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中奈米物质量测及特性分析技术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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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中奈米物质量测及特性分析技术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中奈米物質量測及特性分析技術」研究案評選須知
97年1月9日修正
壹、投標廠商資格: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接受本署之委辦案及研究案至多兩項,或承接政府委託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單件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計畫協同主持人同一期間則以四項為限。
五、廠商不得以本署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貳、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參、評選辦法: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10份服務建議書參與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經提出後概不退還或更換、補件,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且需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
另為維護環境,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以不超過150頁,並以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為原則。
二、投標廠商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擇優排定優先順序。
三、本署依下列方式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手續:
(1)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定優先順序。
(2)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四、經本署通知參加評選之廠商應準備中文工作簡報,並回答評審委員所提各項疑義。
簡報之日期由本署通知,簡報順序於會場抽定。
廠商無法參加簡報時,以服務建議書為評選之依據。
評選時,各投標廠商所答覆內容及承諾事項,如確定經本署委託辦理後,均列為合約之一部分,有關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須與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承諾之人員一致,非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停止其投標權: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
(一)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二)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三)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七、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9、得標廠商履行本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署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保證金如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方式辦理,定期存款單如有「本存款得按月付息」之約定,則承商所提出「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必須載明「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領取。
」等字樣。
肆、收件截止日期:
投標廠商應將評選須知規定之文件,書面密封並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以本署總收文時間為憑),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伍、收件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信封應書明應徵計畫名稱。
陸、計畫目標:
一、持續開發具創新作法及應用可行性高的量測及特性描述分析技術。
二、針對環境中奈米物質量測及特性分析以及未來暴露評估與風險評估可能的知識缺口進行國內專家討論及評估。
柒、計畫工作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持續開發具創新作法及應用可行性高的量測及特性描述分析技術。
(一)該技術必須包括環境中奈米微粒採樣技術及檢測分析技術,期使能與國際水平相當或更為前瞻有競爭力;使用採樣技術必須有效增加微粒收集量,提昇傳統分析方法之偵測極限與準確度;檢測分析方法必須能直接分析微粒成分,提高檢測分析品質及能力。
(劃線部分是本計畫最重要的技術指標)
(二)選擇國內一粉體工廠進行實測,提出選擇的特徵、原因,採樣包括排放管道及場界,分析包括有機及無機成分元素、對有機碳組成的進一步分析技術的開發等。
配合微粒成長機制、介質傳輸等進行相關之採樣分析。
受體及情境假設依採樣現況做必要之了解、記錄及推估。
(此一實測對象,最好經三部會EHS計畫共同決定)
(三)選擇國內一自然粉體來源進行實測,提出選擇的特徵、原因(例如火山口或海邊鹽粒)以及採樣,分析。
暴露受體、暴露情境等依採樣情況做必要之了解、記錄及推估。
(四)選擇國內一車輛移動源進行實測,提出選擇的特徵、原因(例如交通要道、背景地區)以及採樣、分析。
暴露受體、暴露情境等依採樣情況做必要之了解、記錄及推估。
。
(五)為開發符合國際水準,能廣受國際同儕肯定之分析技術,下列二項作法依執行團隊傾向,擇一付諸實現:
1.該技術必須與國際先進單位有具體的連結或互相認證,年度計畫完成前至少完成一個國際先進單位具體合作計畫的執行(例如:
透過國科會與加拿大政府的奈米合作計畫既有管道,建立本計畫檢測技術平台之合作連結,使我國檢測數據之品質獲得國際認同及進一步互惠)。
2.實際量測及技術應用之成果,必須與本署相關同仁共同發表英文文章一篇於國際研討會或國際期刊(以送出為原則,不必登出)。
(六)以上實務推動(粉體工廠、自然粉體及車輛排放),均需詳細規劃監測區域、量測時段、粒徑範圍、監測設備、分析方法、檢測項目及數量數據取得、處理及解釋應用等內容。
(七)綜合以上不同產生源之實務推動,歸納出環境中奈米微粒可能的預防、收集、貯存、處理及處置等風險降低的有效方法的建議。
(八)請應徵單位依據上述基本要求項目以及應徵團隊更好的構想,提出該技術開發之具體內容,若有新增項目,請在應徵計畫書及簡報中明列,作為驗收之依據。
二、針對環境中奈米物質量測及特性分析以及未來暴露評估與風險評估可能的知識缺口進行國內專家討論及評估。
(一)本署在2007年計畫中已針對下列10項議題(國內知識缺口)進行評估:
本項工作主要以國外文獻(1年內最新發表文章及知名網站資訊)研析,以及國內專家討論及意見彙整評估為主,協助環保署針對未來工作先預作必要之準備。
下列主題為研討重點:
1.調查目前在工業界檢測環境中(廠外及周界)奈米物質的測定方法。
2.決定何者是量測及檢測環境中人造奈米微粒逸散最關鍵的測定參數。
3.開發及確認與單一微粒分析法一致的樣本採集計畫,包括土壤中採集的奈米微粒代表性,水中採集的奈米微粒代表性,空氣中採集的奈米微粒代表性。
4.發展及驗證將奈米微粒從土壤、水中及空氣中分離的方法。
5.考量基本生命週期議題,例如奈米鐵在土壤或地下水復育中使用是否仍然有吸入暴露之可能;又如奈米產生中奈米物質的生命週期釋出於環境的可能。
6.發展評估奈米物質對水生物影響的方法。
7.調查目前所認知(發表或未發表的)應用於奈米研究以及奈米製程的防護儀器、設備等進程及效果。
8.針對影響釋放至環境中的奈米微粒物理特性,決定或設計可靠有效方法,並且測定這些特性是否(以及如何)隨時間而改變,或隨濕度、電場及溫度變異的反應。
9.監測技術與現行超級監測站之整合:
經由回顧、檢討及整合過去環保署已執行空氣品質超級測站微粒監測之工作,提出綜合建議,建置未來與超級測站整合後的運作模式。
10.環境中奈米物質未來管理法規之討論:
就USEPA2006年奈米科技白皮書中各項可能的法律規章的知識缺口及國內適用情形,予以討論評估。
2008年必須以此為基礎,進一步討論及評估未來在風險管理上最重要的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二項工作中是否仍存在知識缺口,如何彌補或加強。
(二)以上兩項議題(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試以國內EHS計畫曾經進行的ZnO或其他奈米微粒為例,檢討在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時仍然存在的工具或知識缺口。
(三)為達成上述議題之充分資訊及討論,本計畫在期中報告應提出每一主題收集到的背景資料,並在下半年陸續召開產官學研等各界組成的專家座談會至少2場,每場產官學研專家至少10人,每場就上述2項主題進行研商並做成書面意見彙整,於期末報告中做成結論報告。
(四)請應徵單位根據上述基本要求項目以及應徵團隊更好的構想,提出議題討論更佳之作法,若有新增項目,請在應徵計畫書及簡報中明列,以作為驗收之依據。
三、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國家型計畫辦公室要求之評鑑或期末審查報告等,必須依照要求提報。
(二)本計畫應明確訂定每月執行進度、預期成效及查核點。
(三)配合管考作業,按月提報本計畫執行摘要、進度及工作成果。
(四)期中、期末審查外,每季提進度報告供本署審查。
(五)另外配合本署業務需求,提供必要之專業技術服務。
四、本計畫邀請委員審查及出席會議,其審查費及出席費或差旅費應於當日當場以現金發放。
捌、預算經費:
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415萬元以內(含各項賦稅),預算金額為新台幣415萬元以內,以新台幣報價及計價。
玖、計畫執行期間:
自決標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完成。
拾、計畫書格式,以中文(橫式)書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背景。
二、年度目標。
三、工作方法。
四、預期效益。
五、預定進度及查核重點。
(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以甘特圖表示預定執行進度;規劃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列表說明查核點編號、預定完成時間及查核內容。
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11,並於簽約時確認,做為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
)
六、分項計畫經費需求概算。
七、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
壹拾壹、計畫契約書如附件,由得標廠商負責印製,計畫書若欠明確或具爭議時,以本署解釋為準。
壹拾貳、本評選須知未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署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本署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
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壹拾肆、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及單位名稱:
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29188888,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27328888,檢舉信箱:
台北郵政60000號信箱。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8789-7548、傳真:
8789-7554,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
8789-7530,傳真:
87897514)提出申訴。
五、本署政風室檢舉電話:
(02)2311-8232、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0樓。
壹拾伍、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一、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
二、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
(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本署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本署不另辦理查核。
壹拾陸、評選會議時間:
另行通知。
壹拾柒、本計畫本署承辦人:
署長室科技發展組吳婉怡小姐,電話:
(02)2311-7722轉分機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