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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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治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治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依照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保证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
3.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4.
5.保证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6.
7.其他方面的合作。
8.
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1.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能够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
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治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同意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治理。
2.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治理。
3.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
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觉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连续5年有效。
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治理协议»。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在说明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表代表
附件1:
1.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检查项目
协议限量标准
适用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
≤80μg/100g〔<4MU/g〕
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细菌总数
≤100,000/g
≤3,000,00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冻鳕鱼内脏
大肠菌群
≤1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金黄色葡萄球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沙门氏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副溶血性弧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单增李斯特氏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抗生物质
---土霉素
---恶喹酸
---氟甲喹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螺旋霉素
---磺胺甲基嘧啶
≤0.2mg/kg
≤0.1mg/kg
≤0.5mg/kg
≤0.1mg/kg
≤0.2mg/kg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产品
---养殖鱼和甲壳类
国际上禁止使用物质
---氯霉素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水产品
一氧化碳(CO)
≤20μg/kg
≤200μg/kg
≤10μl/L
冻罗非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冻金枪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虎红〔焦油色素〕
阴性
冰鲜、冷冻产品
---鱼子酱及其替代物〔包括盐腌产品〕
---马哈鱼和鳟鱼、鱼片
---蚶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鳕鱼籽
金属异物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产品
备注:
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的规那么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预备期。
2.输入河豚的专门条件
(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编号
学名
1
星点东方豚
2
斑点东方豚
3
豹纹东方豚
4
潮际东方豚
5
紫色东方豚
6
暗纹东方豚
7
痣斑东方豚
8
红鳍东方豚
9
假睛东方豚
10
黄鳍东方豚
11
黑鳃兔头豚
12
棕斑腹刺豚或棕腹刺豚
13
暗鳍腹刺豚
14
密沟豚或皱纹河豚
15
菊黄东方豚
16
斑短刺豚
17
六斑刺豚
18
布氏刺豚
19
密斑刺豚
20
粒突箱豚
21
密点东方豚
〔2〕输入产品的类型:
冰鲜、冷冻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附件2:
대한민국농림수산식품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
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QUALITYINSPECTIONSERVICE
MINISTRYFORFOOD,AGRICULTURE,FORESTRYANDFISHERIESOFREPUBLICOFKOREA
SANITARY(HEALTH)CERTIFICATE(위생증명서)
SerialNo(발행번호):
NameandAddressofConsignor:
(선적자성명및주소)
NameandAddressofConsignee:
(수하인성명및주소)
DescriptionofGoods:
(제품명)
WeightDeclared:
(신고수량)
NumberandTypeofPackages:
(포장개수및형태)
ContainerNo.:
SealNo.:
(콘테이너번호)(봉인번호)
Name,AddressandApprovalNo.
oftheEstablishmentApproved:
(등록공장명칭,주소및등록번호)
PlaceofDispatch(Port):
PlaceofDestination(Port):
(선적지항구)(도착지항구)
MeansofConveyance:
DateofDispatch:
(운송수단)(선적일자)
Date(Period)ofProduction:
[생산일자(기간)]
Thisistocertifythat(이증명서는다음사항을증명한다):
1.TheabovefisheryproductswerecomefromtheestablishmentapprovedbyMinistryforFood,Agriculture,ForestryandFisheriesofRepublicofKorea.
(상기의수산물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에등록된가공공장에서생산되었음)
2.Theproductswereproduced,packed,storedandtransportedundersanitarycondition,whichwereunderthesupervisionofMinistryforFood,Agriculture,ForestryandFisheriesofRepublicofKorea.
(본제품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의관리하에위생적인조건에서생산,포장,저장및운송되었음)
3.Theproductswereinspectedby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QualityInspectionServiceofKoreaandnotfoundanypathogenicbacteria,harmfulsubstancesandforeignsubstanceregulate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본제품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검사하였으며,중국에서규정하고있는병원성세균,위해물질및이물질이발견되지않았음)
4.Theproductsmeetsanitaryrequirementsandfitforhumanconsumption.
(본제품은위생조건에충족하고식용에적합함)
DateofIssue(발행일자):
Stamp:
SIGNATURE
ChiefofBranch
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
QUALITYINSPECTIONSERVICE
附件3:
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
一、不合格分类
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形分类如下:
第一类:
一样危害的不合格情形。
包括,生物毒素:
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致病微生物: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虎红、重金属〔铅、总汞、镉〕;金属异物〔非人为加入〕;强制注水。
第二类:
重大危害的不合格情形。
含有国际上禁用的物质残留〔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含有限用抗生物质:
恶喹酸、土霉素、氟甲喹、螺旋霉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甲基嘧啶;可能产生严峻危害的致病微生物:
霍乱弧菌、沙门氏菌;金属异物(人为加入)的不合格问题。
二、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
不合格种类
发生次数
处理结果
调查处理程序
第
一
类
1次
出口国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措施
①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形。
②出口国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措施,相关企业整改合格后复原出口。
③出口国及时向进口国通报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形。
1年内2次以上
进口国暂停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④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形,暂停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⑤出口国对不合格缘故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和整改情形向进口国通报。
⑥进口国接到出口国情形通报,假设无不可抗力的缘故,那么应在15天内复原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口。
第
二
类
1次
进口国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⑦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形,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⑧出口国向进口国通报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形
⑨进口国接到出口国情形通报,假设无不可抗力或材料不足的缘故,那么应在15天内复原相关企业进口。
1年内2次以上
出口国取消相关企业对进口国的注册
⑩进口国向出口国通报发生不合格情形,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
⑾出口国取消相关企业对进口国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