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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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粤府办[2000]61号

发布日期:

2000-4-18

执行日期:

2000-4-18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海洋与水产厅更名为海洋与渔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辅助性、技术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本省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省有关部门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和渔船管理工作。

 

(五)组织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的改善、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六)研究拟订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洋与渔业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访、保密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管理局管各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系统的产业信息,研究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与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和水产行业的工作。

 

(三)资源环境管理处

 

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选划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灾害预报预警,主管渔业资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科技外事外经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措施,组织协调有关科研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办理审批水产种苗引进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承办有关涉外事务。

 

(五)海域管理处

 

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监视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六)渔业处(挂远洋捕捞处牌子)

 

管理海洋与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工作,负责发布渔场渔汛信息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伏季休渔制度,提出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政策建议、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实施渔业捕捞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全省渔(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省级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海监渔政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监督管理。

 

(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

 

五、人员编制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海监渔政检查总队事业编制27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事业编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关系

 

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与建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

海河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

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涉及港口规划建设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二)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省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国家分工的其他海洋和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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