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924351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x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工作心得:

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X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面,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维护者与法律监督者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但是,现如今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不小的问题,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所以,应该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1.引言

201X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予以落实。

《试点方案》区分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了案件范围、诉前程序、起诉条件、诉讼参加人与诉讼请求等,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新的事物,值得我们研究。

将对此进行论述。

2.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法定术语,只是学术用语。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专家学者见仁见智。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根据被告的类型进行区分的。

前者指污染破坏或者可能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环境权的自然人、法人;后者指怠于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并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环境权的相关政府部门。

只讨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

3.1检察机关拥有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诉等检察权职能,拥有精通业务的专业队伍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相较于其他个人或组织,专业能力更加突出。

在面对复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专业能力和诉讼经验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

200X年2月,XX市渝水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出庭起诉花园山庄的环境公益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离不开检察院的专业能力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耗费时间长,牵涉方面广,如果缺乏专业的人才支撑,诉讼结果将不容乐观。

3.2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证据调查权

取证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样要有合法有效的证据。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据材料的采集和保存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关证据材料极易受时间变化的影响,相关的证据采集和保存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

对于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法定证据调查权可以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企业或个人取得配合,切实掌握相关证据材料。

这不仅有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行,还有利于防范环境监管渎职行为。

3.3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地位

根据我国的体制,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权。

监督权的存在可以排除相关部门的利益制约。

面对诉讼中的企业一方,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得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协助配合,从而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4.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阻碍

4.1检察机关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不难发现,法律依据不足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在我国进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有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避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无法可依的局面。

不过,对于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言,该条规定仍过于粗陋———如何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依然不明确、“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哪些“法律”可以规定有权起诉的“机关”、应由谁来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等问题依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X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的诉权,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XX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花园山庄委托代理人曾提出,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出庭起诉,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与仙女湖水质污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原《民事诉讼法》原告起诉资格规定。

在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资格,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

4.2具体操作路径不清晰

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遇到不小的阻碍,各地在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路径设计也是各具特点,在对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和起诉方式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4.2.1角色定位不清。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具有特殊性。

《宪法》赋予其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正确性的职权,《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又具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但在诉讼中,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启动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检察机关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身性质又极为特殊,理论界又存在“民事公诉人说”、“双重身份说”、“当事人说”、“法律监督者说”的分歧。

所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面临诉讼地位不清的障碍,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行使环境公益诉权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是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不同的地方对出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称谓不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称谓。

多数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座牌上写的并不是“原告”,有的地方写的是“公益诉讼人”;有的地方写的是“起诉机关”;有的地方写的是“公益诉讼原告人”;还有的地方写的是检察员。

诉讼地位不清的阻碍使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存在一定的模糊。

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应该如何称谓、检察机关是否能够调解与和解、被告能否对检察机关提出反诉、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如何对判决执行款进行监督等,目前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的进行带来诸多困难。

4.2.2起诉方式不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直接起诉、支持起诉与督促起诉,这三种起诉方式适用不同的案件类型。

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

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地方会采取不同起诉方式,最后达到的效果也各不相同。

起诉方式的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效。

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是直接起诉即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无论是选择什么起诉方式,起诉后的程序也不规范。

在管辖方面,绝大多数是基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有个别地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程序方而,大部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也有个别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这种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丧失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5.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选择

5.1制度设计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完善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首先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起诉主体资格,从源头上改变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于法无据的情况。

具体就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5.1.1立法方面。

一,要修改《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在《宪法》条文中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公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赋予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以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的模式,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

5.1.2司法解释方面。

根据现今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则;将对检察院的概括性授权具体化,对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进行集中阐释,以此细化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具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通过司法解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符合如今实际,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为便捷道路。

5.2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起诉方式和诉讼程序

5.2.1对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进行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

为了公正的审判,保证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应对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进行准确定位。

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于“环境民事公益公诉人”的地位,并据此进行合理的程序设计,唯有如此,方能对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进行衡平。

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以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环境侵害者施压,考虑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天然优势,应通过某些制度来保证双方实质上处于平等地位。

5.2.2规范起诉方式。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存在起诉方式随意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严肃性,因此,应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起诉方式。

一、对环境公共利益有严重损害的行为,但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经过督促后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当其他主体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主体起诉。

关于督促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首先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被督促主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应当要求书面说明不起诉理由。

不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当其他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诉讼能力缺乏,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5.2.3明确诉讼规则和程序。

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管辖和审理程序上存在随意性,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管辖方面。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具有较大影响的、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此处的“较大影响的、较为复杂”可理解为,一是涉及的利益范围、波及的区域较广,在本辖区、本省市乃至全国都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二是此类案件涉及到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较强。

对于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权限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行使为宜,而对于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的案件的立案权限则由基层检察机关行使。

在审判管辖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地域管辖则可以建立跨区域案件诉讼管辖机制。

地理环境具有不可分割性,通常作为整体呈现出来,所以环境问题也具有整体性。

案件管辖问题要打破地域的界限。

在一个地方的法院管辖这一类案件,可能与环境资源类的案件的特点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克服地方的干扰,如果跨行政区划,统一个由一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生态。

审理程序方面。

应参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出庭、审理各个环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旦败诉,检察机关将会承担高额的费用,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改进诉讼费用负担。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予以缓交,待判决后由败诉的被告缴纳。

对于如果被告没有败诉的情形,则予以免交。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也同样做缓交处理。

如果被告败诉,由法院判决由被告负担;如果检察机关诉讼不成立,由国家财政承担该笔费用。

5.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我国现行立法已明确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分析同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检察机关与环保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

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与其他适格主体进行协调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这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各个主体间进行沟通。

5.3.1检察机关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

环保社会组织以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当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愿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优先由社会组织行使诉权,检察机关在证据调查等方面给予支持。

若无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才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环境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损或受威胁状态却无人问津。

概言之,检察机关应扮演支持者与补充者的角色。

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阻碍时,检察机关应该积极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5.3.2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环境保护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应当设置一个前置程序。

201X年XX省检察院出台的《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规范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将督促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方式之一,避免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诉前程序包括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情况。

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这两项规定保证了检察机关不会过多的干涉私权。

6结语

以上是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的研究。

通过研究,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一定会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焕发出应有的生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