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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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汕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
汕头市
发布日期:
2001-9-27
执行日期:
2001-9-27
生效日期:
1900-1-1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汕头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01]27号),设置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委派会计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区、县(市)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撤销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市对区、县(市)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监督指导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兑付、核销,对国库券的发行、兑付、核销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会计委派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委派工作。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九)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定全市财政系统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系统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二)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形成的资产,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出资者权益。
(十三)指导区、县(市)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监督执行财税政策、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局设12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宣传、调研、财政科研、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督办、办公自动化,以及机关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承担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
(二)预算科(加挂国库科牌子)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组织协调全市财政收入;拟订和执行市级预算管理制度;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的财政体制,拟订和监督执行市对区、县(市)的财政体制;指导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的财政建设;拟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财政国库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总会计业务,财政收支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汇总市本级部门决算,编制市本级财政决算。
(三)综合规划科(加挂外经科牌子)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预算外资金、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管理罚没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各项房改资金;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等工作;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管理监督市级外经贸、旅游企业专项资金;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负责上述境内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四)文教行政科(加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城建及其他部门事业费;管理看守、收审、戒毒、劳教财务;管理监督分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监缴及使用管理;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政府采购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等的监缴和使用管理等;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六)经济建设科
负责管理监督财政部、财政厅下达的基建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七)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事业经费;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等的监缴和使用管理等;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财政监督。
(八)企业科
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文教、农林水、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分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事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及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产权交易市场。
(九)会计科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做好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统计评价科(加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十一)法规监察科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订本级财政立法计划;组织和协调拟订重要财政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或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负责财政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全市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稽查科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科室监督预算的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财政系统的财政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汕头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26名。
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9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编制3名。
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07-12-11
执行日期:
2008-2-1
生效日期:
1900-1-1
《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07年11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其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五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台(站、点)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六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包括无线电发射台)、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国家有关标准对其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尚未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七条除依法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汕府(1995)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