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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签订承诺书

项目部章签订承诺书

1.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能否有效

企业运营离不开法人印章。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等。

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对外均可代表企业。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经常与建筑企业住宅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状况下,为了便利运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气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气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

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历,未办理工商登记,因而,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注重。

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怜悯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

建筑企业出具载明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的授权托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历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

建筑企业出具授权托付书,但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不明确。

此种状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担任,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供应证据证明建筑企业出具授权托付书的现实。

情形三:

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托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状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

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托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状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多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供应证据证明虽然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供应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历,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担当;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权供应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担当,同时,建筑企业应担当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

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形成的损失,不担当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担当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留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担当法律责任。

因而,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

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厉 处分,以防备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上述文章来自搜狐搏客

2.请问建筑工地项目部章要刻些什么内容

内容:

1、项目公章为椭圆形章,标注项目部全称,是项目部的特定标记;2、项目公用章为方形章,标注“技术材料公用章”,仅知用于技术材料的特定范围。

扩展材料:

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一般会依据业主的监管要求,同时为了本身项目管理需要,成立特地项目部并刻制专属的项目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包括项目部公章、项目部材料公用章,依据每个项道目的状况不同,项目部印章采纳的形式不同,一般,每个项目部都会有一枚项目部公章。

中标单位一般会依据风险管控要求,要求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和担保、背书等文件,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加盖在工程材料和与业主一些往来文件中,但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被规范运用专或者是有人恶意私刻项目部印章,往往有项目部印章用于加盖于合同中的情形,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因而,在使用项属目部印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合理规避项目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注重。

参考材料:

XX百科-技术材料公用章。

3.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因而,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担当。

假如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法人项目部作为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仅是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债权关系,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担当: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假如相对人有理由信任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

(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信任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该代表行为有效。

其次种看法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这样项目部业务公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该代表行为有效,并加盖了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公用章,或公司合同公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需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肯定要明确,则合同无效,虽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该混凝土制品厂将陶粒砌块卖给该公司项目部。

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详细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由企业法人担当。

假如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建议、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务凭证在混凝土制品厂手中,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假如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

(作者。

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状况下,如产生民事责任:

秦洪涛。

本案中,混凝土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欠据。

【评析】作者同意其次种看法,理由:

合同签订,肯定要盖公司公章。

假如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状况绽开。

4.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企业运营离不开印章。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经常与建筑企业住宅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状况下,为了便利运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际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气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气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

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历,未办理工商登记,因而,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注重。

情形一:

建筑企业出具载明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的授权托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历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

建筑企业出具授权托付书,但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不明确。

此种状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担任,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供应证据证明建筑企业出具授权托付书的现实。

情形三:

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托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状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

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托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状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多可起到证明的作用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供应证据证明虽然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供应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历,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担当;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权供应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担当,同时,建筑企业应担当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

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

此种状况下,处理方法同第四种情形。

他人如盗用项目部公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担当行政或刑事责任,给第三人形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担当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在向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盗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人追偿。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担当法律责任。

因而,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

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厉 处分,以防备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5.单位项目部的章跟公司章有什么区分

实习证明是可以盖项目章的,实习材料盖项目章只是证明在项目现场实习的。

区分:

1、用途不同:

经济签证必需使用公司章;材料使用项目章。

2、保管人员不同:

公司的公章、公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项目章由项目人员管理。

扩展材料:

公司章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需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引见信。

因工作特别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需准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需马上收回。

参考材料来源:

搜狗百科-公司公章

参考材料来源:

搜狗百科-公章

6.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法人项目部作为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仅是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种看法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担当。

假如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评析】作者同意其次种看法,理由: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详细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因而,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担当。

假如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混凝土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欠据,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虽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该混凝土制品厂将陶粒砌块卖给该公司项目部、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务凭证在混凝土制品厂手中,并加盖了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公用章,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担当。

建议:

合同签订,肯定要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公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需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肯定要明确,这样项目部业务公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状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假如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

假如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状况:

(1)假如相对人有理由信任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

(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信任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无效。

(作者:

秦洪涛、李振强作者单位: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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