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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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2010年第3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培训时间: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

培训地点:

深圳麒麟山庄

培训内容:

(1)开班致辞王林

(2)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3)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4)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张庆

(5)强化持续督导职责发挥保荐人作用深交所中小企业管理部王红

(6)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罗卫

(7)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李明

(8)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毕晓颖

(9)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0)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王方敏

培训纪要: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与讲义基本保持一致,本纪要内容结合了第1、2期培训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开班致辞王林

王林着重从资本市场整体情况、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具体要点如下:

(一)资本市场整体情况

1、保荐代表人规模扩大。

目前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准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和准保荐代表人占投行人员40%左右。

2、保荐代表人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要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3、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特别是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制度已经建立。

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

2009年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了市场75%的承销额。

5、保荐机构工作绩效有所提高,2009年通过率为91%,高于2008年。

(二)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荐代表人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甄别选择项目。

2、近期证监会将会修订首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三)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

1、执业质量有待提高。

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的访谈报告,关联企业资料不全,财务独立性不足,申报材料避重就轻,风险披露不足,对政策解读有所放宽,保荐代表人敬业精神不足,今年将加强持续督导和现场检查。

2、保荐机构投融资问题。

证监会鼓励保荐机构直投,但针对保荐机构突击入股获得高额利益情况,媒体、社会舆论关注程度较高,由此产生诸多问题,需要大家思考。

另外,保荐代表人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少数保荐代表人不尽职。

对于少数保荐代表人只签字、不干活的情况,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4、个别保荐代表人执业道德亟待提高。

保荐代表人要珍惜职业形象,遵守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

保荐代表人要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保荐责任。

第二部分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要点如下: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要求

(一)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目前在审企业200家左右。

2010年上报的企业大部分已给予反馈。

部分在会企业审核进度比较慢,主要是由于:

(1)政策性原因。

商业银行持股情况不明确,房地产企业需征求国土部意见。

(2)部分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业绩出现下滑。

主板IPO审核目前仍需征求发改委意见,房地产企业IPO需征求国土部门意见。

对在会审核的企业,保荐代表人要持续尽职调查,积极主动地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不要报进来以后就等着反馈,没反馈就不进行尽调。

对于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要经审核人员同意,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修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有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对于先用贷款对募投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还贷的,须如实披露。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如企业变更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由于征求建议时间较长,会影响进程。

在募投披露上,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不要给人感觉超募太多,过会以后加项目不容易。

(三)股权变动问题

在会审核企业,除司法裁定、继承等情况外,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但商业银行如确需补充资本金之类等特殊情况,经会里同意之后可以变动。

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核查后再重新申报。

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的,目前市场反应复杂,要重点关注:

对入股人身份、资金来源、价格等要认真核查。

(四)利润分配问题

审核期间提出向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

发行人必须实施利润分配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荐人应该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

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前面说新老股东共享,但在审核过程中就开始分配了),只要实事求是即可。

2008年10月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

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以往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为使投资者有明确分红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以进一步明确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

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要认真核查。

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不限于原来17项,比如期后专利情况,如恒久光电等。

(六)撤回需说明理由

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

为了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撤回材料,须说明原因。

如果市场或财务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考虑撤回,没有必要排队等待。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企业不成熟

由于市场好,机构急于求成,有些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

有些企业在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有的企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诚信问题等;有些企业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慎核查、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

(三)核查不当

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等情况。

(四)关于责任

材料申报后中介机构就要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中介机构责任不清的情况;但券商作为牵头人要承担全面责任,以前管理较松,今后会严格管理;招股书验证稿就是为了验证来源,明确责任的。

(五)其他

存在材料制作粗糙、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不及时撤回材料等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董事高管的诚信、任职问题

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构架、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

(1)有关高管禁业禁止原则:

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不能与发行人合作投资企业。

(2)关于高管变化:

证监会不会出量化标准,由中介机构判断;对于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要考虑变动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国有企业由于任期等原因发生高管变化,不会视为重大变化;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只要核心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则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3)关于高管任职资格,除了常见要求之外,特殊行业或部门规章也可能会有要求,尽职调查时也应注意。

(4)对于民营企业,关注股东与董事、高管的职责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分开。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

会里主要考虑清理会引起股权纠纷,另外场外市场正在建设中,届时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东超200人问题。

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清理完成后,不要着急上报,规范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上报。

2006年以前城市商业银行、合法定募公司不构成障碍;2006年之后才形成股东超200人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原则上不允许信托持股,但对于一对一的信托,若能充分说明其合法性,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个股东,但明显是为规避200人而做出安排的,不认可。

(三)独立性问题

对集团只拿出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是否分开;(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参见法律适用意见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正在研究)。

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关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

如果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请发审会关注。

(主要是指那些缺乏合理性的“非关联化安排”)

关于资金占用,主要包括:

1、申报前解决;2、制度上要有安排;3、大股东是否有资金压力、是否经常占用、是否将来还有占用的动机。

独立性问题,不能局限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注意依赖于小股东的情况,也要充分尽调,避免实质上的“不独立”。

独立性问题,不仅要关注形式,更要关注实质。

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子公司。

以往国有企业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如果整体上市时不整合这些已上市的A股公司,则集团和A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构架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独立性,信息披露也难以协调,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及新老划断以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进行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换股吸收合并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整合上港集箱;2、集团资产注入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整合沪东重机;3、私有化A股公司,如中石化私有化整合扬子石化等A股公司。

此外,要充分关注是否有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层重合等问题,要注意是否有制度安排或计划。

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占比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一年(末)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集团比例均低于10%的,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违法行为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原则上罚款以上的都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也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若能取得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证监会一般认可,但还要看实质影响,影响过大的有证明也不认可。

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充分考虑诚信问题,一般而言,刑罚执行期间不适合上市,可以参考公司法对高管和董事的限制(三年、五年的限制)。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关注增资或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转让合同,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否已经完成了增资或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有代持或信托持股情况,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及受让方与发行人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国有股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公开招拍挂等),是否符合相关程序,中介机构要讲清楚具体的暇疵、哪个国资部门有权确认,政府出文要具有针对性,不能太笼统。

涉及集体股转让,要求省政府出文确认,文件要有针对性,并要在招股书中披露(文号、内容等)。

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自愿、合法、是否经过会员大会同意,并要有一一书面确认文件及协议等。

中介机构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定向募集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为依据,要核查实际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否一致,要求当面确认;如果个别寻找有困难,也要争取达到90%以上,个别找不到的,要与登记公司沟通好。

定价方面:

关注增资和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或低于净资产增资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机构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资产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相关程序,不符合程序的,要求省级国资部门确认。

关于股份锁定:

发行前一年增资或从应该锁三年的股东手里转让出来的,同样要求锁三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锁3年,高管直接或间接持股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

(六)环保问题

1、招股书要详细披露经营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及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环保设施运营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等。

2、保荐人和律师要对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处理设施是否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理费用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等。

3、曾经发生环保事故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外,保荐机构还要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4、重污染行业需要省级环保部门文件,跨省的须取得环保总局文件。

(七)土地问题

1、保荐人和律师要以2008年3号等文件作为依据,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等级手续、募投土地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律师要就以下事项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土地证的办理情况;出让金或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及来源情况;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开发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过约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的情况,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况。

3、未取得或取得方式不合规的,或违反3号文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4、募投用于房地产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经落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5、募投资金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落实: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足额缴纳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办理了必要的等级手续。

6、发行人应该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金、转让款、租金等支付情况以及产权登记办理情况。

(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归境内上市问题

A股受理材料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发行比例要符合法定最低要求;H股价必须不低于A股价;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要按照A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募投等。

H股回A,要按照首发的要求审核和披露,须符合成立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比例时可以合并计算H公众股;信息披露遵循“孰严原则”;可以考虑低于1元的面值。

要讲清楚回A的必要性;香港创业板公司原则上要求上主板后才能回A。

(九)文化产业公司上市

要关注:

设立3满年的问题、独立性问题、区域经营特点、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融资必要性等情况。

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支持跨地区拓展、市场化收购等。

(十)军工企业上市

按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披露,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出披露豁免申请;保荐人及律师应对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的要求,说明豁免内容及处理办法,对上述豁免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出具明确意见。

如果豁免太多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可能不适合上市。

此外,应该要有权确认的部门出具文件,说明招股书信息可以披露(不泄密)。

(十一)其他问题

1、发行人与保荐人对于确实把握不准的问题,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与证监会进行正式征询,证监会对这种沟通方式一般会予以研究并给予答复。

2、保荐机构要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要进行必要的复核,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3、对于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若许可方是无关联第三方的,认可;若是关联方,则关注独立性。

4、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真实性、合法性及后续影响,否则很难被认可。

5、主板更强调整体上市,对主业是否突出不像创业板那么关注,因此不需要为此对发行人进行不必要的重组或调整,有可能反而会影响审核。

6、对于社保、公积金问题,证监会也认可历史问题历史看,申报前予以规范并且不影响发行条件即可。

7、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对实际控制人要从严认定。

认定要有客观性,不要随意,原则上看股权;代持安排要有客观依据,有工商备案/批准文件,要真实、合法并讲清楚原因,仅凭协议和声明很难被认可;注意3年限制;违法要重点关注。

8、对于审核过程中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延期审计。

9、对上市前突击入股情况,若入股价格较低、入股资金来源存疑的,保荐机构要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10、历史出资不规范,若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又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若不在报告期内,要关注对现在有无重大影响。

另外还要关注债权人对此有无意见,是否存在纠纷。

11、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若在刑罚执行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若执行期满,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申报,可以参考公司法对高管和董事的限制。

12、资产、业务等涉及已上市公司问题,应关注相关交易是否与上市公司有关,相关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纠纷(立立电子),要打消公众对该交易可能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疑虑。

13、招股书要充分揭示风险,招股书概览中不必过多描述企业取得的荣誉。

14、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数据来源必须客观、有依据,对市场竞争情况描述一定要经得住推敲,注意保持数据的持续更新。

15、行业不要分太细,不要变成产品的排名。

16、红筹构架:

原则上要求清理,控股权要回来。

17、关于合伙企业:

核查合伙人情况、持股比例等;关注合伙人入股合理性。

18、特殊行业上市:

如担保、典当、拍卖、殡葬等。

首先,要慎重,考虑行业成熟度、市场接受度、模式可接受度,如殡葬行业,要考虑其垄断、公益、高消费、市场反应、中国人投资习惯等因素。

其次,不能简单以发行条件来衡量,要综合考虑。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第三部分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要点如下:

1、“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的适用意见”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大概内容如下:

(1)对相关业务的并购重组

A、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相应项目的100%的,发行人重组完成满36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B、相应指标超过50%未超过100%,重组完成后满24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C、相应指标超过20%未超过50%的,重组完成后满一个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2)对非相关业务的并购重组

A、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相应项目的50%的,发行人重组完成满36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B、相应指标超过20%未超过50%的,重组完成后满24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12月内多次进行重组的其比例累计计算。

注意:

参股不适用于证监会拟颁布的关于对非同一实际控制下重组的规范文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重组方重组前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照未扣除该等交易的口径计算。

关注以下案例或事项:

(1)以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方式将销售业务转移给发行人的,由于没有对价,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要编制备考报表,并按照规定计算重组比例;

(2)关注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负债率的异常企业;

(3)关注业务结构变化、客户可信度较低(名称陌生的、当地的、年度经常变化的客户)、收入稳定性差(变化大)、毛利极高、偿债能力差的企业;

(4)关注关联交易必要性、价格合理性。

2、关于延期申请:

(1)业绩下滑:

如果由于行业变化导致下滑,但盈利依然具有安全边际的,可以等待;其他非正常原因业绩下滑,且缺乏安全边际的,建议退回;

(2)诉讼:

原则是如实披露。

如属于正常的、比例小的,如实披露;如属于非正常的、比例大的,一般要等待;如没有如实披露,暂停审核。

(3)如果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过大,建议延后一年。

3、出资存在瑕疵是否复核,要考虑3点:

(1)申报期:

在申报期内的建议复核;

(2)业务性质:

属于出资、增资的,基本上要求复核;(3)重要性:

如申报期以外的重大出资也建议复核。

4、对于评估与验资机构的资质,对发行主体要求较严,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于发行人的子公司,则未作要求。

5、对于军工企业的信息豁免披露,重点要看脱密后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最低要求,建议:

(1)要根据《准则1号》及科工财审【2008】702号向我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

(2)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确信文件不泄密;(3)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及初审会讨论,判断军工企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低要求。

6、关于IPO公司中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税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8号》规定的事项,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可比性”为由进行追溯调整比较勉强,不宜采用。

7、保荐机构要高度关注提前确认收入等利润操纵情况,关注发行人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指标。

8、今后可能要统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内容,并据此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9、证监会不会强制要求企业做额外的披露,但如果认为发行人披露不充分的,会提请发审委予以关注。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第四部分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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