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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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
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也面临着很多新状况、新问题。
为严格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保教质量。
我园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特点,特制订了《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方法》,详细内容如下: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详细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专心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准时、精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掌握班额数(或依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状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依据区教考中心安排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
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别原因须转学者,必需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专心填写幼儿变动状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别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别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篇二:
铃铛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前必需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
2.新生入园需填写好幼儿状况登记表。
3.新生入园前需要向卫生老师供应预防接种的相关记录,并登记。
4.依据新生填写的幼儿状况登记表,各班教师将本班幼儿的状况进行汇总,并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并依据状况准时修整。
(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编制幼儿点名册,()准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准时家访。
6.对不缴纳管理费的幼儿,将取消幼儿学籍。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登记备案。
班级老师依据证明负责伴随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
(幼儿物品的发放、结帐等)
8.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
9.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并特地造册登记。
篇三:
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
为了规范泗泾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
详细内容如下:
1、泗泾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详细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专心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确保信息精确、无遗漏、无差错。
3、新生入学前必需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预防接种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和登记。
4、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状况登记表,各班班主任依据新生填写的幼儿状况登记表,编制幼儿花名册。
5、每学期初,各班教师对班级幼儿花名册进行核对,依据状况准时调整。
(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教师准时用多种形式与家庭取得联系,把握缺席缘由,并按时上报保健室,精确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有园长的证明并登记备案,班级老师依据证明负责伴随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
(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8、幼儿园档案管理人员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
9、其他说明:
(1)如以上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
(2)该学籍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室全部。
2021年11月25日
篇2: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依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
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淌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专心核对该生户籍姓名。
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需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
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转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
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
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别状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
(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淌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
(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供应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
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
(1)学籍: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果、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
借读学校根据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掌握,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果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包括:
A、书面休学申请。
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供应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当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准时存档:
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状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
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
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准时存档:
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掌握休学率。
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赐予纠正。
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全部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与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支配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果不合格的,准予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当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丢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
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需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需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准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篇3:
学校管理-市平凡小学学籍管理方法
市平凡小学学籍管理方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X省平凡小学学籍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平凡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别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需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惩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淌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淌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安排的方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安排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参见附件四《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养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与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需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准时了解状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
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养发展状况。
综合素养评定包括学业成果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
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养报告单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养发展的全面状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果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果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
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养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舞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果。
学生学期成果按平常学习成果和考试或考查成果综合评定;学年成果以第二学期成果为主评定。
学业成果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果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果。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依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状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学问、基本技能的状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
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养、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把握劳动学问和技能的状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掌握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
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英语课以平常学习成果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果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果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与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
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状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
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养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果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马上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
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
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养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
认定学生转出必需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
认定学生转入,必需有转学证。
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准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
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准时支配插班学习。
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支配。
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
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淌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淌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当支配;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赐予照看;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养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支配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宅四周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
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惩罚。
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淌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
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疗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值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状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别状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依据详细状况赐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丢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
丢失学习能力必需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准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作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状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状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
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别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别教育学生学籍表,并支配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与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果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与毕业考试成果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嘉奖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学生,应赐予嘉奖。
嘉奖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嘉奖,应记入学籍表。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赐予处分。
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