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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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
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
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
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
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第八条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指评价单位于6月底和12月底就参与项目的建筑企业半年内履约行为进行具体评价。
若单项工程开工或竣工时间离当期履约评价时间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当期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评价单位结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建筑企业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评价。
第九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
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条评价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履约评价信息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类。
履约评价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80分的,以79分计:
(一)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多次返退,或报建过程中操作失误影响工程后期报建进度的;
(二)因咨询单位自身原因编制的造价成果偏差较大,或因未及时提交造价成果而影响工程后续进度的;
(三)因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变更增加,或未及时提交设计图纸影响工期的;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位的;
(八)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九)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20%)的;
(三)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业务)行为的;
(四)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六)收受贿赂或与其他承包商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七)编制或绘制的成果文件不符合要求,造成项目超概或重大工程变更;或未能按时提交成果文件,严重影响工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况或放行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
(十)违规变更工程项目与工程量的,或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
(十一)采用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二)验收不合格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属于简单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清除出库;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
(三)列入区建设工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四)其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最终履约评价应结合定期履约评价结果。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一年内(自当年最近一次定期履约时间倒算一年)有两次以上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应将其列入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评价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在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完成定期履约评价,合同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履约评价。
评价方应当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
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完成履约评价后,将履约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至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履约评价进行备案和建档,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履约评价信息直接列入坪山区建筑企业档案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评价对象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方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评价方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评价对象。
第二十二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建筑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以该等级区间最低分计,并将该行为记入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因评价方未按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引起纠纷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违规违纪的,交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监管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管信息是指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执法机构和检测巡查机构等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所采集的相关信息。
监管信息分为日常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的监管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三)建筑安全文明生产;
(四)科技创新与绿色施工;
(五)劳务工实名制及分账制管理落实情况;
(六)从业资格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监管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等部门采集、录入,日常监管信息录入后公示五个工作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个月。
监管信息直接列入坪山区建筑企业档案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企业,将直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二)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超资质范围承接项目。
(四)编制或绘制的成果文件不符合规范强制要求,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工期的。
(五)受到责令停工整改达两次以上,或受到罚款达三次以上的,或受到红色警示的。
(六)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八)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务工实名制及分账制管理的。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其他信用信息,指建筑企业在坪山区承接建设项目期间,除履约评价和监管信息外,其他可反应其诚信信用的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为:
(一)劳资纠纷、工人欠薪等信息;
(二)建筑企业获奖或政府表扬奖励等信息;
(三)建筑企业在鼓励政策、引导政策等方面落实情况;
(四)在坪山区注册独立法人项目部和纳税等信息;
(五)其他主管部门反应的情况,如噪音扰民、建筑扬尘、水土保持、泥头车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一)发生工人上访讨薪等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劳务公司直接列入黑名单;若发生此类事件达2次的,施工单位直接列入黑名单。
(二)因泥头车乱倾倒渣土,被查处的运输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若核实此类案件达2次的,除运输企业外,施工企业也列入黑名单。
(三)因泥头车沿途撒漏、车身带泥、未密闭运输,被查处达5次以上的运输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
若核实此类案件达10次的,除运输企业外,施工企业也列入黑名单。
(四)噪音扰民被投诉,处罚月累计达3次的。
(五)偷排泥浆水,被处罚月累计达2次的。
(六)水土保持要求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第三十条其他信用信息,除获奖信息由建筑企业自主上报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外,其他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其他信用信息每周核查,核查备案通过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列入坪山区建筑企业档案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红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坪山区对区域范围的建筑企业实行红黑名单制度。
根据建筑企业在坪山区承接项目期间的诚信信息,制定坪山区建筑工程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红黑名单建筑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一)本办法第十五、二十七、二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劳务工实名制及分账制管理的;
(三)一年内受到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五次以上的;
(四)其他须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纳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的企业:
(一)属于简单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清除出库。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
(三)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四)全区通报,各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考察黑名单企业在建项目履约情况。
(五)各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六)作为坪山区招标项目定标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黑名单有效期为两年。
黑名单企业若无其他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两年后该企业黑名单自动取消。
第三十五条在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且未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企业,可自愿申请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
第三十六条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每年统一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
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申请加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递交如下材料:
(一)坪山区一年内承接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
(二)一年内未受到市区范围内行政处罚、红色警示的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三)建筑企业在鼓励政策、引导政策等落实良好情况;
(四)建筑企业其他情况,如获奖情况、其他区履约评价优秀的业绩等;
(五)其他反应建筑企业良好诚信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申请,制订红名单评选方案,并将评选结果向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将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公示,并全区通报。
第三十九条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过后建筑企业可再次按要求申请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
若有效期内红名单建筑企业,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该企业红名单自动取消。
第四十条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的企业,将从以下情况优先考虑:
(一)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时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简单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组建时,优先考虑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
(三)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发包时,优先考虑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
(四)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诚信申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
若发现建筑企业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直接将其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档案信息,作为坪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月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坪山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