堡谁》,

m之,0。

①将m的值带入企业创立者的福利函数

V=【土一∞一币书譬剿一必擎芷邮瑾矗一氅》粤坩?

随一c蛀】。

此时我们可以得到熹=竖警芷芝OJ等=《p一∞强蕾cI。

凳詈生芒止一.C鼎:

t“

企业创立者的福利不会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不会随着支付工资的增加而增加,外生

给定的利他主义倾向越高反而福利越低。

但是由于工资水平,帖不能为负,也就是说不考虑家

族后代向企业创立者支付一定现金,然后承包企业的情况。

这时即使企业创立者百分之百持

股,并且不支付工资,也自动满足家族后代的参与约束,这意味着,家族后代清楚,只要荻

得的管理权,就肯定可以获得足够的私人利益。

这种情况指(。

心币一生案丑》黾:

2一CH,即

币邕凳七生案丑。

为了拓展Burkartetal(2003)的模型,并与他们的结果进行比较,我们也做

出类似的假设素世坠案啦tj。

雇佣家族后代时,企业创立者的福利记为yF。

引理1:

(i)币量隶,时J尉“=舢∞j=安一面.盈’=。

VF=毽●%

(ii)舞<币虽嚣十竖~甘J盯’=(毒一景毫.x_p-坩?

=cl_:

孔?

=吾?

一丧.

①这个结果在现实中的直观含义就是当利他主义程度很高时,这个不等式更加容易成立,也就意味着企业创

立者很容易放弃监督。

当B=l时,不等式自动满足,企业创立者监督不会自己带来任何好处。

y伟一妊曼

rr=堍-etI一-。

击’

(iii)币之安啼坚桀丑删_J鼎‘=。

坩冶%盈。

生警玉。

yF:

《i一币书p币蔓魄:

啪<兰-_nZVH

从引理1我们可以看到,在(i),(ii)中,家族后代接管企业管理权可以获得收益等于

其外部选择CH。

而在(iii)中,家族后代则可以获得【奉-竖{互‘f魄:

-CH租金,我们在前面

已经解释过,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创立者不能提供一个负工资的承包契约,于是无法全部获得

管理企业所能得到的租金。

(二)雇佣职业经理人

当企业创立者决定雇佣职业经理人时,企业的管理权被转移给职业经理人,与上节类似,

职业经理人也获得了将企业的收入转化为私人收益的机会。

企业创立者通过监督以及法律来

限制职业经理人的剥削行为,同时也需要满足职业经理人的参与约束。

Burkartetal(2003)已

经给出了此时在不同法律水平下企业创立者的福利水平。

由于此时家族后代不再担任家族企

业的经理人,所以他获得了自己的外部选择CH。

所以在企业创立者存在利他主义的时候,

他的福利函数变成V=K七芦C基。

这在直观上的含义是,虽然企业创立者将家族企业的管理

权交给了外人,但是家族后代如果能另有成就,企业创立者的福利水平仍煞会增加。

当利他

主义倾向存在时,作为父辈的企业创立者不光考虑家族企业运营给自己带来的福利,更关心

后代的事业发展和个人选择,这一假设使得我们的模型在解释家族企业中亲缘关系的作用上

更有说服力。

将这一假设用于扩展Burkartetal(2003)中的结论①后,可以得到引理2。

雇佣职业经理

人时,企业创立者的福利记为、rM。

引理2:

(i)币当寰q甘J尉”=。

=-蛐?

=蓑:

一面.7n?

=c’一

1H

yM=‰一c倒略p如

(ii)甍<币E案书警吼尉‘=(熹-悬毒矗蛐冶%m?

=五-鬟.

¥瑚=‰一妇一

译.一妊f二

”}5‰

①由于篇幅限制,Burkartetal(2003)给出的推导与证明,我们不再赘述,详细过程可见其正文和数学附录。

币邕器七釉寸Ja。

=_wj=%m。

=繁

VM=《生一币,魄士羊羔}.spc如

至此,我们已经得到了当企业创立者存在利他主义倾向时,分别雇佣家族后代或者雇佣

职业经理人的福利水平。

接下来,我们采用比较静态的分析方法,对比引理1,引理2两种

福利水平的高低,就可以推断出法律保护水平,家族后代的外部选择以及外生的利他主义倾

向分别对企业创立者决策的影响。

企业创立者选择两者中间具有较高福利水平的决策,实际

上就刻画了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的行为。

(三)比较静态分析

我们首先对法律环境对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的影响进行分析。

为此,我们需要暂时忽略

家族后代的选择以及利他主义倾向程度的影响,即保持其他条件不变。

具体的说,我们假设

企业由家族后代管理或是职业经理人管理,在绩效上没有系统的差异。

这一假设虽然是为了

适合对法律环境影响的比较静态分析,但并非完全不切实际。

实际上,自从社会科学开始关

注家族企业问题开始,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绩效对比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大量的经验

研究试图去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制度环境下家族企业的绩效。

然而,这

些经验研究得到的结果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家族企业的绩效优于(Sraer&Thesmar2004.陈凌

&鲁莉劫2009)或者差于(Claessensetal2002)非家族企业的情况都得到了不同,却丰富的经

验研究的支持。

这说明单纯的家族企业属性本身没有揭示出家族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与绩效

的关系。

此外,在微观分析的框架中,不管是家族后代管理下的企业收入%,还是职业经理

人管理下的企业收入嘞,均是在企业代际传承事前的预期。

这种预期固然会受到以往经验

和具体情况的影响,但是在抽象化的模型当中,将这两者假设为相等是成立的,记为v0。

似的,我们还假设职业经理人与家族后代的外部选择也相等,‰=岛=岛,两者在一个充

分开放,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当中进行决策。

稍后的分析中,我们会放松这个假设。

命题1:

假设VH=‰=‰,妇=‰=‘,

ci)当币E争I时J企业创立者选择不再持股企业,也不谋求将管理权交给家族后代。

1_,

(ii)当急‘币量慧。

B竖案立时,企业创立者选择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但是不谋求

将管理权交给家族后代。

(iii)当币卜惫啼-竖譬五时,企业创立者选择完全持有企业的股份,并且将管理权交

给家族后代。

当法律保护比较好的时候,企业创立者即使不进行监督,法律也会保障企业创立者获得

全部由管理权产生的租金,此时如果让家族后代管理企业并不会给企业创立者带来额外的好

处,与交给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相比,家族后代管理企业意味着放弃外部选择,这个机会成

本对于存在利他主义倾向的企业创立者来说,是非常可观的。

当法律保护程度适中的时候,

企业管理者需要增加监督的行为来弥补法律保护的减弱,通过监督仍然可以获得由管理权产

生的租金。

但是由于这种监督行为就需要企业创立者保有一定的企业股份才能实施,例如企

业创立者仍然是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足够的投票权对企业施加影响以及通过其他的方

式进行监督。

不过此时让家族后代管理企业所能获得的收益仍无法抵消家族后代放弃的机会

成本。

以上两种情况,基本上刻画了“伯利一米恩斯”式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

当法律保护

比较差的时候,企业创立者即使付出较大的监督成本也无法避免获得管理权的人攫取一定的

租金来实现个人收益,此时由家族后代管理企业,可以保证租金全部留在家族内部,即使企

业创立者的利他主义倾向不为1,也可以从中得到福利的增加,并且利他主义的存在还会是

企业创立者减轻监督强度,节省监督成本。

法律保护的程度虽然对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

在我

们的椟型中,影响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因素还有企业创立者的利他主义倾向和家族后代的外

部选择。

由于利他主义倾向的存在,在企业创立者与家族后代的博弈当中,家族后代的机会

成本,也就是外部选择CH对两人的福利水平均有影响。

特别是当企业创立者选择雇佣家族

后代时,除了需要满足家族后代的参与约束,同时自己的福利也受到家族后代放弃外部选择

的负向的影响,这与雇佣职业经理人时,只需满足其参与约束就有的很大的不同。

所以,我

们放松CH=‰=‰的假设。

命题2:

假设VH=强4=碣。

给定外生的e瑚,p,总存在CH,满足CdHl《翰,并且使得

妒卜倒。

命题2放松了命题1的假设之后,出现了与命题1不符的结论。

命题2中暗含的意思是

如果$CH$足够的小,即使法律保护比较好,企业创立者仍有可能将管理权交给家族后代。

较小的CH使得家族后代的参与约束更容易满足,被雇佣后放弃的机会成本也比较小。

命题2

描述了现实当中,一些企业发展比较平稳,未来预期收入比较稳定,或者所处行业竞争并不

激烈,雇佣家族后代与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收入的影响差别不大。

但是家族后代没有较高

的外部选择,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个人能力以及个人意愿之外,家族后代缺乏

脱离冢族与家族企业的勇气与创业精神也会使CH偏低。

当家族企业处于运营稳定的平台期,

家族企业既为企业创立者的家族和后代提供了优良的物质财富,又为家族后代提供了不逊于

外部环境所能提供的发展平台,所以企业创立者和家族后代并不积极于由家族后代自立门户

的选择。

这与一些经验研究的结果也是吻合的。

在韩朝华等(2005)对浙江省部分中小型家

族企业创立者做的问卷调查中,承认”企业创立者希望家族后代接班”和”家族后代愿意接班”

的比例均非常高。

对于CH非常大的情况,此前由于不满足引理1,命题2的假设,没有进行讨论,但是我

们可以直观的得出结论,这是企业选择雇佣家族后代将变得极为不划算,同样也很难满足家

族后代的参与约束。

这个结论非常形象的刻画了小型家族企业在代际传承中的困境。

家族后

代相比于企业创立者接受过更好的教育,受过其他专业方面的训练,所以外部选择很高,即

使是比较成功的家族企业,对于家族后代来说也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企业创立者明白从纯

经济的角度,强迫家族后代管理企业将是对自身福利极大的损害。

这种时候,企业创立者会

选择雇佣职业经理人,同时鼓励家族后代追求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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