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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及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项目名称:

4500******(填部门简称)适用于配用电业务的量子加密设备及终端模块研发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委托方”指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2“受托方”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3“合同”指甲方和乙方就系统/软件实施服务所达成的合同、协议,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以及上述文件明确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4“合同价格”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1.5“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第17条中所约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指项目实施所涉及的设计、安装调试、数据迁移、验收、检验试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系统/软件)。

1.7“技术服务”指由乙方根据所需提供的与项目设计、安装调试、数据迁移、验收、测试、运行、检修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服务。

1.8“现场”指乙方实施合同约定服务的场所,即。

1.9“验收”指甲方依据《技术规范》(附件1)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由乙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验和接收。

1.10“日(天)、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服务范围

2.1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的需求调研、所列出的交付作品,乙方负责项目实施服务的管理和控制。

乙方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甲方或其指定方完成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人员提供为顺利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培训、指导。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乙方交付的项目作品、服务及相关知识产权。

3.1.2甲方有权利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服务的进展情况。

3.1.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项目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3.1.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3.2.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完成项目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及必要的支持。

3.2.3乙方应指派具有相应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具体人员名单见《乙方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按照技术规范约定的时间提供项目实施服务,其中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可以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求甲方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工作人员可以在甲方所在地和乙方的工作场所之间灵活分配时间。

3.2.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有关方案的技术文件、标准、图纸等技术资料,详见《技术规范》。

乙方需要复制时,费用自理。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项目实施服务完成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退还甲方。

3.2.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项目作品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并在性能、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合同约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方便维护的全部要求,能够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与接口的相关开发工作。

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晰易读的、准确无误的,能够满足本项目交付作品的检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运行、维护和培训的需要。

3.2.6若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在将来进行扩容,乙方确保其在扩容项目中交付的成果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兼容。

3.2.7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免费更新。

作品交付后,乙方负责对项目交付作品进行维护,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3.2.8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应及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项目交付作品的问题,并免费为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3.2.9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项目作品及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索时,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交付作品

4.1乙方应根据技术规范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或其他创作作品,例如程序(包括程序的源代码)、程序表列、程序设计工具、文档、报告、图表、培训资料等(简称“交付作品”)。

交付作品不包括商品化的系统/软件或硬件,这类系统/软件或硬件将按照另行签署的合同提供。

4.2乙方的交付作品应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4.3交付作品的所有权

4.3.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交付作品的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复制、改编、修改、再许可和发行交付作品。

4.3.2对于在签署本合同前或在本项目范围外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创作或被许可给乙方的任何作品或系统/软件(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机器可读形式)以及对其所作的任何后续修改(简称“已有作品”),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仍属于乙方或第三方。

但只要已有作品构成任何交付作品的一部分,甲方即拥有使用此类已有作品的永久许可。

4.4乙方提供项目实施服务及交付作品的地点为:

5.工作进度

5.1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计划提供项目实施服务(含交付作品):

签署合同后按技术规范要求时间内完成现场实施和报告编写交付等工作。

5.2进度计划各节点的实现以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中确认的验收结果为准。

但此报告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乙方对技术性能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所应承担的责任。

6.确认与验收

6.1乙方提供的项目实施服务应符合合同及《技术规范》(附件一)所述的相关标准,满足甲方的需求。

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有权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的文档或事项必须由甲方和/或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乙方完成的交付作品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由甲方确认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确认,交付作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时除外。

交付作品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书,乙方不得对其内容进行更改。

6.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实施服务后,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通知书。

甲方在收到此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乙方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实施成果进行验收。

6.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项目实施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甲方应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实施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予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及依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说明进行改进。

7.保证

7.1质量保证期

7.1.1乙方保证作为交付作品提供的相关软件经过安装、调试、配置、开发、测试完成通过验收后,能够安全、稳定运行1年(以下简称“质保期”)。

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版本升级服务。

如果出现导致系统/软件不能安全、稳定运行的缺陷时,乙方应负责通过免费打补丁、版本升级等方式予以消除。

7.1.2如果交付作品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一般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8小时内做出响应,以确定故障情况,并就如何排除故障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4小时内(含本数)使项目恢复正常工作。

7.1.3如果交付作品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重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做出响应并尽快提供解决方案,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8小时内(含本数)前往现场,并在4小时内(含本数)使项目恢复正常。

7.1.4如由于乙方履行上述排除故障义务,而使项目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按乙方排除故障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1.5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该项目交付成果的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推广,并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相关详细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8.合同价格

8.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含税),该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实施服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义务所需的费用,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附件3)。

8.2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完成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开具的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

2)完成所有服务

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经招标人确认服务合格,招标人最终确认验收通过后,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收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项目通过验收

项目通过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服务总结和相应金额的收据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经招标人确认服务合格和收据无误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

项目所有发票,在开具前需与招标人提前联系,确认后相关信息后开具,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9.专利权和技术成果

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付作品和以此为基础研发出的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按以下条款处理:

9.1乙方在今后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使用全部技术成果,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2乙方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所购置并用于上述服务的设备、器材、资料等,归甲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3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实施服务后,利用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享有。

9.4使用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10.保密

10.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有关数据机密、文档资料、商业秘密及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0.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0.1.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将从甲方取得的保密信息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乙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信息,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10.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0.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项目实施服务,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延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1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途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则从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之日起到质保期届满之日止,乙方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1%的违约金。

11.1.3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被终止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1.1.4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条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甲方所有。

11.1.6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并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11.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1.1.8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交付作品有缺陷,或项目的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及时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交付作品,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8小时内(含本数)未反应,则每推迟1日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0.1%元。

11.1.9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服务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任何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出一次《整改通知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5%元。

若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1.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还应向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乙方应就第三方受让的工作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1.1.11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亦由乙方承担。

11.1.12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1.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2.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见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2.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乙方履约保证金提交甲方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届满后30日止。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且不超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2.3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2.4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3.合同中止履行与解除

13.1合同中止履行

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乙方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

对于此种中止履行,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

13.2合同解除

13.2.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甲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13.2.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14.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争议解决

16.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8.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9.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12条履约保证金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联行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执行单位:

/

执行单位:

/

执行人:

/

执行人:

/

电话:

/

电话:

/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

客服电话:

/

需求单位:

/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乙方工作人员名单

附件3:

分项价格表

序号

项目

价格(万元)

合计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

/(委托方)

鉴于/(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受托方)将根据/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委托方提供/实施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方应向贵方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相当于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作为受托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为此,根据受托方申请,我行同意出具此保函,并声明如下:

(1)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受托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的保函;我行在收到贵方关于受托方违反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将无条件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贵方无须提供有关受托方违约的证明文件。

(2)按上述约定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费、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其他费用。

(3)本保函的约定是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

合同条款的修改不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义务。

(4)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

(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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