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法规复习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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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法规复习重点整理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4、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

(1)、

(2)、(5)三种情况

6、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7、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8、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9、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三)地域性;(四)期限性

11、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12、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3、发明: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14、实用新型: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

15、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具有美感;(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8、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19、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0、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4、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2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27、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证。

32、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的罚款。

3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6、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7、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3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39、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40、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1、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4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4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5、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46、招标具备的两个条件:

(1)有能够展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2)存在招标项目的买方市场。

47、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8、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49、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0、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5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4、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5、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6、招标的基本程序:

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57、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58、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9、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60、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61、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6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5、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66、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未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9、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1、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l%以下的罚款

72、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下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3、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7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6、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77、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78、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79、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8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1、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82、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3、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85、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无效

8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7、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8、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89、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90、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和劳务分包(13类)三个序列

9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3、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除应加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9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96、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7、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98、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99、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00、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0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02、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10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10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105、建筑市场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

106、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大类、41条。

10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08、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109、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10、平等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112、自愿原则: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113、公平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114、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115、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116、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7、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18、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1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2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121、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12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23、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2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2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2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银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27、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128、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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