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杂散货码安全评价头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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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杂散货码安全评价头安全检查表

件杂货、散货码头安全检查表

一、总平面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2.1

2.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3.1

3.

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主航道与港口泊位之间安全航行进出的要求。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5.2

4.

进港航道的选线应选取路径短,利用天然水深,并应结合风向流向、地形地质、冲淤演变、船型和港口总体规划等,对进港航道的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工期、造价及维护挖泥费用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5.4

5.

进港航道与主航道连接处的设计应考虑安全航行的无障碍视域,进港航道中的船舶和主航道中的船舶心在一定范冈内互相通视,并满足反应的时间差和控制停船要求的距离。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5.10.3

6.

港区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

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

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7.1

7.

港区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

有粉尘和异味货物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常风向的下风侧。

对相互产生不利影响的货种,其仓库或堆场不应邻近布置。

堆放危险品的库场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7.2

8.

件杂货、多用途码头的前方作业地带、一线库场及二线库场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地形条件自码头前沿依次向陆域后方布置。

且应具有一定的陆域纵深;码头引桥通行汽车时,上、下游端的引桥宜靠近码头端部布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7.4

9.

散货码头的堆场宜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堆场与道路间宜设低挡墙分隔。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3.7.6

10.

主干道宜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5.3.3.2

11.

港区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当条件受限制或汽车运输量不大时,可只设一个出入口。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5.3.3.4

12.

尽头式道路末端应设置回车场。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5.3.3.5

13.

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T320-1997)

4.1.3

14.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水域,一字形连续布置泊位时,回旋水域宜连片设置,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船舶自身性能和港作拖轮配备等因素,船舶回旋水域尺度可按表5.3.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对货物流向单一的专业码头,经论证后,部分回旋水域可按船舶压载吃水计算。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5.3.3

15.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宜取码头前2倍设计船宽的水域范围,对淤积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次宽度可适当增加。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5.3.4

1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码头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

(2)生产性建筑物和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及辅助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使用功能相近的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3)码头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

(4)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应短捷。

当装卸船舶和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或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6.5.6

17.

航道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应根据设计船型吃水、船舶航行下沉量、波浪产生的垂直运动、航道底质、水体密度、回淤强度和维护周期等因素确定。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6.4.6

18.

导助航设施应根据港口、航道的具体条件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合理配置,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6.6.1

19.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码头前沿的高程,应根据泊位性质、船型、装卸工艺、船舶系统、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和掩护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与码头的设防标准一致,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和前后方高程的合理衔接;

(2)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3)码头水域的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6.5.5

二、附属设备设施检查项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系船设备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作业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2.1.3

2.

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0~1200mm设独立系缆墩,系船柱可根据受力和使用要求布置。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2.2.2.2

3.

码头应设置防冲设备。

防冲设备应根据其适用条件、码头结构型式、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和维修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3.1.1

4.

轨道式起重装卸机械轨道的两端和斜坡码头缆车道底端应设置车挡。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3.1

5.

车挡可安装在钢轨上或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3.5

6.

岸边装卸机械应根据需要设置顶升埋件。

顶升埋件的位置应根据装卸机械维修和船舶装卸作业情况确定。

顶升埋件设置的套数不宜少于泊位数加1。

小型码头可采用临时垫板代替顶升埋件。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4.1

7.

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

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

其断面形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等,如图6.1.1所示,其边角应修圆。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1

8.

护轮槛应在码头结构伸缩缝处分缝。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3

9.

系船柱底盘与码头面齐平时,护轮槛应在系船柱附近断开,断开的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可取1500~4000mm。

系船柱底盘与护轮槛的顶面齐平时,护轮槛可连续布置。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4

10.

护轮槛高度可取150~300mm,底部宽度可取300~400mm。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5

11.

护轮槛的底部应设置坡向临水侧的排水孔。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6

12.

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1.7

13.

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宜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3.1

14.

护栏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宜取1000~1200mm。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6.3.2

15.

码头上应设置下列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限制荷载标志;

(2)非作业车辆停泊标志;(3)集装箱码头行车道标志;(4)接电箱、上水栓井盖识别标志。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7.0.3

16.

拖缆槽宜采用双槽,槽深宜为100mm。

槽底应设排水孔,排水孔间距宜为5000~10000mm,直径不宜小于50mm。

拖缆槽边角应采用钢包角。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7.0.4

三、装卸工艺及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装卸船机械选型和配置应适应多种货物装卸作业的要求。

当选用起重机时,吊幅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起重量应满足装卸货物重量的要求。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2.1

2.

采用门座起重机、装卸桥等轨道式起重机装卸船时,起重机江侧轨道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m,且应考虑人孔布置要求。

对靠泊小型船舶的码头其距离可适当减少;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时,其旋转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应保证起重机旋转时不碰撞船体。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2.3

3.

件杂货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宽度应根据所选装卸机械轨距、码头的布置和作业方式确定,采用轨道式起重机作业时,其宽度不宜大于50m;采用船机或流动机械作业时,其宽度不宜大于30m。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7.5.4

4.

采用轨道式起重机作业进行装卸船作业的件杂货码头,起重机海侧中心线至码头前沿距离不应小于2m。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7.5.5

5.

码头装卸设备的配置应根据船型、货物吞吐量、货种等因素确定,并应考虑船机的作用。

采用门座起重机进行装卸作业时,设备的起升高度应满足船舶满载低水位和空载高水位的要求,装卸设备的最大工作幅度至少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的外侧。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7.5.1.2

6.

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5.2.3

7.

廊道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宽度按输送机布置、安装、检修和通行要求确定。

检修通道的净宽一般不小于0.7m,人行通道净宽一般不小于1.0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

较长的带式物送机应设横跨输送机的人行走桥,走桥应有防护栏杆;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5.2

8.

高架带式输送机通道两侧应设有防护栏杆,机架下应设接料板。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5.4

9.

抓斗卸船机料斗部位应有防尘设施。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8.2

10.

带式输送机转接点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9.1

11.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9.2

12.

机房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9.3

13.

堆场、道路间应有分隔,如设置挡煤墙等。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11.3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5.

水平运输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运距、货种、组关形式和货件重量等因素确定,运距较短可采用叉车或电瓶车;运距较长宜采用拖挂车。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2.7

16.

堆场作业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轨距宜为20~60m,并应留有集装箱拖挂车通道。

当堆场作业采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跨间应留有集装箱拖挂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5m。

相邻两台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运行跑道中心距不宜小于3.6m,跑道端部应设置转向设施。

采用集装箱跨运车时,两行集装箱之间应留有跨运车通道,宽度宜为1.5~1.6m。

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和集装箱叉车时,堆场内作业通道不宜小于15m。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4.3

17.

翻带装置的翻带区段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4.1.6

18.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系统的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1

19.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系统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2 

20.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系统在机侧控制箱面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和急停开关。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3 

21.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4 

22.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事故断电开关宜采用钢丝绳操作的防尘密封式双向拉绳开关,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当采用自锁式按钮时,其间距宜为20--30m。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5 

23.

集中控制系统的各单机应设置向中央控制室发出应答信号的装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6.6 

24.

连续输送线上的除尘设备应在连续输送线启动前先启动,并应在连续输送线停车后延时停机。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7.4.8 

25.

带式输送机应设计量设施和防偏、打滑、溜槽堵塞等防护装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4.3.2.5

26.

普通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倾角,上坡不宜大于18°,下坡不宜大于1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4.3.2.6

27.

连续输送机的起动应平稳。

负载运转后,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3.5

28.

连续输送机负载运行时,设备本体运转的噪声距设备外壳lm处应不超过85dB(A)。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3.6

29.

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运转部位和影响使用性能(转动或移动)的零部件,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电器设备应设置防雨装置,且视情设置检查孔或观察窗。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4.1.1

30.

连续输送机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的外露运动件和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运动部件上,均应装设防护装置。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6.1

31.

连续输送机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6.2

32.

连续输送机应设置物料堵塞保护装置。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6.6

33.

连续输送机进、排料口应装防尘罩,必要时应采用有效的除尘措施。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6.8

34.

带式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带式输送机在重锤式张紧装置及小车涨紧装置中,重锤及小车处应有防护装置,以防伤人;b)带式输送机升降装置应装有能防止机架意外降落的安全装置;c)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处于工作状态时,行走轮应锁住;d)所有带式输送机都应设防跑偏装置。

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愉送机还应设防打滑和防撕裂的安全装置;e)有倾角的皮带输送机应设有逆止装置;f)敞开式带式输送机的滚筒应围以网栅以防止人员接近。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

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都斗式提升机》6.11

35.

连续装卸机应安装风速仪。

风速仪应安装在便于人员检查与观察处。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6部分:

连续装卸机械》11.4

36.

易夹部位设有护栏,但易挤夹部位处于图4所示位置与表1规定的尺寸之内时,仍属易挤夹部位,也应设置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4.1.1.3

37.

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都应加装防护罩。

当驱动装置设置在地面或人员能接近的平台上且带速大于3.15m/s时,整个驱动装置范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4.1.5

38.

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

拉绳开关的间距不得大于60m。

当输送机的长度小于30m时,允许不设拉绳开关而用急停按钮代替,但从输送机长度方向上的任何一点到急停按钮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4.1.11

39.

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应装设有效的防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5.3

40.

重要的操作指示器应有显目的显示,并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

指示器和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标志。

指示器应有合适的量程并应便于读数。

报警灯应具有适合的颜色,危险显示应用红灯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5.10

41.

运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b)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2

42.

卸船机大车、小车运行机构应设有缓冲器,并和轨道端部的止挡装置相匹配,保证卸船机或运行小车能平稳地停止。

《桥式抓斗卸船机

安全规程》12.3

43.

卸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冲洗设施及通风除尘系统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7.5

44.

抓斗卸船机料斗部位应有防尘设施。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8.2

45.

带式输送机转接点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9.1

46.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7.1.9.2

47.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5.2.2.3

48.

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4.6.3

49.

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处应设置产品标牌(制造厂名、制造年份、起重量、幅度)及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港口门座起重机

安全规程》4.4

50.

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

《港口工程劳动安

全卫生设计规定》5.2.2

51.

吊钩应具有防钢丝绳脱落功能。

《港口门座起重机

安全规程》5.3.1

52.

起重机在轨道上每个运行方向应装设行程限位开关。

行程限位开关与撞块位置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行进至轨道末端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不小于0.5m范围内能制动停车。

《港口门座起重机

安全规程》9.3.1

消防及给排水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第十三条

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8

3.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7.3.2

4.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佣mm。

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货种和用水量大小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120mm,采用地下式消火性时.应有明显标志。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6.2.21

5.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2

6.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1.3

7.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1

8.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3

9.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4

10.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5

11.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6.1.2

1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第十六条

(二)

13.

对建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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